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流探讨  >>  以宪法日为契机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强化全民宪法意识

以宪法日为契机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强化全民宪法意识

www.gxbsrd.gov.cn  2015-12-01 16:35  阅读:632318次  作者:李青灵  编辑:李 瑛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去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这一重要决定,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保宪法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今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二个宪法日。当下,在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下,我们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以宪法日为契机,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强化全民宪法意识。

    第一,要充分认识设立国家宪法日的重大意义。设立国家宪法日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有力举措,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一个必要步骤,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党的主张及时转变为国家意志的一项重大实际行动。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利于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使人们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进一步形成宪法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利于更好发挥宪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大作用;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利于在国际社会树立尊重宪法的良好形象,扩大我国宪法的国际影响力。

    第二,要通过国家宪法日这一载体,让宪法精神深深植根于社会。设立国家宪法日不是简单设立一个纪念日或者节庆日,目的是更好地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更好地保证宪法的实施。我们要通过国家宪法日这一载体,加大宪法宣传教育力度,让宪法精神深深植根于社会,真正深入人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组织宪法学习和专题座谈交流活动。在国家宪法日这一天要集体学习宪法,并且参加宪法实施情况等专题座谈会、交流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领导人员务必参加相应的学习活动和交流会,引领全体国民自觉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

    第三,切实加大宪法宣传教育力度,让宪法精神渗透到每个公民生活之中。要认真组织大众媒体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发挥好大众传媒的优势和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开展宣传,注重发挥网络、微博、微信、移动通信等新媒体的传播优势,提高活动的公众参与度,扩大活动覆盖面和影响力,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舆论氛围。如百色电视台要在每年“国家宪法日”系列宣传活动期间,在综合频道黄金时间段滚动播放“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主题字幕。在新闻栏目及时播报市以及各县(区、市)、各乡(镇)、各部门活动的情况;《右江日报》、《百色人大》、百色人大网要开辟专版宣传宪法知识,报道活动的相关内容;各县(区、市)、各乡(镇)、各部门凡有独立办公楼的,都应在活动期间悬挂“国家宪法日”系列宣传活动标语横幅;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开展宣传,积极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让宪法精神渗透到每个公民的生活之中。

    一要通过认真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让公民了解和掌握宪法的具体内容。首先,要让公民了解和掌握什么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经历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我国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现行宪法作过四次修改。其次,要让公民了解和掌握我国宪法的社会作用。一是在组织国家政权方面的作用。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由人大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以及其他重要的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二是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上述规定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最基本的宪法依据。三是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作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此外,宪法序言肯定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四是在实行法治方面的作用。我国宪法充分肯定了宪法作为根本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要素,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等。只要在实施宪法的实践中,真正地使宪法的上述规定落到实处,就基本符合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要求。再次,要让公民了解和掌握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所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和不可转让性,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一)平等权。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它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禁止差别待遇。(二)政治权利。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三)宗教信仰自由。指公民依据内心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它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四)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主要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讯自由受法律保护。(五)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休息权,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六)文化教育权利。是指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从事文艺创作的权利与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七)监督权。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具体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应有的基本义务:(一)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禁止任何民族歧视和压迫。(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具体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主要是指公民必须树立祖国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同一切损害祖国尊严、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斗争;保护国家的声誉和荣誉不受损害;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利益。(四)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主要指: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五)依法纳税的义务。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社会资源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都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六)其他义务。1.受教育义务。指适龄的未成年人必须接受学校教育的义务。2.劳动义务。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必须参加社会劳动。另外,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及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二要通过认真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公民的主人翁意识。我们要通过认真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让公民们都充分认识主人翁意识是现代法治社会每一个公民所必须具备的宪法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让每一个公民都产生了主人翁的宪法意识。这样,国家的安危、社会的稳定才能真正地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国家是生活在国家中的每一个人的国家,不是少数人的国家。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对自己的国家负有保护其主权、维护其尊严的神圣职责。爱国主义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而是每个公民对国家产生的真实爱戴的情感。爱国主义情感不仅仅要靠教育和宣传来加强,更重要的是应该让每一个人都切身地体会到自己作为主人翁的自豪感来予以强化。一个不爱自己国家的人,一个崇洋媚外的人,是不可能对自己的国家和自己所处的社会负责任的。因此,他也不可能在国家和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严,享有作为一个公民应当享有的宪法权利。要让公民们都充分认识在人民主权国家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所行使的公权力都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享有超越人民主权之上的权力或者权威。国家权力是人民主权通过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授予的。人民的意志集中体现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之中,特别是在宪法之中。因此,宪法和法律关于国家权力存在、运作方式、范围、作用的规定是国家权力合宪性和合法性的基础。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而不属于掌握和操作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人民在国家权力面前的身份和地位是主人翁形象。政府只是人民的公仆。政府的合宪性和合法性是基于人民的授权,严格地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努力地为人民服务。政府如果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那么,政府存在就丧失了合宪性和合法性。

    三要通过认真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守法意识也是公民宪法意识的重要内容。宪法规定得再完善、再健全,但是,如果没有人去遵守,那么,只能是形同虚设。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公民尤其是各级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都必须自觉地遵守宪法,按照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去实现人生的价值,获得各种应有的人格自由和精神自由。生活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个人,如果要充分地发挥自己的才能,为社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获得个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自由,离开了法律,必然一事无成。自由是个体意志的充分实现和张扬,自由反映了主体对客体的能动性和主体自身的能力。但是,生活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不论他的能力有多大,本领有多高,都不能抛开社会基本制度和基本秩序于不顾,随心所欲。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条规定表明了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不保障不受限制的自由。自由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必须受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的限制。

    第四,要举行宪法宣誓活动,让国家工作人员自觉依宪依法履职。在国家宪法日这一天,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组织本年度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集体向宪法宣誓,宣誓拥护宪法,维护宪法尊严。举行宪法宣誓活动:一是对于维护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宪法是根本法,依法治国首要的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要的是依宪执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宪法进行宣誓的制度突出了宪法所具有的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增强宪法意识,运用宪法思维、宪法理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内心深处尊重宪法;有利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首先想到宪法,避免出现违反宪法的行为,避免有关机关制定违反宪法的规范性文件。二是有利于促进宪法的实施。宪法的实施不仅包括根据宪法制定法律、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等,还包括宪法宣誓。世界上成文宪法国家大多在宪法里规定宪法宣誓制度,即使不在宪法里规定也在实践中实行宪法宣誓制度。虽然宪法宣誓制度是一个仪式,但它对宪法的宣传效果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会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因为宪法宣誓仪式往往是公开的,我们国家的这个决定也规定“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的公开性也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守宪法。这也是宪法实施有别于其他法律实施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其他法律不存在通过进行宣誓来加强其实施的问题。三是有利于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合法性和严肃性。过去我国不太注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职的具体仪式,甚至有的地方根本就没有就职仪式,确实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什么具体时间享有法定权力、履行法定义务,往往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有了宪法宣誓制度以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权力和责任的起始点就是从宪法宣誓之后正式开始。其实,形式也是为内容服务的,宪法宣誓这一形式也是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这一实质内容服务的。四是有利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解其就职以后所享有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应当权为民所用。宪法里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所以,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宪法赋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总之,我们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以宪法日为契机,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才能进一步使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基本原则、活动准则深入人心,才能切实做到凝心聚力,依法治国,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深化,才能使全体公民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自觉履行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李青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