关于《百色市网格化服务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百色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百色市网格化服务管理规定(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地方性法规质量,现将规定草案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百色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百色市右江区向阳路13号,邮编:533000,电话/传真:0776—2860376,邮箱:bsfgw2016@126.com)。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5日。
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9月3日
百色市网格化服务管理规定
(草 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不断提高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行政村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划内按照标准划分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单元。
本规定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科学划分网格,整合基层服务管理力量资源,明确网格服务管理人员,利用信息化等手段,通过网格提供服务和实施管理的基层社会治理活动。
第三条【工作原则】网格化服务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组织、监督、保障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将网格化服务管理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加强网格服务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并对网格服务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发动和组织群众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检查考评等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信访、大数据发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方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开展便民、利民、惠民等服务。
第七条【培育品牌】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组织开展具有特色的网格化服务管理活动,培育网格化服务管理品牌,推动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化、特色化发展。
第八条【宣传引导】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宣传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公益宣传。
第九条【网格分类】网格分为城乡社区网格、行政村网格和专属网格。
城乡社区网格是指以社区或者以居民小区、居民小组、楼栋院落、路街为单元划分的网格。
行政村网格是指以行政村或者以自然村(屯)、村民小组为单元划分的网格。
专属网格是指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商务楼宇、商圈市场等特定区域为单元划分的网格。
第十条【网格划分和调整】网格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模适度、方便管理、边界清晰的标准科学划分,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网格划分和调整给予指导。
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已划分的网格开展工作,不再另行划分,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网格服务管理人员构成】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网格服务管理人员。网格服务管理人员包含网格长和网格员。
城乡社区、行政村网格的网格长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担任,网格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包(驻)村(社区)的干部、村(居)民小组长、楼栋长、志愿者等担任。
专属网格的网格长、网格员由网格内单位明确人员担任。无主管单位、无物业管理,无人防物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人员担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网格服务管理人员,充实网格服务管理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网格服务管理人员职责】网格长负责统筹协调网格内的服务管理工作。
网格员协助网格长做好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安全隐患排查、矛盾纠纷化解、民生事项服务等网格服务管理工作。
网格服务管理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工作保障】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办公场所、装备设备等保障,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网格服务管理人员待遇。
网格服务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为网格服务管理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不得阻挠。
第十四条【网格信息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设立公示牌、发放联系卡等方式公布网格名称、区域范围、网格服务管理人员姓名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五条【网格化服务管理内容】网格化服务管理包含以下内容: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核实、采集、报送网格内人口、家庭、房屋、组织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
(三)收集社情民意、反映群众诉求;
(四)排查、报送、化解或者协助化解网格内各类矛盾纠纷;
(五)协助有关部门排查、整治网格内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等问题隐患;
(六)及时发现、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七)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便民惠民服务、志愿服务和特殊群体关爱服务;
(八)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打击走私和境外人员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工作;
(九)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平安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活动;
(十)其他需要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纳入和退出】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实行纳入和退出管理制度,实施清单化管理。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事项,编制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并根据基层社会治理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纳入清单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有关部门应当确定人员加强业务指导,提供必要工作保障。
第十七条【服务管理事项处理机制】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分级分类办理、联动处置督办制度,完善信息收集、问题发现、事项上报、任务分办、协同处置、结果反馈的全流程闭环处理机制。
第十八条【服务管理事项处理流程】网格服务管理人员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采集的信息应当及时录入信息平台或者报送有关部门。
网格员对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或者群众反映的事项,可以协调解决的,应当协调解决;不能协调解决的,应当报告所属网格的网格长,由网格长协调解决。网格长无法协调解决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由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分派有关部门处理。承办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九条【应急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格重大突发事件响应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健全网格应急响应、宣传引导、排查管控等工作制度,构建网格应急管理体系。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集结网格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信息化建设】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依托信息化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网格事项流转;加强网格化信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数据安全。
第二十一条【考核激励】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网格服务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网格服务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监督和考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网格服务管理人员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