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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应该这么做

www.gxbsrd.gov.cn  2021-06-15 08:33  阅读:255359次  作者:李青灵  编辑:杨煜智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这四项职权时,以决定或决议来作为最终的表现形式。决议和决定都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有关事项、工作或问题所作的结论、安排和指令等,都必须经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和讨论并进行表决,以符合法定人数方能通过生效,具有权威性、约束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一经公布就得必须贯彻执行。


  一、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必须坚持的原则


  行使决定权,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代表人民利益,集中人民意志,运用会议的形式审议通过决定或决议行使职权的重要活动。那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时,怎样才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呢?笔者认为,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必须坚持党领导的原则。党的领导是宪法确认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的根本保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决定权,做好重大事项议决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最重要的就是保证党的主张经过决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这就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来行使决定权,要坚持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党委的主张和意图;对需要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要按照党委的决策和意图,及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决定,以便动员人民群众共同推动决议决定落实落地。对于不属党委提议但又需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事前应报经同级党委审查并原则批准。人大常委会在议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也应主动向党委反映,以取得党委的领导和支持。


  第二,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的思想路线,也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做好一切工作所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工作,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直接体现,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更需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人大常委会在确认和依法决定重大事项时,以充分的调查研究为前提、为依据,把决定权的行使建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要把实际需要和人民的利益作为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需要与可能作出决议、决定,原则上要有实质性内容,有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便于实际操作,能够得到实施,收到实际效果;要注意把握好时机,依时间、地点、条件的变化及时作出决策,使决定权行使在恰当时候,以推动实际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必须坚持依法决定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最大特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履行各项职权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符合法律规定。不仅工作范围、工作内容要以法律为依据,而且工作程序上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到决定权的运作上,就是要坚持依法决议。重大事项的确定,要以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为依据,提请决定事项的主体,即提出议案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提出议案权;对提请决定的事项的审议和作出决议、决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决议、决定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不能与之相抵触:决议、决定的公布,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使之具有法定的权威。


  第四,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根本原则,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必须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职能、和运行特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重大事项的议决工作中具体表现在这方面:一是贯彻群众路线,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征求和听取人民群众的各种意见和反映,经过民主决策后,再贯彻到群众中去。二是集体行使职权,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营造良好的民主氛围,让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集中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形成正确的决议、决定。三是按法定的多数决定。每一位人大代表,每一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权利一律平等,一人一票,并且这一票只有计入多数或者少数才能生效。


  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必须依法遵循严格的程序


  第一,提出议案或建议。提出议案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政府、监察委、“两院”、常委会组成人员按法定人数联名。议案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等资料。


  第二,初审议案或建议书。人大有关专委、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对该议案或建议书涉及的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进行综合研究,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列入常委会建议议程后,主任会议应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工作委员会和人大有关专委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与决定事项有关的基本情况。同时,组织力量认真搞好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决议、决定草案应有具体内容,可操作性强,富有针对性和地方特色,切忌空泛抽象。


  第三,报经党委原则同意。议案初审后,应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报经同级党委原则同意,然后提交常委会审议决定。这是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常委会正确行使决定权的重要环节。


  第四,会议审议。议案或建议被列入会议议程后,常委会对议案或建议书和决议草案进行审议,提请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联名提出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和依据。


  第五,表决通过。常委会会议表决前应确认参加表决的是否合乎法定的人数,如有必要,还应最后一次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表决包括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采用表决器表决三种方式(当下基本上都采用表决器表决)。清点赞成、反对、弃权的具体票数后,会议主持人应认定议案或决议草案是否获得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并当场宣布是否通过。


  第六,公布。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通过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布。公布的方式一般有这么几种:一是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二是通过人大常委会的《公报》或网站公布;三是通过人大常委会发文公布;四是由有关的国家机关通过张贴公布。公布是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最后一道程序,又是实施决议、决定的起始阶段。常委会对公布后的决议、决定,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增强决议、决定的实际效果。具体地说,决议决定公布后,必须确保后期实施监督到位。重大事项一经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后,就具有法律的权威性,“一府一委两院”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在决议决定执行过程中,人大常委会应进行工作监督,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配合,检查督促,跟踪问效,支持、推进各项重点工作。人大常委会还应该把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人事任免权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等多种监督手段,推动决议决定得到正确有效执行。对执行或办理不力的单位应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或依法采取质询等手段督促落实。人大常委会还应根据不同的时间节点经常开展决议决定“回头看”活动,以确保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取得实效。同时,要把人大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审计监察等监督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新闻报道、召开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及时宣传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对执行或办理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曝光并限期整改,对正面典型大力宣传,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推动决议决定的落实。口李青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