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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是乡镇人大规范化建设的关键

www.gxbsrd.gov.cn  2012-08-23 08:14  阅读:770038次  作者:李青灵  编辑: 李琴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搞好乡镇人大工作是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现实的呼唤。但是,目前在乡镇人大工作中还存在一些模糊的概念、不尽清晰的地方和不规范的做法,有必要进一步理清和规范。最近,笔者阅读了区内外一些地方人大网站、一些地方人大刊物刊登的关于乡镇人大工作的文章,以及我市一些乡镇人大工作情况汇报发现有的乡镇人大工作仍然是老一套,仍将乡镇人大主席团当作常设机关,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继续取代乡镇人大行使职权。如有的乡镇人大仍然制定“人大主席团成员工作守则,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成员坚持联系代表小组、联系选民制度,坚持每个月到所联系的代表小组,走访代表和选民一次,听取代表和选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代表和选民排忧解难”。笔者认为,要搞好乡镇人大规范化建设,关键是依法依规。我们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只有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才能推动我市乡镇人大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为了扎实有效地搞好乡镇人大规范化建设,首先要依法依规理清以下十个问题:

  一、关于乡镇人大主席的名称。乡镇人大主席不是主席团主席,而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一要熟悉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职责,规范乡镇人大工作。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职责:依法召集主席团会议;协助选区选民依法补选、个别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积极宣传贯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坚持以人为本,密切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接待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学习培训、视察,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或者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大交办的工作。乡镇人大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当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由副主席代理主席职务,直至主席恢复工作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席为止。只有熟悉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乡镇人大工作才规范。二要熟悉乡镇人大主席团职责,不越权越位。新条例删除了该条例过去把乡镇人大主席团作为常设化不合法的有关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不再负责处理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因此,我们要按照新条例的规定,熟悉和掌握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责,即: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做好年初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乡镇在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要召开一次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研究确定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提出会议主席团名单草案;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告;主持召开预备会;选举产生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等。预备会选举产生的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要严格按照新条例规定认真主持召开本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期间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所提出的议案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只有熟悉和掌握了这些职责,才不会越权越位。

  二、关于乡镇人大的挂牌。全国还有不少的乡镇人大挂“某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牌子,按照地方组织法,乡镇人大应该挂牌为:“某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这是因为主席团是乡镇人大的临时机构,是通过会议形式行使职权,是以会议的形式存在。因此,不能挂“某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牌子。同时,我们要熟悉乡镇人大的职权,依法依规规范乡镇人大工作。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决定;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报告;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有权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因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必须严格依照地方组织法和新条例行使职权不缺位。

  三、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关于乡镇人大何时召开,如果是换届,应该在代表选出后的两个月内举行。如果是每年的例会一般要在3月底前开完。如果临时召开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

  四、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问题。例会会期至少需要两天,专题人代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会期的确定以开好会议为准,不能只为了赶时间,把人代会开成图简单、走形式的会议,更不能既是人代会,又是乡镇工作安排会,眉毛胡子一把手抓。

  五、关于主席团的组建。主席团由5至9人组成,主席、副主席是当然的主席团成员,乡镇人民政府镇乡长不作主席团成员。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受主席委托或者主席出缺的时候,履行主席的职务。

 六、关于人大工作报告的名称。目前,全国乡镇人大工作报告名称的不统一,有的是乡镇人大工作报告,有的是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也有的是乡镇主席、副主席工作报告。按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乡镇人大的工作报告的全称应该为“某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报告”。

  七、关于谁作工作报告的问题。本来这不是一个问题,但由于乡镇干部调动频繁,以致谁作报告也成了问题。笔者认为,如果人大主席、乡镇长调离了本行政区域,那么工作报告必须由其副职来作。如果人大主席、乡镇长没有调离本行政区域、只是变动了工作岗位,则在议程安排上,应由他们作人大、政府工作报告,然后再接受辞职。

  八、关于辞职问题。一是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如果是乡镇长、副乡镇长调离,应由辞职人向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由大会决定。如果是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调离本行政区域,按照法律规定,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那么主席、副主席职务也就相应终止,因而不需要再辞职,只需要由主席团发出公告即可。二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异动。不管是乡镇长、副乡镇长,还是主席、副主席都必须提出辞职请求,并经过大会通过。

  九、关于是否需要在会议上答复代表建议意见的问题。多年来,一些乡镇都是采取在人代会上直接答复代表的方式。往往这种答复就成了办理,会后,没有去落实。代表建议的办理,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人代会上可以对上一次大会提出的代表建议办理作专题汇报。

  十、拟任人选需不需要组织部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宣读组织的推荐名单。组织部门可以向主席团推荐候选人,介绍候选人的表现情况。各代表团可以把组织的情况介绍在代表团会议上进行传达,但是,组织推荐的候选人不能在大会上进行宣读。口李青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