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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万峰湖保护条例 (草案)》

www.gxbsrd.gov.cn  2022-07-11 08:11  阅读:143378次  作者:  编辑:班洁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百色市万峰湖保护条例

(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和改善万峰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百色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和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万峰湖保护范围内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万峰湖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保护范围】 万峰湖保护范围分为保护区和控制区。具体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公布。

  保护区是指万峰湖正常蓄水位(珠江基面高程:780米)以下的区域。

  控制区是指在正常蓄水位(珠江基面高程:780米)以上至分水岭之间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道路、建(构)筑物、地形等因素划定的区域。

  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保护范围内设立保护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万峰湖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万峰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和落实河长制、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职责】 隆林各族自治县和西林县人民政府在万峰湖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万峰湖保护工作,将万峰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河长制、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二)建立万峰湖保护协调机制,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履行万峰湖保护职责,研究解决万峰湖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加强与相邻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七条【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和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岸线管理、水资源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管理、森林生态保护修复、造林绿化等指导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万峰湖保护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保护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一)协助实施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案;

  (二)协助开展万峰湖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三)协助辖区内入湖河道、沟渠的管护和清理工作;

  (四)协助处理辖区污水、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行政村协助职责】 鼓励村民委员会将垃圾收集、水面保洁、环境绿化等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积极参与万峰湖保护工作。

  第十条【经费保障】 市人民政府和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万峰湖保护专项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万峰湖保护进行投资和捐赠,用于万峰湖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等工作。

  第十一条【公众参与和公益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万峰湖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和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受理举报并处理。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对污染万峰湖水体、破坏万峰湖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协同保护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相邻地区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合作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协调万峰湖保护的重大事项。

  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应当与相邻地区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跨部门的综合协调机制、涉水管理协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案件通报移交机制、应急联动机制等,构建万峰湖共同保护治理工作格局,维护万峰湖生态环境。

  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相邻地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协同执法检查机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跨行政区域协调保护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水质目标】 万峰湖水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定的水质标准,监测断面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自治区确定的控制目标。

  第十四条【监测系统】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万峰湖水质监测系统和监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万峰湖重点控制单元监测断面,加强日常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和检查,及时将监测数据上传系统,互通监督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市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隆林各族自治县和西林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并报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流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六条【国土空间规划管控】 隆林各族自治县和西林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万峰湖保护范围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万峰湖保护范围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生态环境准入】 隆林各族自治县和西林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万峰湖保护范围内有关乡镇、行政村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执行配套体系,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管控要求,执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产业结构、布局和规模与万峰湖资源和生态环境系统承载力相适应。

  禁止在万峰湖保护范围内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政策、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

  第十八条【保护开发利用】 隆林各族自治县和西林县人民政府以及保护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万峰湖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托万峰湖特色资源,积极发展地方特色产业。

  第十九条【控制区禁止行为】 在万峰湖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或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尾矿、垃圾、秸秆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河湖岸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向水体排放畜禽粪便,丢弃畜禽尸体等;

  (五)毁林或者擅自采石、取土等活动;

  (六)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和含磷洗涤用品,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

  (七)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八)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条【保护区禁止行为】 在万峰湖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七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填湖、围湖造地、建鱼塘;

  (二)在消落区种植农作物;

  (三)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或者地笼、抬网、迷魂阵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四)擅自搭建钓鱼平台、钓鱼棚等构筑物;

  (五)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维护自然生态平衡】 隆林各族自治县和西林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建立生物物种资源数据库和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完善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护万峰湖生态系统平衡。

  第二十二条【防治水土流失】 市人民政府和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落实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保护范围内的群众种植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

  禁止在万峰湖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生态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林地、林木所有者提出申请,并按照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水产养殖管理】 隆林各族自治县和西林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划定万峰湖保护范围内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限养区内不得擅自新增水产养殖项目或者扩大养殖规模。

  鼓励隆林各族自治县和西林县人民政府探索与相邻地区建立万峰湖生态养殖机制,对万峰湖水产养殖进行开发管理。

  隆林各族自治县和西林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管理,科学确定养殖范围、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推广库汊生态养殖、大水面生态养殖和大水面围栏养殖。

  第二十四条【入湖船只管理】 入湖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禁止向水体排入或者倾倒船舶的残油、废油、垃圾等其他污染物、废弃物。

  保护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入湖农(自)用船舶实行总量控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垂钓管理】 隆林各族自治县和西林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垂钓管理制度,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垂钓区域和垂钓服务设施,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禁止使用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钓具、钓法以及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鼓励使用人工钓饵或仿生饵。

  垂钓者应当在指定区域内开展垂钓活动,并清理垂钓产生的垃圾。

  第二十六条【餐饮管理】 禁止在万峰湖保护区内从事水上餐饮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

  隆林各族自治县和西林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万峰湖保护范围餐饮项目布局。

  餐饮经营者应当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水体。

  第二十七条【畜禽养殖管理】 万峰湖保护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严格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畜禽散养密集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散养户对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进行收集、集中处理利用。鼓励散养户采取种植养殖结合方式,就近就地消纳利用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农业面源污染防控】 隆林各族自治县和西林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和保护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有机肥以及可降解农用薄膜,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农村污水、垃圾防治】 市人民政府和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以及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纳入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隆林各族自治县和西林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管理的需要,在万峰湖保护范围内的行政村、自然村,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鼓励推行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

  第三十条【漂浮物打捞及水电站职责】 隆林各族自治县和西林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万峰湖漂浮物打捞责任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辖区内湖库岸线以及周边区域垃圾、废弃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置,防止入湖造成环境污染,减少湖面漂浮物的产生。

  水电站、码头、水上项目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其管理和作业范围内的漂浮物打捞,并交由专门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万峰湖保护范围内水电站、供水等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一】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三】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消落区种植农作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按照种植面积,可以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抬网、迷魂阵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三)擅自搭建钓鱼平台、钓鱼棚等构筑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四】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限养区内擅自新增水产养殖项目或者扩大养殖规模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五】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使用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钓具、钓法以及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或者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非垂钓区域开展垂钓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清理垂钓产生的垃圾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六】 市人民政府和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名词解释】 本条例所称消落区,是指万峰湖正常蓄水位(珠江基面高程:780米)逐步消退至最低水位线之间形成的滩涂区域,以及该区域范围内的孤岛、库岸岸线和新增淤积陆地。

  本条例所称农(自)用船舶,是指村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交通的非营运性的机动、非机动船舶,不包括渔业船舶。

  第三十八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