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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决定代理县长

www.gxbsrd.gov.cn  2016-03-31 16:09  阅读:626690次  作者:李青灵  编辑:陈萍萍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今明两年,我国省(自治区)市(州)县(区)乡(镇)都要陆续换届。在换届中,一些县的县长因工作需要调任其他职务不再担任县长职务,为了保障县级国家机关工作正常、有序的运转,必须有人代行县长的职权,履行县长的义务,即代理县长。因此,县长本人在调任其他职务前,应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辞去县长职务,以便于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县长。那么,怎样决定代理县长呢?

决定代理县长的主要条件。从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的精神来看,决定代理县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被代理的县长职务必须是选举产生的。被代理的县长职务必须是在县人代会上进行选举的县长。二是决定代理县长必须是原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的情形。因故不能担县长的情况包括县长健康状况不佳、学习深造、调任其他职务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履行县长职务,并且持续时间较长,县长本人应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辞去县长职务,以便于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县长。三是行使决定和推选代理权的机关必须是县人大常委会。只有县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本县代理县长。行使决定代理权。其他机关不能行使决定代理权。四是代理县长不限于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人事任免权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接受县委的领导。把县委的人事安排与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有机结合起来。在县长因学习深造、调任其他职务等不能担任县长职务时,县委都会有相应的人事安排方案,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县长职务,当下不少的县都是由县委组织部公示后,先决定ⅹⅹⅹ为县委副书记,提名ⅹⅹⅹ为县政府县长候选人,才由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提名表决ⅹⅹⅹ为县政府副县长,并代理县长,然后等到召开县人代会时,正式选举其为县长。五是决定代理县长的时限必须是县人代会闭会期间。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代会)两次大会之间。县人大常委会要决定代理县长必须是在县人代会闭会期间。

代理县长的提名主体。由谁向人大常委会提名代理县长人选,法律没有明确要求,当下县级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一种做法是由前任县长提名。其理由是地方组织法,只赋予“一府两院”正职领导人员人事提名权。理应由“一府两院”正职领导人员提名代理正职人选。另一种做法是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提名。其理由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是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召集者和负责人,当“一府两院”正职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提名其正职代理人选更为便捷。再另一种做法是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其理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提名主体存在(即县长本人还没有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辞去县长职务,县人大常委会也还没有作出同意其申请辞职的决定),就不能采用主任会议提议案这种办法,这符合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立法理念,也符合我国的实际。而县长缺位或因故不能担任县长职务(县长本人应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辞去县长职务,县人大常委会也应该作出同意其申请辞职的决定),这实际上就是提名的主体已经不存在,或者虽然存在,但已无法行使提名权。副职代理正职这一法律制度的设定,其意义在于解决没有人主持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包括人事提名工作),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在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和“一府两院”正职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可以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其正职代理人选。因此,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就应该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代理县长人选。

代理县长的决定行文。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关于“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定精神,如县长因故不能担任县长职务时,可从副县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县长职务,需要先任命为副县长,再决定其代理县长。例如,代理人选不是副县长职务,当下不少的县都是由县委组织部公示后,先决定ⅹⅹⅹ为县委副书记,提名ⅹⅹⅹ为县政府县长候选人,才由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提名表决ⅹⅹⅹ为县政府副县长,并代理县长,决定行文:ⅹⅹ县人大常委会决定,ⅹⅹⅹ为ⅹⅹ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或ⅹⅹⅹ代理ⅹⅹ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然后等到召开县人代会的时候,才正式选举其为县长。□李青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