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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代会上人大报告怎样冠名

www.gxbsrd.gov.cn  2016-10-27 08:06  阅读:618819次  作者:李青灵  编辑:韦彩练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看乡镇人代会上人大主席团能不能作工作报告、该不该作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设机关,按照过去不少乡镇的做法,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乡镇人大许多重要事项和日常工作,如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学习培训,开展视察、检查和相关评议活动,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并督促办理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理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办理的日常工作事项都要通过乡镇人大主席团以会议的形式集体议事决策、研究决定,再由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具体组织实施并开展工作;虽然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为乡镇人大的常设机关,但是乡镇人大主席团是由乡镇人代会直接选举产生的,根据其职责,也承担着闭会期间的不少工作任务,理应向乡镇人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因此,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进行总结报告是必要的,毫无疑问的,乡镇召开人代会时,乡镇人大主席团向人代会报告闭会期间工作情况是可行的、也是应该的。因此,不少乡镇在召开人代会时,都参照县级以上人代会听取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议程安排,乡镇人大主席也在人代会上作报告也成了惯例。大家都知道,去年8月,根据地方多年来的反映,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第16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作出了修改(以下简称《新地方组织法》),明确了在不违反“县级以上才能设常委会”的基础上,允许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也活动起来的规定。如《新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广西新条例》)第七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决定;(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工作的报告;(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十)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根据《新地方组织法》和《广西新条例》的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不但能在乡镇人代会上作工作报告、而且应该依法依规作报告。


  其次,再看看报告怎样冠名,应该由谁来作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怎样作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过去,在乡镇人代会人大主席团向全体人大代表作工作报告的主体资格和名称格式规范都很不统一,有的由乡镇人大主席作报告,有的由乡镇人大专职副主席作报告;有的报告名称冠之以乡镇人大,有的冠之以乡镇人大主席团,有的冠之以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或副主席,可以说各行其是很不统一,十分混乱。从法理上讲,按照《新地方组织法》和《广西新条例》的规定,乡镇人代会上乡镇人大报告应以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冠名,应由乡镇人大主席作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乡镇人大主席兼职的受主席团委托也可由专职副主席作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而不能以乡镇人大报告名称或以乡镇人大主席个人名义向人代会作报告。多年来,不少乡镇人大的实践证明,以乡镇人大主席团作为主体向乡镇人代会报告工作是比较妥当的。倘若在乡镇人代会上以“乡镇人大”名义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实际上就是自己给自己报告工作,既不合逻辑,也不合情理;再说人大讲求的集体行使职权,听取审查报告针对是组织而非个人,如果以“人大主席团主席报告”冠名显然不妥,不合情理,同时也违反了有关法律关于人大集体行使职权的规定。由此可见,以乡镇人大主席团名义组织的是集体行为,并不是主席、副主席的个人行为,即权力只能“公转”不能“自转”。因此,在乡镇人代会上,理应以主席团名义由乡镇人大主席向人代会报告工作,报告的名称应为“某某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这样做,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又符合乡镇人大工作实际,也更具可操作性。李青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