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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其弟在《百色市立法条例》公布施行会上的讲话

www.gxbsrd.gov.cn  2016-04-18 15:58  阅读:763037次  作者:  编辑:马 琳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潘其弟同志
在《百色市立法条例》公布施行会上的讲话

   《百色市立法条例》于今天2016年4月18日公布施行,这标志着我市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

    一、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的重要意义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了全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规定,“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百色市立法条例》是法律赋予我市立法权之后,为适应新形势提出新课题、新要求而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是规范我市立法制度的基础性法规,它将规范立法基本原则、立法权限范围、法规案审议程序和工作机制等方面内容。依照本条例开展立法活动,将为我市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性法规,推动改革发展,解决社会事业管理具体问题提供法律保障;对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百色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二、《百色市立法条例》的制定过程及颁布时间

    市人大常委会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依法确定申请。2015年12月10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我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着手《百色市立法条例(草案)》的组织起草工作,《百色市立法条例(草案)》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2016年2月26日我市召开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百色市立法条例》,上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6年3月31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批准《百色市立法条例》的决定。根据《百色市立法条例》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百色市人大网以及《右江日报》上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百色市立法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百色市立法条例》的主要特点

   《百色市立法条例》共设九章,条文共有七十三条,条文内容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立法原则与立法权限

   《百色市立法条例》规定,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和不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原则,以及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原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人大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市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一是确定今年立法计划内容是百色起义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二是通过了今后五年立法规划;三是加强法规起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四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和大会期间审议表决的作用。

   (三)规定法规案的提出主体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十名以上的市人大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

   (四)明确法规案的审次

    明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次,常委会审议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建立法规的解释和备案审查机制

    一是明确法规解释案的解释主体与提出主体。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后,由常务委员会解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专门委员会,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二是政府规章与配套规定备案审查规定。由市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制定具体规定的,应当在法规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公布,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市人民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国务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对今后立法工作的一些意见

    我市如何用好地方立法权,做好立法工作?在这里我发表几点意见:

   (一)坚持党的领导,协调党的工作与地方立法工作相统一。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
  
   (二)坚持立法先行,因地制宜,推进地方深化改革。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实际细化上位法的规定。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在细化上位法的同时,应当与改革决策相结合,遵循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通过地方立法积极调整社会关系,妥善解决本地区事务,着力推动改革创新,更好地释放制度红利。同时,对中央拟推行的重大改革事项,也可以由地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先行立法,实现地方改革创新的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并为国家立法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

   (三)坚持科学立法,促进地方可持续发展。《立法法》修正以前,我市作为众多设区的市中之一,只有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重要人士任免权三权,并没有立法权,政府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在一定时期内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城镇化的不断推进,以牺牲环境换取地方经济腾飞的策略已经不合时宜,严重阻碍地方可持续发展。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所具有的一些局限性,不能持续有效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因此,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由原来的三权变四权,使其依据自身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优化地方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两手都要硬,保障地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民主立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我市在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中,应当坚持民主立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积极征求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耐心回答群众对立法问题的咨询。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真实反映民众所需,切实保障民众利益。人大通过行使立法权,正确处理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关系,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的利益,从法规制度上更好地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五)加强对《百色市立法条例》的学习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