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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 进一步加强地方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www.gxbsrd.gov.cn  2014-11-06 08:25  阅读:643332次  作者:李青灵   编辑:李兰相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调研员 李青灵    

    金秋十月,世界的目光聚焦北京。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胜利召开。“依法治国”,以其鲜明的时代特征,第一次镌刻在党的中央全会的历史坐标上。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因此,我们一定要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与提升思想认识澄清模糊认识紧密结合,与依法治国依法治市实践紧密结合,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四中全会精神上来,进一步加强地方党委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推动地方人大工作向前发展,努力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市汇聚力量。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虽然各个地方党委注重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尤其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有重大的人事选举或任免事项时,更是加强领导。然而也还存在不够的地方:如有的地方一些该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有时则以党委、政府名誉联合行文决定,一些重大人事任免党委在决定前有时征求人大常委会党组意见不够充分等,类似这些问题,往往影响了地方人大工作的正常开展。在“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明确,做好地方人大工作,离不开党委的领导,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要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来实现。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坚持正确的方向,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这是根本原则,不能动摇。虽说党委与人大常委会在总目标上是一致的,但由于党委与人大常委会的性质、职能不同,因此在工作范围、内容、方法和程序等方面就会存在差别。这就要求我们地方党委要全面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对地方人大工作既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又要努力改善领导。

    一要在认识上弄清执政党和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所体现的核心和本质的关系。把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作为对国家工作实施总的领导的一个重要途径,列入议事日程。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这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坚持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其他国家机关,对国家全部事务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中最根本的原则。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说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因此党和人大的关系实质是党和人民的关系。党组织尊重人大的权力,就是尊重人民的权力。另外。人大在整个国家机关中,处于主导、支配、决定的地位,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政府是执行机关,两者之间又有一个决定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等法定关系。党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的领导下,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是实现对国家领导的有效途径。弄清了这个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党委就应该对人大工作实施主动的领导。

   
二要处理好党委决策与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善于运用国家形式实现党的主张。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国家事务有决策权,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事务有决定权,一个是党的形式,一个是国家形式,这两者有紧密联系,也有区别,如何把党的主张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变成人民意志。这里有提高认识问题,有转变观念、逐步习惯的问题。长期以来,由于体制方面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比较多地重视党的形式,忽视国家的形式,经常出现党政职能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邓小平曾经指出:“我们坚持党的领导,问题是善于不善于领导。党要善于领导,不能干预太多”,“干预太多,搞不好倒会削弱党的领导”。邓小平还指出,“有些属于法律规范的问题,由党管不合适。党干预太多,就会妨碍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因此,要处理好党委的决策权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权的关系,就要分清党的政治领导职能同国家政权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职能的范围,使党的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民主程序做转化工作,以便通过国家形式实现党的主张,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立法权、省会所在地的市有半个立法权,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而重大事项的范围,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等方面,非常广泛。因此,作为地方党委,对凡是属于地方性,要求本行政区域人民贯彻和遵守执行的事情,应以建议的方式并通过法定程序向地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需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并相应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则相应作出决议、决定。这样使党的主张被人民接受并转化为自觉的行动。要运用好这个民主程序做好转化工作,还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实现两个转变,就是从习惯按政策办事转变到习惯按法律办事,从习惯于以党代政,转变为党政职能分开;二是要研究确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制定规范的细则,使宪法、法律的规定具体化,更好地操作而落到实处。

   
三要处理好党管干部与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和任免干部的关系。党的政治领导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各级党委向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提名推荐重要干部人选。党管干部,是必须坚持不能动摇的原则。而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选举权、决定、任免、撤换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这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有一个如何妥善处理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的关系问题。从党委方面来说,应当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在向国家机关提名推荐重要干部人选时,事先与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气,征求和尊重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从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来说,则应当贯彻好党委的意图,依照有关规定,按照法律程序办事。至于提名推荐的人选是否当选,任命是否通过,则以表决结果为准。既然是选举,就有当选或者落选。为了使党管干部与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免更好地结合起来,各级党委最好有一名组织部长或副部长兼任同级人大常委会委员,这样更便于在干部问题上沟通党委和人大常委会之间的联系,既有利于搞好推荐干部的工作,又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或任免工作。

   
四要处理好党员、人大代表与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双重身份。目前,各级人大代表中共党员占60%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中共党员占70%以上。在人大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党员代表、党员委员如何处理好双重身份的问题,关系到党的领导作用的发挥和党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也关系到代表或委员的民主权利能否正确行使。人大代表中的党员或常委会委员中的党员,他们作为共产党员,按照党章、党纲的要求,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议、决定。对党委建议的重大事项,在人大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时,可以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宪法、法律的前提下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使决定更加完善,但在表决时,在关系到党和国家全局利益的问题上,必须坚决执行党的决定和决议,不能有丝毫含糊。而作为人大代表或常委会委员,代表着人民管理国家事务,这样,又必须反映人民的意愿和意志,认真履行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的职责。他们在遵守党的纪律,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同时,又必须对全体选民负责,对人大代表负责。应该说,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二者是一致的。但是,按照辩证法的观点,差异和矛盾无时不在,在具体行动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总会产生某些矛盾。而当党员人大代表或党员人大常委会委员履行代表或委员的职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意志,而与党的领导机关的意见不尽一致时,党组织应依法保护代表的民主权利,因为,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表决、发言不受法律的追究。

   
五要协调好人大常委会与政府的关系。党委处于中心地位。而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在履行职责中,尤其是在行使监督职权中,或多或少总会有一些看法或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产生某些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就迫切需要处于中心地位的党委加以协调,做好工作,使之互相配合,各司其职。

   
六要统一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职位设置为专职,并在同级党委中担任副书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职位,目前各级各地的设置都不相同,缺乏科学性和统一性。省、自治区一级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一般都由同级的党委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的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在同级党委的党内职务上,一般只任省(自治区)委委员,个别省(自治区)任常委。市(州)一级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的行政级别一般定为正厅长级,在同级党委的党内职务上,一般只任委员。县(区)一级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均为专职,行政级别定为正处级,在同级党委内任委员。乡镇人大主席均为专职,在同级党委内任副书记。从上述可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及乡镇人大的主要领导,有的是专职,同时在同级党委任副书记;有的是专职,但在同级党委中只任委员;有的是同级党委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的行政级别,有的确定为同级四家班子的主要领导的那一级,而有的只是确定为副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领导职位不统一、不规范的设置,显得十分混乱,既不利于开展工作,也不利于调动任职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地方各级人大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地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作用,应把省(自治区)、市(州)、县(区)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班子的主要领导职位统一设置为专职,并在同级党委中担任副书记。

    总之,我们要深刻认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思想和重要部署,切实加强地方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市,为加快科学发展、富民兴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