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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解读新人口计生法 贯彻实施新法不走样

www.gxbsrd.gov.cn  2015-12-28 15:38  阅读:620866次  作者:李青灵  编辑:李 瑛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这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紧紧围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进行修法;调整完善奖励保障等计划生育配套制度,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供法律支撑。当前,为了尽快掌握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展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增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意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人口计生正确执法和文明执法水平。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务必深刻解读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促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贯彻实施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走样。

    一要迅速制定学习贯彻实施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工作方案。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通过,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迅速行动,立即部署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学习、宣传工作,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制定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把学习、宣传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当前人口计生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供有力保障,为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二要迅速组织召开学习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培训会。准确把握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好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关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召开地方人大干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人员培训会议。组织地方人大干部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对原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的必要性、指导思想以及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重点解读,要求他们认真学习掌握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内容和实质,切实履行职责,保障新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平稳过渡,使地方人大干部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特别是计生干部尽快精准地把握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只有通过培训,才能使地方人大干部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人员对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有比较明确的理解和精准的把握,才能确保贯彻实施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走样。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干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特别是计生干部)必须尽快准确地掌握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三、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四、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五、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

  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三要迅速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热潮。要充分调动社会宣传资源和社会力量,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宣传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在城市、乡村同时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热潮。要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把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迅速传播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村、社区和广大育龄群众,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设立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咨询台,现场接受群众咨询;各级地方计生干部要进村入户宣传,扩大和提高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社会知晓率,真正做到人人皆知。□李青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