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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全程监督

www.gxbsrd.gov.cn  2016-01-28 10:29  阅读:620950次  作者:李青灵  编辑:黄雅静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依法任免、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这些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与任免权、监督权运用的情况相比,与地方人大常委会肩负的重任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人事任免权,依法加大任免工作力度,不断完善任免工作程序,努力使那些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政绩突出的干部任用到领导岗位。同时,要强化人事任免权这一人大常委会法律地位,重视和加强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全程监督,实现监督事与监督人并重,促使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筑牢拒腐防线,真正做到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争做党的好干部,争当人民的好公仆。

     一、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多数地方从拟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提名、考察到决定,都由党委承办,最后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常委会组成人员往往只能在很短时间内,从考察材料和简历中去了解,从而造成了形式主义和走过场现象。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多数都是一任了之,任命后没有对其进行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干部是党管的,人大常委会任免权是虚的。党委的组织、纪检部门对干部进行了监督和管理,人大常委会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也就没有必要了。有的认为人大常委会已经有了人事任免权,对任后的监督可有可无。如果人大常委会加强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就是在跟党委争权。二是任后监督严重缺失。人大常委会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后监督严重缺失,任命文件发了以后就无事了。只要党委不提出免职、罢免或撤职,人大常委会通常不会主动提出。从目前各地做法看,一般都是违法违纪或离职了,人大常委会才会被动地使用免职、罢免或撤职等手段。这在放松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同时,也无形中削弱了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权威。三是监督方式不多。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方面,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汇报多,听取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汇报少。没有建立必要的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情况档案,对被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思想政治情况掌握既不全也不准。人大常委会普遍没有专门负责监督的工作机构。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方式刚性不够,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措施。 四是任后监督制度不健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人事任命上虽然研究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好制度,但是对任后监督工作没有一系列的制度来保障,任后监督的内容、方式和手段不明确,任后监督工作的随意性大,很不规范。

  二、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全程监督的建议

    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全程监督是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需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法理基础,是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根本体现。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命、罢免、免职和撤职,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权力。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全程监督既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得到有效行使的重要保证。那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怎样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全程监督呢?笔者建议:

    一要积极支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后监督。地方各级党委要增强宪法意识,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高度,支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加强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后监督工作,维护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权威,切实发挥人大常委会在政治生活和地方事务中的重要作用。要进一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在同级党委中的地位,避免任免工作中的不协调。对应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的重要人事安排,党委有关领导要与人大常委会领导沟通,听取意见。要推广党委组织部门与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联合考核干部的方式。组织人事部门对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应同时通知人大机关相关机构并请人大常委会委派有关人员参加,考核结果应同时送人大常委会。同时,要督促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增强人大意识和法律意识,时刻牢记自己是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虚心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要在任命中不走过场,确保被任人员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为了使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承诺公开化,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表态发言要公开进行,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从任期工作目标、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主要措施、如何接受人大常委会及社会各方面监督等,向行政区域内的人民公开承诺,时刻警醒自己,脚踏实地、慎待权力,把平时的工作和生活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要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面对国徽,向宪法庄严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和干部学习修养的重要论述,牢记誓词、铭记职责、践行使命,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做尊重遵守宪法的模范,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以强烈的使命感、良好的精神状态、扎实的工作作风,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同时,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是对干部的爱护。放弃了这方面责任,就是对党和人民、对干部的极大不负责任”的指示精神,不但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强化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使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想腐”、“不能腐”,而且还要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使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敢腐”。

    三要修订完善相关制度,保证任免监督工作有章可循。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着力于人事任免监督工作规范化建设,修订和完善《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对任免议案的提出、资格审查、审议表决、任后监督等方面都要作出客观实在、可操作性强的规定,使任免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切实增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力度。要强化完善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后的监督机制,制定出台与任后监督相配套的专门规章制度,明确并完善任后监督的处置性程序,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后监督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扩展现有的行之有效的任后监督形式,充分运用定期审议工作报告、开展工作评议、进行离任审计、组织代表视察、加强信访工作等方式,重点围绕干部任期目标、工作实绩、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接受监督以及廉政情况等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同时,要加强刚性监督方法的应用,善于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手段,加强任后监督工作。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建立《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档案》,相应工作机构应建立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档案。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每年在向组织部门递交书面述职报告的同时,也要向人大常委会递交一份书面述职报告。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把述职报告装订成册,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使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况,便于协助常委会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四要善于形成监督合力,强化任后监督,增强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创新监督方法,善于借助外力来加强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后监督,包括纪委、组织部、监察局、新闻媒体和群众的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同时还要善于借助审计部门,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财经政策、会计制度等情况进行审计,对其政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要善于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检举和控告,加强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后日常监督。要推行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意测评、工作绩效评估、定期约谈制等新举措,积极探索人事监督工作的新途径。比如为了使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承诺落到实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工作视察、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每年年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地方人大代表当场对“一府两院”领导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年初的承诺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政绩突出、清正廉洁的优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由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授予荣誉称号,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不断增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实效。□李青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