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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新出台职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www.gxbsrd.gov.cn  2013-06-18 15:57  阅读:677564次  作者:何 荣  编辑:农海华  来源:右江日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市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管理规定》,我市于近日出台了《百色市职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市对中介机构的监管逐渐迈入规范化轨道。

   
据了解,《办法》所称的职业中介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办法》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有效的原则。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并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新的中介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我市规范市场中介组织机构的工作提供管理依据,进一步促进我市的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何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