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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做好地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www.gxbsrd.gov.cn  2016-02-01 08:39  阅读:623605次  作者:李青灵  编辑:黄雅静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实施的开局之年,也是市县乡三级人大换届选举之年。换届选举,依法产生新一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各级政权建设,巩固发展稳定的政治局面,加快我市市县乡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去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新三法”),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正视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及早部署,积极运作,切实担负起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组织责任,把好代表入口关、选举组织关、全程监督关,规范选举程序,严肃选举纪律,坚决防止和查处选举中的腐败问题,坚决杜绝拉票贿选等不正之风。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市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工作风清气正,保持我市良好的政治生态。

一、必须正视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迎难而上,未雨绸缪,切实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当前我市即将开展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我们必须正视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严格按照“新三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迎难而上,主动应对,全力以赴抓好抓实各项工作。

(一)必须正视选民登记困难多,阻力大的问题。一是必须正视不少选民对选举人大代表缺乏认识,参加人大代表选举的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二是必须正视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外出务工人员逐年增多,选民登记工作难度大的问题。三是必须正视当下有的企业不景气甚至倒闭,以致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加之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社区管理工作不到位,这些人员成为选民登记工作的“死角”,选举工作难组织的问题;四是必须正视招商引资的外来企业对职工的选举权不重视,这部分企业一心一意抓效益,往往忽略职工的选举权利的问题。

(二)必须正视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有难度的问题。新的选举法第33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促进候选人与选民互动,增进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以选出选民信任的代表。但在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一是如果选民的民主意识不强,没有与代表候选人见面的要求,则难以组织有效的见面活动。二是农村人口居住分散,选一个县人大代表需要一个大选区,几百人上千人参加,如果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无论是在组织上,还是在场地、经费上,都面临较大困难,而且极易图形式、走过场,难以达到既定目的。

   (三)必须正视组织选区选民投票选举难的问题。新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的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在实际操作中,召开选举大会的多,设投票站的少;组织选民参加的多,选民自发参选的少;委托投票的逐年增多,直接投票的有所减少;流动票箱增加的多,但有的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工作图简单,违背选民意愿私填选票。因此需进一步完善选举方式,落实选民的选举权利。

二、必须全面贯彻执行“新三法”,把握重点,积极运作,扎实推进换届选举工作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在认真学习“新三法”,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好换届选举工作的同时,各级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委员会应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把换届选举工作落到实处。

(一)注重把握关键环节

一要统筹安排选举委员会人选。根据新的选举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时分别设立选举委员会。要按照新的选举法关于“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建一定要加强前瞻性、统筹性,尽量避免选举委员会设立后,其成员因被提名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而调换的比例过大,尽量保持选举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因此,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原则上由因年龄或工作原因,拟不安排为本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现任党委、县级人大常委会以及乡级人大、政府的领导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同志和各民族、各方面代表人士组成。拟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一般不作为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应挑选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较强,对选举工作较熟悉、威望较高的同志担任。

二要合理分配人大代表名额。人大代表名额分配要坚持总量不变、城乡同比、三个平等、优化结构、相对稳定、留有余地的原则。同时必须注意名额分配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第一,要认真分析测算,科学合理地分配代表名额。在市县乡三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工作中,应当按照新的选举法的规定和上级文件要求,认真分析测算相关数据,科学合理地分配代表名额。要贯彻落实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坚持以人口数分配为主。第二,要贯彻落实地区平等的原则,合理确定地区基本名额数。使各选举单位不论人口多少,都有相同的适当的基数名额。一是保证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充分利用好其他应选名额数。二是加强联系沟通,多方听取意见,确保代表名额分配方案顺利实施。代表名额分配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直接关系到各选举单位所分配到的代表名额数量,因此既要充分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又要注意与实际相结合,使之能被各方面所接受。在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形成后,应当认真听取党委组织部门和各选举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特别是要向各选举单位解释说明好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形成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以及分配方案所考虑到的各种因素和解决的办法等,争取使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得到各方面的理解和认可。乡级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新的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出台后,还要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达到“两升一降一保证”的要求,对代表结构比例做出具体的规定。一是在代表名额分配的决定中要明确要求“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党政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对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要有一定的农民工代表;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二是在综合考量本届代表结构比例的基础上,按照“两升一降”的要求对下届代表结构比例进行研究和测算,并及时将各类别代表的具体比例和数额通知党委组织部门和各选举单位。三是在换届选举的具体工作中,注意加强与党委组织部门的联系沟通,对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人选,按照优化代表结构的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要合理确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应按照去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的地方组织法从“15至27人”修改为“15至35人”,人口超过100万的,从“不超过35人”修改为“不超过45人” 的规定来确定。

四要科学划分选区。科学划分选区事关选举是否顺利完成。选区划分时,可以单位为主体结合附近居民划分为混合选区,也可以居民为主体结合邻近单位或行业划分为混合选区。实践中,选区划分,相对较小为好,这样有利于选民的登记和保证参选率。分配代表名额时,还要通盘考虑选区实际的民族结构等问题,而不仅是纸面上数字的简单分配。直接选举应适当放宽代表结构比例和名额的要求。县乡两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要合理设置选区,以选举乡镇人大代表选区划分为基础,在选举不同类型代表时进行选区整合,大选区套小选区互相照应,包括在选举时间和人事安排上衔接好,把选乡镇代表与选县(市、区)代表有机结合起来考虑,最大限度节约经费和减少工作量。总之,在选区的划分上,既要注意总结、吸收过去的好经验、好做法,尽量保持相对的连续性,也要充分考虑实行按城乡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新情况。按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的原则,方便选民参与选举活动,方便代表联系选民、接受监督等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l名至3名代表划分。可采用大选区(县代表选区)套小选区(乡镇代表选区)的做法。对往届选举中曾经出现宗族主义和本位主义干扰选举的地方,在这次划分选区时,应多加注意。

五要做好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确认选民资格,实现选民选举权利的重要程序。各县(市、区)、乡(镇)必须采取多种途径,积极主动地搞好选民登记工作,力求做到全面准确,避免错登、重登和漏登。并于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选民名单。在进行选民登记中,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按选区组织登记。二是以户籍资料为依据进行。三是对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应逐个联系、登记。四是注意核实年龄情况,即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能进行选民登记。五是注意核实政治权利状况,即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能登记为选民。六是注意核实行为能力状况,即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特别要注意的是:要对流动选民进行科学界定,规范选民登记,落实选举与被选举权。各地大量外出的从业人员给选民登记带来困难。在换届选举工作开始前,各县(市、区)、乡(镇)、村(街道)应提前进行选民摸底,对人户分离、流入、流出人员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并尽量设法与外出选民取得联系。每个选区一方面应挑选强有力的工作人员,逐单位、逐户、逐人进行选民登记核对,另一方面应设立1-2个选民登记站,通过广播、黑板报、公示栏,发布选民登记公告等形式,动员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到指定的选民登记站去进行登记,然后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交叉核对,形成选民名单后张榜公布。实行选民登记和登记选民相结合,号召和提倡选民主动登记的方法,既能省工省力,防错登、重登、漏登,又有利于增强广大选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和参与选举的积极性。在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工作方面,建议在换届选举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以下几点:第一,对流动人口进行合理的界定,确定不同的选民登记原则。可以将流动人口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户籍不在居住地的寄住人口,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2.户籍不在居住地的暂住人口。如在居住地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征得本人同意,在取得户籍地开具资格证明的前提下,可以在居住地参加选举。居住不满一年的人员,应回户籍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户籍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3.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法人代表,应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参加选举。4.国家公职人员、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工作合同,并由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五险”的未离退休人员,应在其工作单位参加选举。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参照1、2、3种情况分别执行。6.其他流动人员,一律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户籍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第二,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工作地的选举机构,要主动承担相应的职责。一是流出地(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机构要为流动人口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或开具选民资格证明提供便利,如:主动与他们的亲属取得联系,确认其委托投票资格;通过信函或其他形式,为他们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开具单独或集体选民资格证明。流出地的选举工作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可以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出具选民资格证明。二是流入地(现居住、工作地)的选举机构应对流入人口逐人进行走访,确认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三是要在流动人口中广泛进行宣传,使他们明白参加选举的重要意义、具体途径、法定程序以及选举的具体时间等,积极有效地行使选举权利。第三,为保障流动人口被选举权利的实现,建议实施方案在确定各县(市、区)代表名额时,以本县(市、区)户籍人口中实际选民登记人数作为基数,将有资格在本地区参加选举的流入人口计入其内,为流入人口被选举权的实现提供有利条件。同时,可以在流入人口数量多或比较密集的地区单独划分一个选区,保障流入人口的被选举权真正得以实现。

六要依法做好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和介绍工作。代表候选人应当具备新的选举法规定的基本法律条件、品行条件,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表现好、品行优秀。要防止有涉黑涉恶、参与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品行恶劣的人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一经发现必须妥善做好工作,由推荐者及时撤回提名。要按照法定程序做好初步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工作。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初步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并提交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讨论、协商应当公开、公正,防止暗箱操作。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前公布。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还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注意优化代表结构,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后,一些选举单位的代表名额可能有所增减,名额增加的,主要用于选举基层一线的代表;名额减少的,不能减少基层一线的代表名额。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应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归侨人数较多的地区,应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党政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降低。二是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等其他社会阶层人士担任代表,要统筹兼顾,注重质量,比例适当。三是连任的人大代表要占有一定比例。四是已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公民,不应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五是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另外,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要求,应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以增进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介绍内容要充实,方法要多样,防止简单化。与选民见面活动要在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选民提出见面要求的截止时间、要求与候选人见面的选民人数、组织见面的方式及候选人回答选民问题的内容范围等,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七要组织好选民投票,提高参选率。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要根据本地的实际,采取设立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设立流动票箱的方式依法组织好选民投票。对选举日在当地的选民,应通知到位,力求全部参加投票。对外出务工、经商等流动人员,要采取多种措施为他们参选创造便利条件。流动人员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各选举机构要提前与他们联系,通知、动员他们参加所在选区投票选举;参加所在选区投票选举有困难的,应按新的选举法规定的办法进行委托投票。传真委托等方式可视为书面委托。对本选区外出务工人员比较聚集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到其聚集地使用流动票箱投票。对要求到现居住地或务工单位参加当地选举的,在征得当地选举委员会同意后,选举委员会可向其现居住地或务工单位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参加现居住地或务工单位的选举。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对于已在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选民,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用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要特别注意的是:部分选民文化水平低,书写能力差,主动找年轻人或有文化的其他人代为填写,一些选民年老,书写有困难,主动找人填写,按法律规定的代票和为保证参选率或利用部分选民的厌选情绪,为外出选民代写选票凑数等,从而出现一人代填(委托代投)十几张、几十张票的现象。这种行为,是严重违反新选举法的。因此,要避免这种现象发生,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在换届选举工作中,务必防止怕麻烦、图省事、走捷径的思想而采取形式主义,简单化的做法,务必加强对流动票箱的规范和管理,认真做好选举各个环节的工作,避免一人代填(委托代投)十几张、几十张票的现象发生,一旦发生,必须及时纠正。

八要切实做好大中专院校的选举工作。大中专院校学生人数较多而且集中,是选民中一个重要群体。这次市县乡三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期间如果恰逢学校放假,有关县(区)要针对学校的特点和假期安排,认真研究,依法有序地组织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活动。

九要严格依法按程序选举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在代表选举和市县乡三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产生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要严格按照代表条件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依法做好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工作,充分尊重人大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的民主权利,防止出现各种违反法律规定的选举行为。

(二)切实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

要按照“新三法”的规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选拔和配备工作,进一步加强市县乡三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市、县(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使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发挥作用,以适应新时期人大工作的要求。

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一要建立健全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新的组织法和中发〔2015〕18号文件关于“根据需要,县级人大可以设立法制、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健全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设立3个左右工作委员会”的要求,我市县级人大应当设立法制、教科文卫、财政与经济、农业与农村、城建与环资、民族与华侨等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应当设立办公室、研究室、选举与联络工作委员会等机构,并从编制、人员调配上保证人大工作的需要。二要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新的组织法和中发〔2015〕18号文件关于“适当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一般为15至35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名额不超过45人。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逐步将专职组成人员比例提高到60%以上”的要求,切实提高常委会委员中熟悉财政经济、法律、教科文卫等方面的专门人才的比例,以提高常委会委员的整体素质。三要注意保持常委会工作的连续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应全换,在年龄上要形成梯次结构,既有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也有相当数量年富力强、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中青年同志,以及连任的同志。

(三)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县乡三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都很强,各县(市、区)、乡(镇)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宪法、“新三法”和自治区选举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学习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换届选举的有关文件,在党委的领导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细致地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

一要加强领导和指导。各级党委要把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党委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和解决选举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为换届选举工作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确保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依法有序进行。要充分重视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工作,用好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权,加强对代表候选人的考察和审查。要特别注意考察代表候选人的道德品行和社会形象。对党政干部,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要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党组织意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由党委统战部门牵头开展综合评价;对异地交流任职的,要听取人选原所在地区和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切实把好代表的入口关和政治关。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在同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和选举联络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在选举的各个阶段。要深入基层进行调研督查,发现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对于选举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于基层提出的困难和问题,要想办法尽量帮助解决。

二要设立工作机构。根据新的选举法和自治区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要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负责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具体指导工作。县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应设立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分别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县、乡选举委员会还要分别设立办公室,负责选举的日常工作。选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依法做好换届选举各个环节的工作,引导选民按照法定程序参加选举活动。

三要加强宣传舆论工作。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环境是换届选举的必备条件。市县乡要把宣传教育工作贯穿选举工作的全过程。人大换届选举涉及千家万户,广大选民参与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选举工作的成败,所以做好宣传工作十分重要。宣传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选举工作的正面报道,增加选举工作的透明度,关注社会舆情和网络舆情。要及时总结、宣传换届选举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对换届选举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要坚持正面引导,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们正确看待和处理所遇到的问题和矛盾,为换届选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人大换届选举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好各类宣传媒体的作用,认真制定宣传方案,积极提供有关情况,有计划地组织策划好各项宣传活动,使对换届选举的宣传真正形成声势,掀起高潮。要采取标语、横幅、专栏、画廊、宣传车,以及开展选举专题讲座、问卷调查和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深入宣传新的代表法、新的选举法、新的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知识以及换届选举内容,加强对换届选举重要意义、指导思想、法律程序和基本要求等内容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民主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广泛动员和正确引导选民和代表依法参加换届选举。要通过宣传和广泛发动群众,真正使换届选举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激发人们的政治热情,明确自己在选举中的权利和义务,知道选举的程序、步骤和要求,积极参与选举活动。要及时宣传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真实情况,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候选人情况介绍的准备工作,引导选民形成正确的价值评判标准,保障和提高当选人大代表的素质。要实行选民和代表候选人“零距离”交流,让广大选民对正式候选人“知名、知人、知情”,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提高选举的成功率。

四要严肃查处干扰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新三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中纪委、中组部的换届纪律要求,以及自治区党委的纪律要求,保证风清气正。要加强对选举情况的研究与判断,有效防止和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行为,严禁贿选,严防家族、宗教势力干预和操纵选举,严防黑恶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尤其要警惕和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之机进行渗透破坏。对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代表的,对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压制、报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都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各级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委员会要深入选区和选民了解情况,对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汇报。要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力求把选举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加强配合,对在选举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纪依法处理,保证换届选举依法有序进行。

五要落实选举经费。依照新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各级财政要根据选举的实际需要,安排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保障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开展。对各级安排的换届选举经费,要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六要严把审查关。选举产生新一届市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换届选举的正确方向。市县乡三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要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法律上、舆论上做好充分准备,牢牢把握换届选举工作主动权。切实把好“入口关”,莫让人大代表变为“护身符”。要严把审查关,要加强对选举全过程的有效监督,坚决杜绝极少数人把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力当成为自身谋利的工具,把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的豁免权当成“挡箭牌”、“护身符”,不惜代价、不择手段,混进代表队伍的现象发生,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要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综上所述,只要我们各级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委员会,认真贯彻执行“新三法”,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要求和部署,正视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未雨绸缪,积极应对,敢于负责,勇于担当,扎实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就一定能圆满完成今年市县乡三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任务,就一定能选好新一届人大代表,选好配强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就一定能为推动我市“十三五”开好局、起好步和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李青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