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百色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www.gxbsrd.gov.cn   2024-09-04 08:58:06   阅读:0次   作者:   编辑:何丽春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关于《百色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百色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百色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地方性法规质量,现将条例草案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百色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百色市右江区向阳路13号,邮编:533000,电话/传真:0776—2860376,邮箱:bsfgw2016@126.com)。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5日。

  

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9月3日


  百色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草 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和城市公共空间品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建设,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


  第三条【工作原则】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规划引领、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健全体制机制,研究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水利工程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的市政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管理区域的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生态环境、林业、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气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要求,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项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利、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依法批准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分区建设指引、建设管控要求等内容。


  道路、绿地、水系、防洪、排水防涝、山体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编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协同。


  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生态保护利用】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自然生态空间的保护和利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及其周边自然生态空间和地形地貌,利用山体草地和河湖水系,合理规划建设海绵城市设施,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第八条【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一)房屋建筑应当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提高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


  (二)市政道路、广场、停车场和运动场等地面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减少硬质铺装面积,采用透水铺装,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植草沟、雨水塘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公园、绿地的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积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在有条件的地方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污水溢流;


  (五)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应当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规定要求。


  第九条【示范引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推进工程建设区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城市更新项目应当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更高标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第十条【豁免清单】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实际,依法制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豁免清单。下列建设项目可以纳入豁免清单:


  (一)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特殊污染区的建设项目;


  (二)桥梁、隧道、清淤工程等类型的建设项目;


  (三)文物保护、抢险救灾、临时性建筑等建设项目;


  (四)其他可以纳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


  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审批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第十一条【设计要求】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内容。


  设计单位开展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同步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


  第十二条【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使用经检验、测试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确保工程质量。不得擅自去除、削减海绵城市设施功能或者降低海绵城市建设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市政道路与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排水等市政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建筑类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其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为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不明的,其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为该建筑的使用权人;使用权人不明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运行维护责任主体。


  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可以自行维护,也可以委托其他主体进行维护。


  第十四条【运行维护职责】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配备或者明确维护管理人员,做好人员培训;


  (三)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进行标识;


  (四)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予以恢复。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海绵城市设施行为:


  (一)损坏或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


  (二)擅自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


  (三)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警示标识;


  (四)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厨余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便等;


  (五)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六)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


  第十六条【保障扶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产业扶持政策,鼓励并支持企业运用海绵城市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


  第十七条【未维护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主体未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造成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按照标准限期恢复。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海绵城市设施】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包括且不限于:


  (一)透水铺装、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生物滞留池等)、渗透塘、渗井等滞蓄渗透设施;


  (二)湿塘、蓄水池、雨水罐等集蓄利用设施;


  (三)调节塘、调节池等调节设施;


  (四)植草沟、渗管、渗渠等转输设施;


  (五)植被缓冲带、初期雨水弃流设施、人工土壤渗滤、雨水湿地等净化设施。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百色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一、《条例(草案送审稿)》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践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提出城市规划建设每个细节都要考虑对自然的影响,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区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提出“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目标任务,要求保护和利用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和缓释作用,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因此,制定出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是落实中央、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具体行动,是我市加快建设海绵城市,明确建设目标任务的行动纲领。


  二是解决城市可持续发展问题的需要。百色市各城区老旧小区多,城市竖向高程差异大。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城市建成区不断扩张,硬化水泥地越来越多,使得雨水集中时无法自然渗透,只能通过地表径流或地下排水管道排走。但是,由于我市排水管网建成时间较长、雨污未彻底分流、排水管径设计能力不能满足需求等原因,汛期雨水容易在短时间内集中汇流到地势低洼处,造成积水严重、城市内涝、入河水质不达标等问题,给市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海绵城市建设聚焦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因雨水导致的问题,以缓解城市内涝为重点,统筹兼顾削减雨水径流污染,提高雨水收集和利用水平。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转变,从以工程措施为主向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相融合转变。因此,制定出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对于规范今后工程项目实施、解决我市城市排水防涝问题具有重要的约束、指导作用。


  三是优化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需要。海绵城市建设涉及城市开发建设的方方面面,需要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财政、发展改革、环保、气象等多个部门统筹协调、共同谋划。我市虽然设立了海绵办来统筹推进,但在实际推进过程中仍存在部门职责边界不清、规划建设管控机制不健全、保障机制不到位等问题,急需对建设管理体制进行优化,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此外,现阶段我市海绵城市建设主要以政府行政推动为主,还没有形成市场化机制和行政推动的协同机制,企业和民众参与程度不高,海绵城市共建共治共享的机制尚未建立。通过海绵城市立法,可以加强海绵城市的宣传推广,提升人民群众对海绵城市的认知度,形成社会参与、全民共治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格局。


  二、《条例(草案送审稿)》的制定依据


  国家层面,关于海绵城市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等;关于海绵城市的政策性文件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5〕321号)、《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一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等。自治区层面,关于海绵城市的政策性文件有:《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关于推进全区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0号)等。具体条文还借鉴了江西南昌、江苏无锡、福建龙岩、四川泸州、遂宁、广东深圳等全国各地市的先进立法经验。


  三、《条例(草案送审稿)》起草过程


  2024年1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百色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将《百色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列为2024年初次审议法规草案。2024年5月4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百色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将《百色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列入2024年立法计划项目。2024年3月13日至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杨应颖、市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韦林平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城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调研考察组赴四川省泸州市、遂宁市学习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立法工作经验,为立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根据工作要求,《条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起草。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了《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泸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先进地区海绵城市立法经验,结合百色市海绵城市工作实际草拟了《条例》草案初稿,通过发通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先后多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并报市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组织相关科室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法制审核,并会同市海绵办对文稿的具体条文开展研讨,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市司法局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通过发函的方式向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到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对《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24年7月26日,市司法局在南宁市组织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邀请各领域的自治区立法专家对《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根据专家的论证意见,对《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市司法局党组审议通过,最终形成本《条例(草案送审稿)》。


  四、各单位意见采纳情况


  《规定(征求意见稿)》初稿形成后,我们发函征求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我们向56个单位发函征求意见,共收到24个单位反馈意见和建议,其中有修改意见的单位4个,提出修改意见8条,我们对其中的6条意见予以采纳,2条意见不予采纳。对于不予采纳的意见,我们均说明了不予采纳的理由。另有32个单位逾期未函复,视为无意见。


  五、《条例(草案送审稿)》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送审稿)》共二十条。


  (一)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二)第六条至第十二条。主要对专项规划、生态保护利用、建设要求、示范引领、豁免清单、设计要求、施工要求等作出规定。


  (三)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主要对运行维护责任主体、运行维护职责、禁止行为、保障扶持等作出规定。


  (四)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主要对未维护责任、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五)第十九条至二十条。主要是对海绵城市设施的范围进行说明和明确条例的施行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条例(草案送审稿)》的体例问题。《条例(草案送审稿)》本着务实管用的原则,采用简易立法体例,全文共二十条。按照立法技术规范中“三十条以下不设章节”要求,不设章节。


  (二)关于打造海绵城市建设示范项目的问题。目前,我市的海绵城市建设示范项目数量稀少,未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条例(草案送审稿)》在第九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推进工程建设区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城市更新项目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示范项目进行打造,以点带面,为高质量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关于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的问题。由于我市面积广阔,辖区内地质情况复杂,一些地方的地质条件和一些工程的性质不能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因此不宜做强制性要求。《条例(草案送审稿)》结合我市实际和建设项目特点,在第十条设置豁免清单条款,对不适合设置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项目,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


  (四)《条例(草案送审稿)》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