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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把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关

www.gxbsrd.gov.cn  2016-05-31 09:54  阅读:622129次  作者:李青灵  编辑:黄雅静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进行换届选举,14个地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进行换届选举的决定。我们市的市县乡三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将于6月正式陆续召开。选民登记是选举工作的基础环节,是直接选举中对选民资格进行确认的程序。公民只能通过选民登记这一法定的、必须履行的手续,才能成为合格的选民和获得选举、投票的权利。因此,选民登记工作不仅影响到公民个人政治权利的获取和行使,也会影响到县(市区)、乡(镇)选举的整个进程和选举的结果。那么,怎样把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关呢?根据新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们市的县(市区)、乡(镇)实际,笔者认为,在选民登记工作中务必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必须广泛开展宣传,激发广大选民主动登记参选的政治热情

一是各县(市区)、乡(镇)要按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个根本要求,大力宣传宪法、选举法、代表法,以及自治区、市出台的选举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市、县(市区)制定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尤其是对重新修改后的选举法中的新规定和新特点进行全面、深入的宣传,正确引导选民把握精神实质,依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二是各县(市区)、乡(镇)选举委员会要做好前期的宣传发动和选民登记工作。印发《致选民的一封公开信》,充分运用电视报纸、悬挂横幅、宣传标语以及微信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各选区通过选民登记这个环节,宣传人大换届选举的意义,宣传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自己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尤其宣传选民如何在法制范围内,有效、合法的参加选举,引导选民积极参加选举活动。

三是各县(市区)、乡(镇)要科学合理划分选区。各县(市区)、乡(镇)选举委员会要采取上门送公开信和填写选民登记征询表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户籍数、选民数的调查摸底。乡(镇)、街道及各社区选区以人口分布密度分别成立选民小组,由各选民小组具体负责登记,分片包干到人,确保登记准确。在选民登记工作中,要运用“选民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公安局身份证信息管理系统” 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切实做好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确保每个选民民主权力得到有效实现。

四是各县(市区)、乡(镇)要坚持“全覆盖,无死角”选民登记的原则。坚持选民登记“全覆盖,无死角”的原则,就是坚持职工跟着单位走,居民跟着户口走,学生跟着学校走,流动人口两地任选一。要像人口普查一样,逐一登记并通知到每一个选民,提高选民参与度。各选区分别设立选举工作咨询电话,接受选民咨询。

二、必须做好流动选民登记工作

一是关注重点选民,通过公安户籍身份信息通知到本人。由于选民工作和居住地变动频繁,造成大量选民无法进行登记和参加选举。这些选民人群主要有:人户分离的选民,由于工作、新购住房、求学、婚嫁等,已经不在原户籍地居住;人企分离的选民,由于企业改制、破产或出外经营等,工作关系虽在单位而人不在单位;人校分离的选民,人事关系在学校,但不在学校工作或学习;无主管单位的选民,这些选民可能成为“单位、户口地、学校”三不管。因此,这部分选民应当予以重点关注,通过公安户籍身份信息通知到本人。

二是流动选民就业地、出生地“二选一”,都可以登记参选。做好流动人口的选举工作,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三是在具体的操作中,可以由选民向原选区或户口所在地出具转移选民登记的申请,原选区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参加新一届人大代表选举的证明,加上原籍的户口证明,到现居住地和工作地进行选民登记。由于选举委员会和选区属非常设机构,在原选区解散或没有设立期间,选民可以要求原选区所在地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出具证明。

四是对外地流动选民可以用补贴路费的办法鼓励他们回家参加选举,海外华侨邮件通知后,可以书面委托参选。

五是流动选民为了取得现居住地或工作地的选民资格,应当注意保留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收据、水电费收据、电话费收据等证明文件,必要时可以请求公证部门公证。

三、必须注意选民登记过程中的问题

一是正确区分予以登记、不予登记和不列入选民名单的几种情况。第一种是应当予以登记的人员: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3.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而被羁押,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4.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5.正在受拘留处罚。前款第1.3.5项人员,在执行机关所在的选区登记,第2.4项人员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第二种是不予登记的人员: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登记。第三种是不列入选民名单的人员:精神病患者和呆傻人员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二是正确处理特殊选民的登记问题。1.长期在外务工经商人员,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如果已经办理了选民资格证明,在务工所在地参加了登记的,户口所在地不再登记;2.流入人员登记把握三个条件:即有固定住所、住满一年以上、有选民资格证明即可登记;3.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均由各单位组织登记,上述人员的家属、子女及其他成员户口在单位的,由单位登记,户口在村(居)委会的,由村(居)委会登记;4.已经划分了选区的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人员,户口在乡镇内的,如本人愿意在企业登记的,由企业所在的选区登记,已在企业登记的选民,必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取得联系,户口所在地不再登记;不愿意在企业登记的,由户口所在地登记;破产、停产、改制、兼并企业人员和买断工龄人员,户口已转入村(居)委会的,由村(居)委会登记;户口仍在原单位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登记,原主管部门撤销了的,由现在的主管部门登记。

三是明确选民登记原则。首先,按选区组织登记,经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其次,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住满一年以上的外地选民愿意参加县(市区)、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持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或者由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确认其选民资格后,可以在居住地的选区登记,已经参加过现居住地上一届选举的,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再次,必须符合登记条件:1.年龄条件,即法定年龄:在选举日以前出生的人员;2.属地条件,一般以户口所在地为准(包括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3.政治权利条件,即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4.行为能力条件,精神病患者和严重智障人员,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监护人书面同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但选举期间能够行使选举权利的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当予以登记。

总之,选民登记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强,难度大、要求高,需要严肃对待和认真操作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做好选民登记工作,才能保证整个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李青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