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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实施新的地方组织法 把乡镇人大工作推上法制化轨道

www.gxbsrd.gov.cn  2015-08-31 08:39  阅读:632546次  作者:李青灵  编辑:马 琳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今年8月,根据地方多年来的反映,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第16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作出了修改,明确了在不违反“县级以上才能设常委会”的基础上,允许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也活动起来的规定。这是人心所向(地方人大干部),众望所归。新的地方组织法自今年8月29日起公布施行。

地方组织法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法律之一,修改地方组织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要求。修改地方组织法对于健全地方人大特别是县乡人大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要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18号文件)精神的同时,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新的地方组织法,把乡镇人大工作推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第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夯实奉法强国的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奉法强则国强,奉法弱则国弱。”笔者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攻坚期,改革进入深水区,化解我们的社会矛盾,协调各个阶层的利益,要靠法治这个最大的社会公约数。因为法治是最有效的,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因此,我们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要牢固树立奉法强国的思想,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如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站)大力宣传新的地方组织法,使新的地方组织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如举行专题讲座、举办培训班)组织地方人大干部、人大代表认真学习新的地方组织法,使他们全面精准地领会和掌握新的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开展乡镇人大工作中真正做到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有规定好好为,为开创乡镇人大工作新局面尽职尽责。

第二,结合乡镇人大实际,认真贯彻实施新的地方组织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第16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15条作了修改,明确了在不违反“县级以上才能设常委会”的基础上,允许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也活动起来的规定。因此,我们要把贯彻实施新的地方组织法与贯彻落实中发〔2015〕18号文件精神,以及贯彻实施新的选举法、新的代表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我市乡镇人大实际出发,提出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

一要加强主席团建设,规范主席团在闭会期间活动的组织运行机制。为了发挥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能作用,必须优化主席团成员结构,适当扩大主席团规模,建立主席团会议制度,一般每个季度举行一次会议,并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议事程序,促进主席团工作更加规范化。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要精准地了解和掌握新的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工作职责的规定,把乡镇人大工作做实,既要发挥好职能作用,又要防止越权;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工作中碰到的相关问题,都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例如,对于需要及时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而主席团又无法行权的问题,可以通过增开乡镇人代会的途径来解决。

二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消除主席团在闭会期间活动越权越位的现象。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第16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作出了修改: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可是,最近,笔者在阅读我市《县区人大网》的《基层人大》栏目中的文章时发现,今年1月2日至8月28日(在原地方组织法没有修改之前)有4个县《人大网》的《基层人大》栏目刊登了130多篇关于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工作的文章。其中有一个县《人大网》的《基层人大》栏目中就刊登了104篇关于××镇人大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工作的文章。这些文章都把乡镇人大主席团作为乡镇人大的常设机关,乡镇人大主席团都充当了乡镇的“第二政府”,代替乡镇政府,直接处理具体问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种与地方组织法相悖的做法,应予以纠正。

三要认真落实中发〔2015〕18号文件的规定,乡镇人大专职主席副主席要严格依法履职,敢于担当善于作为。中发〔2015〕18号文件规定,乡镇人大设专职主席1人,提名为县级人大代表人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职副主席。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应当把主要时间和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明确人员协助人大主席开展工作。为此,乡镇人大专职主席,应当为县级人大代表人选,各乡镇人大应配备专职副主席。同时,还应该明确乡镇人大专兼职工作人员。另外,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第16次会议上,也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新的代表法也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因此,乡镇人大专职主席副主席要严格依法履职,敢于担当善于作为。

四要把贯彻实施新的地方组织法与贯彻落实中发〔2015〕18号文件精神有机结合起来。在认真贯彻实施新的地方组织法的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15〕18号文件精神,按照规定合理确定人大会议会期和保证足够的会议时间,确保会议质量。中发〔2015〕18号文件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1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2次。没有选举事项时,县级人大会议不少于2天,乡镇人大会议不少于1天。因此,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各乡镇人大一定要按照规定,合理确定人大会议会期,着力提高会议质量,保证代表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综上所述,只要我们从实际出发,把贯彻实施新的地方组织法与贯彻落实中发〔2015〕18号文件精神,以及贯彻实施新的选举法、新的代表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就一定能把我市乡镇人大工作推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就一定能开创我市乡镇人大工作新局面。□李青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