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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积极稳妥行使地方立法权

www.gxbsrd.gov.cn  2015-02-13 09:09  阅读:639537次  作者:李青灵  编辑:马 琳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当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不可能延伸到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因此需要各地依据自身情况制定法规,才能约束一些具体行为,才能有效解决相应的问题。例如城管执法的问题,各地反映都很强烈,但在不同的地方、甚至同一地方不同的人,对执法的理解都是不一样的。只有明确设区的市有立法权后,设区的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设区的市的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城市执法方面有具体可操作性的规范,才能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各地改革的情况和社会发展的情况不尽相同差异很大,需要通过立法保障。此外,地方有了立法权还可以有效解决地方政策的连续性问题,不因为领导人的更替而改变对地方的治理。所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设区的市有立法权,这是法治中国的一个创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创新和突破。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务必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立法法》,把立法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积极稳妥地行使立法权,重点加强经济立法,立足市情进行创制性立法,体现出鲜明的地方特色。

第一,地方立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宪法明确规定,从过去我国的司法经验和教训中不难看出党的领导不论是犯极左错误还是犯极右错误,都会对立法工作造成极大的危害。如今中国道路已经确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根本在党的领导,地方立法工作更离不开党的领导。完善立法体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必须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

第二,地方立法必须加强地方立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立法者素质。地方立法工作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反映的客观实际要符合法律的规律,要运用准确的法言法语,熟练掌握立法技巧。地方立法是一门科学,没有立法知识和技术的人员是难以制定出高质量的法律的。地方立法人才是实现地方科学立法的基础,地方立法质量取决于立法人员素质的高低。高素质的地方立法工作队伍是党领导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这就要求加强地方立法队伍建设。地方立法队伍建设是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没有一支素质高、业务强的地方立法干部队伍,要搞好地方立法工作是不可能的。加强地方立法队伍建设既是当务之急,更是长期任务。因此,要把地方立法专业化队伍建设作为实现依法治国目标的首要任务来落实,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全面加强地方立法人才队伍能力建设,推动地方立法人才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在公检法司、律师和法律研究人员中,把政治合格和法律素养上乘的合格人员吸收到地方立法队伍中来,全力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市情、县(区)情的高水平地方立法人才队伍。

第三,地方立法必须坚持科学立法。科学发展观已写入了党章,这是党必须坚持的一条指导思想。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坚持这一根本指导思想,行使地方立法权必须充分遵循地方公民参与的原则,保证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科学的根本含义是尊重客观规律,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立法的基础是对现实社会的正确把握,总结出行之有效的规律,既要有前瞻性又要有可操作性,最根本的对实现公平正义有效的保障,实现实体和程序的高度统一。设区的市面向各县(区)基层,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首要的是把调查研究放在第一位,准确把握设区的市的民意及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普法状况,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发扬立法民主,以公开化促进立法民主化,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必须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加大立法工作的公民参与度。同时针对社会经济生活多样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新情况,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大立法调研工作力度,除深入调查研究,举行各种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外,还要将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在媒体上公布征求市民意见,对难点、重点问题进行反复论证,多方听取意见,同时要借鉴法治先进市好的经验,打牢立法基础,开门立法,切实征求所在地人民群众的意愿,为确保立法质量,增强立法效果提供保证。只有通过科学民主立法,所立之法人民群众才会自觉守法。

第四,地方立法必须反映地方需求和特色。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事项的范围上,要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地方可就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制定法规,要反映地方需求和特色。地方立法最主要的就是突出地方性,通过制定地方规则,把本地特殊的情况和需求反映出来,这是地方立法权在真实的立法需求上的意义和价值。因此,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扣各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制定和实施长远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优先安排国家和省(自治区)尚未立法而本市急需的立法项目,重视创制性立法。地方立法必须具有地方特色。如果地方立法没有体现地方特色,水土不服就难以实施。因此明确设区的市有立法权以后,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稳妥地行使地方立法权,在立法的选题和内容上要注重贴近经济和社会实际,体现本市的自然和人文特点,切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法规条款的设置上,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注意不与国家法律法规作重复规定,要从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配套细化,填补国家和省(自治区)的立法空白,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第五,地方立法必须避免与上位法冲突,伤害公民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的原则,必须避免与上位法冲突,同时必须注意不能规定基本的事项以及不能在地方事务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基本财产权等。例如要制定跟城市市容卫生相关法律,如果涉及限制市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必须遵循全国人大制定的上位法规定,地方无权限制。

综上所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此基础上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加强立法工作,强化监督工作,同时努力做好法律的解释工作,提升公民的守法意识。只有这样,法治才能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才能夯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李青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