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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潘其弟就地方立法权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www.gxbsrd.gov.cn  2016-04-20 16:27  阅读:145704次  作者:  编辑:韦艳阳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2015年12月10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决定百色等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这对我市法治建设和人大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自此,市人大具备立法、监督、决定、任免四项职能,标志着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重大突破。2016年2月26日百色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百色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31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通过《百色市立法条例》,于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对此,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潘其弟就地方立法权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经2015年12月10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我市已经可以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您能介绍一下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的经过吗?

 

    潘其弟: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对《立法法》作出重大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为争取早日获得行使地方立法权,市委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彭晓春任组长,市长周异决以及市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筹备领导小组,由市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开展行使地方立法权筹备工作。从去年5月份开始,我市先后启动了立法机构设置、立法人员配备、立法能力建设、立法需求调研、立法规划计划起草等一系列立法筹备工作。2015年9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递交了申请确定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报告,12月10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城港、贵港、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至此,我市正式成为《立法法》修订后,自治区第二批被确定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之一。2016年2月26日,市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百色市立法条例》,并依照法律规定,上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2016年3月31日,《百色市立法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批准施行。这意味着,我市可以依照《百色市立法条例》的规定,开始实施地方立法工作。

 

    记者:在争取行使地方立法权过程中,我市已经做了哪些基础性准备工作?

 

    潘其弟:为正确行使地方立法权,我市主要做了四个方面的基础性准备工作。

 

    第一,健全了立法工作机构。市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法规研究室,市政府法制办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也相应增强了法规科室人员力量的配备。

 

    第二,加强了立法能力建设。举办了《立法法》专题培训班,组织人员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举办的立法培训班;选送工作人员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跟班学习;组织法制委、法工委人员学习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立法技术规范一系列立法知识等。

 

    第三,明确了地方立法需求。从去年9月份开始,开展了立法项目征集工作,先后向全市政府职能部门、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等单位发出征集意见函,征求到2016年立法项目建议9件,2016年至2021年立法规划建议19件。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对我市2016年立法计划和未来5年的立法规划设想作了初步的安排。

 

    记者:我市成为拥有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其现实意义有哪些?

 

    潘其弟:百色市位于广西西部,地处祖国西南边陲,北与贵州接壤,西与云南毗邻,东与南宁相连,南与越南交界。是集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大石山区、贫困地区、水库移民区、资源富集区为一体的特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比较典型,需要积极探索解决途径。成为拥有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其现实意义十分明显:一是有利于更全面、更系统地推进“法治百色”建设,二是有利于依法解决我市城乡建设与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矛盾,三是有利于依法破解我市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难题,四是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我市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五是有利于我市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发挥战略区位优势,全面实施“十三五”发展战略,推进百色各项事业健康稳健发展。

 

    记者:《立法法》倡导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请问我市今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如何贯彻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

 

    潘其弟:我市在今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主要会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坚持党领导立法的原则,认真贯彻市委的决策部署,围绕市委的工作大局开展立法工作;在法规立项、法规起草、立法协调等方面要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主导作用;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建立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表决等相关制度,健全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等机制;充分发挥立法专家、人大代表的作用,扩大社会参与立法的渠道;加强立法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立法干部队伍素质。

 

    记者: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在地方立法权行使过程中可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潘其弟:《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具体地说,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可以在三个环节参与我市的地方立法活动:一是在制定地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环节,要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二是在起草地方性法规环节。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因此我市行政机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专业性强的机构,都可以在我市的地方立法起草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在法规起草过程中,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另外,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三是在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后,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同样可以发挥监督、检验的作用。这些内容,在《百色市立法条例》中也有具体规定。

 

    记者:2016年作为百色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开局之年,市人大常委会将主要开展哪些工作?

 

    潘其弟: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法治百色”建设的要求,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相协调,突出我市地方立法重点,结合我市的立法需求和特色,我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立法工作主要为:一是争取高质量完成两部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主要包括《百色市立法条例》,以及百色起义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法规。目前,《百色市立法条例》已经得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百色起义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法规的制定正在进行前期调研工作。二是要积极探索建立地方立法体制和立法机制,使我市立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三是要加强法规实施和立法监督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强地方性法规立项、起草、调研、评估、审议的宣传,使立法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推进法规实施的过程。四是要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

 

    记者:请问地方立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政府制定的红头文件在法律效力上有什么区别?

 

    潘其弟:“红头文件”既不是法规,也不是规章,只是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是县乡镇一级的,也可能是市政府、自治区政府一级的;可以是政府部门下发的,也可以是党政部门联合下发的。而地方性法规属于立法,要经过严谨的立法法定程序,具有法定的效力。“红头文件”是为了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而就某一具体事项制定的实施文件,当其内容与地方性法规内容相抵触时,以地方性法规为准。

 

    记者:请问《百色市立法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立法主要程序是什么?

 

    潘其弟:《百色市立法条例》分九章七十三条,主要内容有总则、立法权限、立法准备、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法规报请批准和公布、法规的解释、其他规定、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立法条例明确我市的立法权限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同时规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前,要做好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编制、立法项目公开征集等工作,法规草案一般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法规起草时要广泛调研,提请审议前要做好论证。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审议项目的法规草案,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三个月提出。

 

    立法程序分两部分,一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主要有法规案的提出,交各代表团、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根据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报告,大会表决等。二是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主要有法规案的提出,法规草案公布征求意见,进行评估,专委提出审议报告,法规草案送交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制委统一审议,常委会会议表决等。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法规案通过后,应该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规,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和百色人大网及《右江日报》上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记者:对法规的解释和修改,我市立法条例有哪些具体规定?

 

    潘其弟:《百色市立法条例》规定,法规的解释机关是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需要进行解释的,由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不需要进行解释的,由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拟订不予解释的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答复要求人。法规的修改程序,适用制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