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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定

www.gxbsrd.gov.cn  2021-05-17 08:30  阅读:265888次  作者:  编辑:农海华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推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定

(2021年4月13日百色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要求,巩固和拓展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凝聚全社会力量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根据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的决定》,结合百色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夯实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基础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我市在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扫黑除恶践行“两个维护”,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依法严惩一批黑恶势力,严肃查处一批“保护伞”,集中惩治一批治安乱点,全市社会大局持续安全稳定,有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推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是捍卫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防范安全风险的需要,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需要。要坚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谋划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按照依法严惩、标本兼治总要求,切实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继续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压倒性态势。持续加强行业领域监管和专项整治,把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和反腐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为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让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

 

  二、综合运用多种治理手段齐抓共管,形成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合力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主动承担扫黑除恶斗争职责任务,综合运用司法、行政等多种治理手段,坚持齐抓共管、标本兼治,切实形成扫黑除恶斗争强大合力。

 

  市、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地方立法、定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作出决议决定等方式,加强对同级“一府一委两院”扫黑除恶斗争工作的监督与支持;完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大信访的办理机制,畅通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和及时反映涉黑涉恶问题的渠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督促、支持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对扫黑除恶斗争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妥善研究解决经费保障、技术保障、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建设等重要问题。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扫黑除恶斗争主力军作用,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的严打

 

  高压态势。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指导、监督和保障,严格落实涉黑涉恶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措施。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查扣财物数额巨大或涉案财物关系复杂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财产处置工作,推进“打伞”、“打财”同步进行。其他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强化日常监管,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各级监察委员会要强化监督调查处置,坚持“两个一律”和“一案三查”,严肃查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精准问责追责,严肃查处扫黑除恶斗争工作失职失责问题,强化压力传导,推动责任落实,坚决解决有“黑”不扫、有“伞”不打的问题。建立健全与政法机关的常态化对接协同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工作联动,协同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和“惩腐打伞”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立足审判职能、检察职能,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加强对下级机关扫黑除恶斗争的指导,统一执法思想,提高办案效能,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持续强化源头治理,推进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防范整治工作

 

  把源头治理作为扫黑除恶斗争的治本之策,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坚持常态化滚动排查,对行业、领域重点乱象和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整治。全面加强行业

 

  监管,完善部门常态化对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强化跟踪问效、督办问责,实现全方位打击整治。

 

  深入夯实基层组织,严密防范和整治黑恶势力、家族宗族势力和“村霸”等渗透基层政权。建立健全防止黑恶势力滋生的长效机制,依法健全村(居)民自治机制,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保障和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抵制落后腐朽文化侵蚀,鼓励群众勇于同一切不良风气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推动监狱管理职能机构与街道、社区的沟通联系,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和管理。加强针对下岗、待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就业帮扶和社会保障,积极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工作,防止其被黑恶势力拉拢利用。

 

  四、加大依法惩处力度,保持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严打高压态势

 

  紧紧依靠群众打好扫黑除恶斗争,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苗头,坚持露头就打、消除后患。

 

  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及时发现预警,完善线索排查机制,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深入分析研究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做到早发现、早处置。紧盯打击重点,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苗头,持续加大对盘踞在山林、土地、建筑、运输、采矿、边贸等领域的黑恶势力,涉足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破坏农

 

  村经济发展、把持农村基层政权的黑恶势力,操纵“黄赌毒”活动的黑恶势力,网络套路贷的新型黑恶势力等,要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加强日常监督,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纪违法犯罪问题。严格依法办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畅通线索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信访举报邮箱,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举报奖励标准、落实举报人保护措施。严格线索核查责任,由专人负责,落实终身负责制。加强总体形势研判,建立市、县(市、区)举报线索核查联动机制,动态掌握进展情况,定期分类分析,动态跟踪案件办理,及时准确掌握扫黑除恶斗争态势。

 

  五、加强督查保障机制建设,提高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综合保障能力

 

  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市、县(市、区)定期组织扫黑除恶斗争督导督查,围绕重点任务、重点案件、重点问

题、重点线索、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适时开展特派督导。精准开展案件督办,对办案进展缓慢、“打伞破网”不深的进行专门督办。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将扫黑除恶情况纳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按照规定,定期表彰奖励扫黑除恶斗争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倾听群众意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了解群众对扫黑除恶斗争的新评价和新需要。

 

  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健全领导机构,推动保留各级各部门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实现常态化运行。建强专业队伍,保留相应的工作专班,持续加强培训指导,确保工作队伍专业化,加强对工作队伍的保护。建立健全市、县

 

  (市、区)两级扫黑除恶专家人才库,规范管理办法、统一调配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攻坚、指导。常态研究部署,把扫黑除恶斗争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谋划推进,作为平安建设重点工作部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构建大宣传工作格局,营造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浓厚社会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形成宣传合力,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扫黑除恶斗争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责任感。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加强正面宣传,加大对扫黑除恶斗争重大举措、显著成效和先进典型的报道力度。加强舆论引导,对社会关注的案件或事件,主动设置议题,及时正面发声,努力把典型案件报道转化为法治公开课、犯罪警示课、干群教育课。做活文艺创作,用文艺作品感染人、鼓舞人、教育人。充分运用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加强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群众关切,提升宣传舆论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为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营造法治、平安、和谐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