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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务必抓出实效

www.gxbsrd.gov.cn  2021-06-07 08:13  阅读:254795次  作者:李青灵  编辑:班洁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县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务必抓出实效
(探讨论文)

  县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就是对某部法律法规在本区域内实施情况进行的检查。它是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方式和经常性工作,是县级人大常委会加强法律监督、推进宪法和法律在本地区正确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监督法设专章对执法检查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为提高执法检查实效,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县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如何才能抓出实效呢?

  一、务必遵循执法检查的基本原则

  第一,要有针对性选择检查的法律法规项目原则。一是县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要重点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且在本行政区域内尚未完全实施到位或在实施、执行中存在突出问题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决定决议,每年选择一两个项目开展执法检查,才能真正做到少而精、抓重点、求实效,才能保证执法检查在议题的选择上科学、合理、准确。二是要转变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到第一线去听群众的反映,掌握第一手真实材料,注意发现典型案例和共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中肯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改进。三是县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对象是负责法律实施的主管机关。执法检查不是去直接解决下面单位的问题和追究他们的责任,而是为了深入了解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了解执行和适用法律中带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督促“一府一委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去解决。

  第二,要贯彻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而是把问题和意见带回来,向常委会报告,由常委会会议通过认真审议,将审议意见反馈给执法主管机关,由执法主管机关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这些原则对县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务必精准掌握执法检查制度的特征和作用

  第一,要精准掌握执法检查的特征。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行使监督职权的特定方式,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一种监督行为。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监督,执法检查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和案件。执法检查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和案件,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提出意见,交由法律实施机关依法办理。如果人大常委会在进行执法检查时,介入了具体问题和案件的处理,这是同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监督的性质相悖的;如果人大常委会与政府开展联合执法,这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要精准掌握执法检查的主体。关于执法检查主体,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监查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这就是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工作机构是执法检查具体工作组织实施者,人大常委会是执法检查的主体。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执法检查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般都协同前往,那是在接受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监督,而不是联合检查。如果搞县人大常委会与县人民政府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那就混淆了执法检查主体与其他工作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与法律的规定相悖的。

  第三,要精准掌握执法检查的监督对象。如果说政府监督的特点之一是层级监督,而人大常委会执法监督的特点则主要是同级监督。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执法检查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一种方式,执法检查的监督对象应当是本级法律实施机关。作为执法检查的监督对象的本级法律实施机关,如何界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主管机关自然是执法检查的对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相关机构能不能纳入执法检查的范围?监督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这就说明,凡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机构,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法律法规的实施涉及到的相关机构,包括相关的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直属机构,都可以纳入执法检查监督对象的范围。特别是有些法律对负责法律实施的主管机关规定得过于原则,致使法律实施中出现执法职责不清、互相扯皮的现象,更需要通过执法检查,了解相关机构的工作情况,找到问题的症结,妥善处理。

  第四,要精准掌握执法检查的性质。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是对“一府一委两院”作出的普遍适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监督。法律监督可以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有效性。工作监督就是对“一府一委两院”在工作中是否严格依法办事,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重大决策是否科学合理等情况所进行的监督,一旦发现它们违宪违法或者偏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则予以纠正。

  第五,要精准掌握执法检查的作用。执法检查制度的运行,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通过执法检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国家法制的统一。二是通过执法检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三是通过执法检查,促进一些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和倾向性问题的逐步解决,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四是通过执法检查,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生动实际的法制教育,使执法检查的过程同时也成为对法律宣传普及的过程,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五是通过执法检查,发现现行法律法规本身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修订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议和意见。

  三、务必认真做好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一,务必认真做好执法检查计划。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计划应由主任会议于上年年底以前,向常委会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一府一委两院”也可以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建议应当包括计划检查的法律、理由、重点和时间安排等。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并于年底以前形成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

  第二,务必认真组织好执法检查组。监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和执法检查任务的需要,执法检查组组长一般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执法检查小组组长一般由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担任,组员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也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

  第三,务必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组在正式开展执法检查前,一要开好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吸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执法检查工作。检查组的成员和工作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材料,做好执法检查的准备。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根据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认真准备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二要注意解决好执法检查中的几个问题:一是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避免热热闹闹搞检查,认认真真走过场。二是切实做到轻车简从。三是执法检查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案件和收到的群众来信,执法检查组应转交常委会依法处理。四是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在开展执法检查时,邀请新闻媒体参与,既报道公正执法、廉洁奉公的典型,也要对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事件及其处理结果,公之于众,并追踪报道。这对于促使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在全社会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氛围,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四,务必实事求是撰写执法检查报告。监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包括: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综合各执法检查小组的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稿由执法检查组组长负责主持研究撰写、修改和审定。

  四、务必认真做好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和处理

  县级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执法检查报告时,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例会报告。县级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执法检查组可以向常委会会议提供文字、视频等形式的参阅资料,由办公室统一印发会议。监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的规定期间内,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常委会会议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汇总整理成《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函送“一府一委两院”。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在收到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后,应当认真进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整改措施,认真改进工作。同时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相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在收到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后6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一般应当在执法检查报告送交人民政府办事机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3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听取相关部门汇报,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在规定期间内向常委会会议提出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五、务必认真做好执法检查的后续跟踪检查工作

  县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后续跟踪是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务必克服只重视执法检查的过程,忽视执法检查后的跟踪检查工作。监督法中明确规定: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这就为县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提供了法律依据。所谓必要,一是指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对整改工作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成效不明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仍不满意;二是指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虽已采取措施,但整改目标的实现需要一个不断推进的过程,因而需要继续进行审议或者跟踪检查。不论是继续进行审议或者组织跟踪检查,都需要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作出决定。

  总之,对关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对于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对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咬定青山不放松,尽职尽责,一查到底,将执法检查切实抓出实效,让人民群众满意。口李青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