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流探讨  >>  怎样当好一名地方人大代表

怎样当好一名地方人大代表

www.gxbsrd.gov.cn  2016-07-04 08:26  阅读:623994次  作者:李青灵  编辑:韦彩练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人大代表是一种法定职务,担负着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重任。今年,我们市市县乡新一届人大代表即将陆续选举产生。当前,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要当好一名市县乡人大代表,将地方人大工作推向前进,为人民群众发好声,不断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法治建设新要求,就必须加强学习宪法、相关法律法规、人大业务知识,准确掌握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正确处理各种关系,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依法履职能力。

 一、必须加强学习,准确掌握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争当一名合格的地方人大代表

  为保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市县乡新一届人大代表,要当好一名地方人大代表,就必须加强学习,准确掌握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一)必须加强学习,准确掌握人大代表的权利

  一是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审议、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参加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代表参与决定国家事务的重要职责,也是行使代表权利的重要方面。乡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参加审议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情况的报告;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工作的报告;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代表应当本着为人民负责的精神,对报告和议案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二是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的程序。其中,提出议案是审议、决定问题的前提。法律除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人大的机构有权提出议案外,还规定了代表有权联名提出议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在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提出质询案;乡级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质询案。质询和询问相同之处是,以提问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回答问题,说明情况,都带有探询、了解之意。不同之处是,质询的方式更加严肃,表现为一定程度的批评责问;质询有法定程序,要依照程序进行。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提出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交由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根据情况,可以在主席团、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受质询机关应再作答复。罢免,是指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依法解除其职务的法律行为。罢免的范围大致与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相同。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各种监督手段中最严厉的监督手段,也是最后的监督措施。因此,实施罢免,必须采取严肃、慎重的方针,在程序上从严掌握。既要对违法失职、失去人民信任的人员依法予以罢免,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罢免权,又应坚持“对人的处理采取慎重态度”。为体现这些精神,法律对罢免程序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罢免案应以书面形式在代表大会期间提出,并写明罢免对象和理由。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再由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在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罢免的人员可以在主席团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申辩。

  三是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见的总称。代表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的重要形式。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可以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大会会议闭会期间提出。

  四是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选举权是指代表参加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权利。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长需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乡、民族乡、镇人大选举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候选人由主席团和各级人大代表联名提名,实行差额选举。

  五是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表决,是指代表大会在通过报告和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时,由代表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意见,并以法定标准来确定结果的行为。表决权则是指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各种意愿(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权利。表决权利的行使,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是表决结果的直接依据。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全体代表过半数是衡量一件议案是否获得通过的标准。参加表决,是人大代表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代表应当珍惜这一权利,“投好神圣的一票”。首先要积极参加表决。由于表决采用绝对多数原则,即通过议案的标准是“全体代表过半数”,而非“到会代表的过半数”,不参加表决表面看是既非赞成也非反对,但在确定表决结果上,与投反对票作用相同。不参加投票的人越多,达到通过议案所需的法定票数越难,甚至妨碍议案的通过。其次,代表在行使表决权时,要充分反映选民或选举单位的意见,同时又要胸怀全局,从全体人民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六是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及部门,要认真落实保障代表知情权的各项具体措施,及时向代表提供代表依法履职所需要的有关方面的信息或者材料。代表法对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规定:第三十一条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三条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第三十四条 代表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第三十五条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活动的参与。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第四十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第四十一条 为了便于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发代表证。第四十二条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四十三条少数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第四十四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代表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并体现在履职的各个环节中。注意人大工作的特点,注意优先执行代表职务,注意为群众办事的合法与合情合理。代表履职需要探索和创新,但不能闯法律的红灯、不能突破法律的红线。代表要做依法治国的倡导者、实践者、维护者,在尊法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上为人民群众作出榜样、作出表率。

  八是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权利。代表依照法律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不但规定了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享有的权利,也规定了在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的权利。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大会会议期间活动的延伸,也是大会会议期间开展工作的基础和条件。法律规定的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应邀参加执法检查、列席有关会议,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二)必须加强学习,准确掌握人大代表的义务

  一是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已被庄严载人宪法。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宪法和法律具有极高的权威和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许多人是立法的直接参与者,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责无旁贷地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宣传和执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人大代表这方面的表率作用对于在社会形成普遍的法治意识,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深远意义。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主要是:(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于这些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因而法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人大代表来自社会的各个方面,其一是相当多的人分别接触上述各种国家秘密,其二是代表在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中,也会了解和掌握某些国家秘密。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应当严格地保守国家秘密,模范地遵守保密制度,如不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等。

  二是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代表是人民委派到权力机关的使者,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与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是代表的神圣权利,也是代表的法定义务,不能无故出缺。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同样的,代表如果对人大审议的议案漠不关心,在选举和表决议案时不投票,也属于失职行为。

  三是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是代表深入群众了解民意,掌握民情,取得第一手材料的重要方法和途径,也是代表知情知政,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过程,特别是酝酿、准备、起草并提出代表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

  四是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加强地方人大代表履行学习,其一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其二要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知识,自觉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其三要加强宪法和代表法、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地方人大代表的代表职权,集中体现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上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并参加表决;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是地方人大代表必备的一项基本功,是地方人大代表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各项职责的前提条件。调查研究是地方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当好一名合格地方人大代表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市县乡新一届人大代表要牢固树立群众意识,创新意识,把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贯穿于履职尽责的始终,无论是审议工作报告,进行视察、执法检查,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才能为提出代表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依据。

  五是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把意愿和要求委托给代表,再由代表将这些意愿和要求反映到国家权力机关中去。代表必须密切联系群众,才能真正了解社情民意,了解人民的意愿所在,为人民行使好权利。代表也只有密切联系群众,才会把自己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取得工作的动力,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为此,宪法和有关法律才作出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规定。

  六是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守法守纪守公德是地方人大代表履职的基本要求。地方人大代表应当成为守法守纪守公德的模范。公民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代表更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并作出表率;公民对有关纪律和社会公德都要遵守,代表更要自觉地遵守有关纪律和社会公德并作出榜样。代表来自老百姓,但不是普通的老百姓。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这就要对自己有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约束,言行一致、身体力行,把代表法及有关纪律和社会公德的要求践行、体现在代表履职实践中。当代表不易,但不能不作为,更不能胡作为、乱作为,也要解决不会作为,有位,有为,才有威,要认真、主动、积极、务实、依法的作为,公正无私、恪尽职守。守法守纪守公德要求人大代表加强自身建设。代表应当通过各种方式,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筑牢思想防线、切实改进作风、积极建功立业,特别是对党和人民的事业忠心耿耿,珍惜荣誉,既要有责又要负责、尽责。人大代表职务是国家职务、政治职务、法定职务、常任职务、兼职职务和工作职务,代表要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和奉献意识。代表应当对法律、纪律和社会公德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有关红线不可逾越、有关底线不可触碰,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代表要自爱自尊自持自律自警自省自励自重,自觉接受法律、纪律和社会公德的约束,严格遵守有关政治、组织、廉政、群众等方面的法纪规定和要求,党员代表更应当有高度的党性修养和党性觉悟、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的统一。人大代表守法守纪守公德要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代表不要做与代表身份不相称的事情,特别是要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代表守法守纪守公德的情况,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代表如果违纪违法或者涉及腐败,都将受到党纪国法的处置。

  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其一,代表要严格依法履职。人大工作法律性非常强,特别强调程序,代表履职必须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因为公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代表履职要遵守宪法,也要遵守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监督法等,尤其要遵守代表法。代表要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开展好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其二,代表要努力提升自身法治素质和能力。适应快速发展变化的形势需要,代表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特别是法治素质和能力,知道在法律上哪些事可以做、如何做,哪些事不可以做、为什么。基本要求是要加强学习,包括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履职学习和平时自己的学习,当然更要注重实践,在实践中增长才干。其三,代表要带头依法办事。代表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并体现在履职的各个环节中。注意人大工作的特点,注意优先执行代表职务,注意为群众办事的合法与合情合理。代表履职需要探索和创新,但不能闯法律的红灯、不能突破法律的红线。代表要做依法治国的倡导者、实践者、维护者,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上为人民群众作出榜样、作出表率。其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首先,代表履职应当积极但不能任性,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能不作为,更不能胡作为、乱作为,也要解决不会作为,有位要有为才有威,代表可以大有作为,要认真、主动、积极、务实的作为。公权的行使必须接受监督,代表要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代表履职会有出彩的机会,但只有出力了才能出彩,只有在必要的监督下才能实现出彩,不能把商品交换的那一套用在代表履职中。习近平总书记对领导干部要求“三严三实”即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要求“心中四有”即要心中有党、有民、有责、有戒,这些也适合于人大代表。其次,代表要清楚接受监督的内容、方式和重点。对代表监督的内容是代表的履职情况,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所在行政区域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并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关询问。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之便牟取个人利益。代表法规定了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两种情形和代表资格终止的七种情形,包括了对代表监督的手段。这些年来在地方人大工作实践中,探索出了一些对代表监督的行之有效的方法,需要继续坚持和完善。代表应当在行使法定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把参加会议期间工作和开展闭会期间活动加以结合,勤勉尽责。代表履职要既有动力又有压力、既有自律又有他律、既有制度制约又有条件保障,在实践中形成激励约束机制。再次,代表履职必须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做好地方人大工作的根本,也是对代表履职的重要要求。当代表是很严肃的政治责任,是党和人民的重托,是要依法履职、为人民服务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代表要恪尽职守,党员代表要讲党性、顾大局、守纪律,把行使民主权利和坚持党性原则统一起来。代表要筑牢思想防线、切实改进作风,严格遵守有关政治、组织、廉政、群众等方面的法纪规定和规矩要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因此,我们市县乡新一届人大代表,只有加强学习,精准地掌握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地方人大代表。

 二、必须正确处理履职工作中的六种关系,争当一名合格的地方人大代表

  地方人大代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职责,代表着选民的意志和利益。地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是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依照代表法的规定执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地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除了要提高履职积极性和自身素质外,还要在实践中正确处理以下六种关系。

  (一)必须正确处理在会议期间工作与闭会期间活动的关系。地方人大代表依照代表法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这一方面要求代表要认真参加本级人大会议,切实代表人民行使好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求代表在闭会期间依法开展活动,包括积极参加代表活动,推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贯彻落实等。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代表在会议期间参加审议讨论和表决的必要准备。如果没有闭会期间的积极的代表活动,代表就很难深入地体察民情、掌握民意,就不可能全面准确地把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带到人大会议中去;由于知情知政不够,代表在审议列入人大会议议程的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就难以做到言之有物、有的放矢,就会影响会议审议的质量和效率;由于缺乏必要的调查研究,代表就难以在人大会议上提出高质量的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等等。在实际中,一些地方人大代表对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不够积极,给予重视和保证不够,甚至出现“代表代表、会完就了”的现象。代表闭会期间活动是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工作的重要基础,不能形成“两张皮”,而必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否则,代表就不能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就可能辜负人民的重托。

  (二)必须正确处理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关系。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代表的地位和作用而来的,是法律予以规定的。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是代表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是选民或者选举单位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行者。地方人大代表必须强化代表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依法行使代表权利和履行代表义务。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在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地方人大代表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代表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种权利与义务都是法定的,既不是个人赋予也不能被任何人剥夺;这种权利与义务也是不能割裂的,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也不能不讲权利只讲义务。法律赋予代表比一般公民更多、更大的权利,代表也必然要承担更多、更大的义务。

  (三)必须正确处理集体行使职权与个人行为的关系。地方人大代表所审议和决定的问题,是关系到地方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的、根本性问题。这就要求在决定问题的方式上,必须采取合议制的方法,经过来自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的人大代表以民主的方式充分讨论,最后按多数人的意愿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行使的原则,也是地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准则。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集体行使职权,通过会议来讨论和决定问题。这就是人们经常说的,在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集体有权、个人无权。地方人大代表个人或者少数人都不能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名义,决定和处理问题,也就是说,地方人大代表个人或者少数人不能代替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任何职权或者处理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代表个人也不能干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自己了解的或者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代表可以交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统一办理。要特别注意,代表个人不直接处理问题。

  (四)必须正确处理代表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地方人大代表是由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就应当对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负责,代表他们的利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接受他们的监督。同时,地方人大代表又要有全局观念、整体意识、长远考虑,当眼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少数人与多数人的利益发生矛盾时,应当代表和服从的是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始终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依法履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地方人大代表既要充分考虑和反映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的具体利益和特殊情况,更要代表国家或者地方本行政区域的整体利益,遵从全体人民的利益。

  (五)必须正确处理执行代表职务与岗位职务的关系。地方人大代表一旦当选,一般情况下都不脱离原来的生产或者工作岗位,主要的时间和精力仍然用于自己的本职工作,薪酬仍在原单位领取。这就要求地方人大代表必须正确处理代表职务与岗位职务的关系,既要代表人民参加对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又要在单位岗位上发挥模范作用。地方人大代表是人民推选到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使者,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活动中的一言一行都关系着人民的利益。地方人大代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是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地方人大代表的人民性和政治地位决定了地方人大代表必须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代表依法履职的关系,注意以执行代表职务为重,注意不借助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不能无故不出席会议,不能对人大会议审议的议题漠不关心,不能不参加人代会会议和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根据代表法第五条的规定,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六)必须正确处理执行代表职务与接受监督的关系。地方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选举产生的,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也就是说,地方人大代表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其地位、权利是人民授予、委托的,所以要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不能干与不干都一个样、干好干差都一个样。人民群众监督代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代表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执行好代表职务。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一光荣,二辛苦;金杯银杯不如群众的口碑,金奖银奖不如群众的夸奖。这是一些地方人大代表的心里话。地方人大代表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特点,也是一大政治优势。

  三、必须努力提高四种能力,争当一名合格的地方人大代表

  地方人大代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任,其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因此,市县乡新一届人大代表,必须努力提高学习能力、议政督政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

  一是必须努力提高学习能力,当好复合型代表。地方人大代表是党和国家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地方人大代表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市、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的工作质量。学习是提升代表业务素质的唯一途径,市县乡新一届人大代表必须具备学习的能力。因此,必须注重学习、勤于思考,当好复合型代表。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代表的职责很多,要求也很明确,代表履职涉及方方面面,人代会期间要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闭会期间要参与调查、视察、执法检查、评议等活动,如果没有较高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代表作用就难以得到充分发挥,所以,市县乡新一届人大代表要把学习与思考看作是一项政治任务,看作是改造思想、净化心灵、培养情操的有效手段,看作是提高水平、增强能力、做好工作的有效方法,做到勤学习,勤思考,扬朝气,鼓锐气,树正气。要积极参加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认真学习宪法、代表法、组织法、选举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知识,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握地方人大工作以及地方人大代表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掌握人大工作规则和议事程序,提高履职意识和能力。要切实通过学习,提高代表意识,增强法律意识,加深对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任务和地方人大代表职责的理解,为认真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是必须努力提高议政督政能力,当好地方人大工作的行家里手。市县乡新一届人大代表必须具备议政督政的能力,包括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较高的调研能力,敏锐的观察能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能正确地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市县乡新一届人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要能够提出自己的见解,有参与决策的水平和能力。特别是新当选的人大代表要有协调能力,在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制定法律法规时,市县乡新一届人大代表要充分维护选民的利益。市县乡新一届人大代表还要有与公众沟通的能力,要有考察的能力,要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和基层工作经验。市县乡新一届人大代表要走访选民,了解基层民众的生活和工作状况,主动与群众沟通,倾听群众心声,收集民意民情,为提写议案建议做好充分准备。为此,要求市县乡新一届人大代表必须准确掌握人民群众对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的脉搏。其一要找准问题。人大代表是人民选出来的代表,必须进群众门、听群众言、知群众心、解群众愁,随时调查了解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所急,抓住人民群众心目中最关注的问题积极谏言献策。其二要切中要害。谏言献策要有深度且一语中的,要明确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具有可操作性,通过调查报告和议案建议的方式,督促“一府两院”切切实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所产生的成效看得见、摸得着。其三要集中民智。人大代表听民声、察民情的目的,在于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履行职务、从政为民,要努力架好人民群众与“一府两院”的桥梁,把人民的呼声倾吐出去、把人民的情绪表露出去、把人民的要求反映上去、把人民的智慧集中起来,使“一府两院”工作更有效地开展,促进民安、民富、民乐。

  三是必须努力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当好人民群众代言人。市县乡新一届人大代表要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我们市县乡往届有的人大代表在履行人大代表职务的时候,在人代会上一声不吭,有话说不出,成了名副其实的“哑巴代表”。因此,市县乡新一届人大代表必须有一定的表达能力。市县乡新一届人大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市县乡全体人民大众的,这就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具有广泛的人民性,而并非代表个人意志。作为一名地方人大代表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积极联系选民,倾听群众呼声,关注民生,积极为政府出谋划策。要敢于和善于反映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和要求,要有一定的见解,要充分传达选民的意愿、呼声,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广大选民表达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代表,受选民所托,在人代会上要举手发言,要理直气壮地为他们“代”真言、讲真话,积极主动地当好选民的“传话筒”。市县乡新一届人大代表要做到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就要扎根基层、服务群众,争当为民型代表。“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代表只有扎根基层,服务群众,才会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认可。如果地方人大代表对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听而不言,就失去了人大代表的应有之义,就辜负了人民群众的期望。所以,地方人大代表要敢于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密切联系群众,当好群众的代言人。平时,要经常深入选民群众,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愿望,了解他们的想法和诉求,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呼声,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筛选和整理,积极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要把敢言、勤言、会言当作代表的基本功去练,做到会议政、能督政。同时,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切实当好政策宣传员、民意反映员、发展促进员、情绪疏导员和典型推广员。在认真履职的基础上,要虚心接受原选区选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定期向选民开展述职活动,报告代表履职情况,接受选民评议。要注意联系弱势群体,想人民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努力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是必须努力提高写作能力,当好地方人大工作的参谋助手。我们市县乡往届有的人大代表由于写作能力差,当了一届代表(5年),写不出一个像样的建议或议案,严重障碍了民声的传递,制约了民情的及时上达。最近,我阅读了近几年市县乡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发现有的不是错字太多,就是语法混乱,有的不是文不对题、前言不搭后语,就是层次、逻辑漏洞百出。如“关于要求重建危桥的建议”、“以满足群众用电难、用电不安全问题”、“约一公里左右”等表述不准确不规范的语言,让人读了不得要领。因此,市县乡新一届人大代表必须努力提高写作能力,当好地方人大工作的参谋助手。地方人大代表不仅要有流畅的语言表达能力,还要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即文字功底)。在代表工作中,视察调研报告要写,提议案建议意见要写,宣传人大制度也要写。为了杜绝或减少代表在撰写视察、调研报告、议案、建议时遣词造句用字用语的差错,我们市县乡新一届人大代表要增强法制观念,加强人大制度和知识的学习,准确掌握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了解和熟悉人大工作的内容、操作程序、专业规范用语,在认真学习宪法、代表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计量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人大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规,掌握好视察、调研报告、议案、建议写作特点和技巧的同时,要努力提高文字功底。所谓功底,就是基本功的底子。文字功底,就是写作所必须掌握的基本的知识和技能的基础。其内涵包括:准确理解字词含义,大量积累词汇,娴熟掌握语法,自如运用修辞手法,具有较强的语言组织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笔者认为,要提高文字功底,确非旦夕之功,需要长期的积累和锻炼。市县乡新一届人大代表要做到有扎实的文字功底,就要认真学好语法、修辞、逻辑和写作概论四门功课。要掌握这几门功课的精髓,勤学苦练,日积月累,厚积薄发。要努力提高文字功底,还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要把读书作为日常生活的第一需要,当作人生的一种乐趣,学习中国古代文字作品的典范之作,学习中外的一些经典作品的文法,记牢100篇以上的文字作品,消化和吸收自然科学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越多越好,真正做到学习,学习,再学习,努力,努力,再努力;其二要深入到现实生活中去,向人民群众学生活、学语言;其三要勤动笔,反复写,反复修改,不生搬硬套。唯有这样,才能写出用语规范、层次分明、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并具有自己风格的视察调研报告、议案建议意见和宣传人大制度的好文章。

  总之,市县乡新一届人大代表只要加强学习宪法、相关法律法规、人大业务知识,真正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准确掌握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正确处理履职工作中的各种关系,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依法履职的能力,就一定能当好一名地方人大代表,成为关注群众利益的“贴心人”、替群众排忧解难的“热心人”、反映群众意愿的“代言人”,就一定能把人民群众中蕴藏的智慧和巨大力量凝聚起来,为推动我市实现与全国、全区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应有贡献。李青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