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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法立制 为红色精神的传承和发展保驾护航

www.gxbsrd.gov.cn  2016-11-30 10:31  阅读:608139次  作者:黄子媚  编辑:韦彩练  来源:右江日报 

定法立制 为红色精神的传承和发展保驾护航

——《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出台纪实

 

  将至的2016年12月1日,在岁月长河中或许不过是匆匆一瞬,但在百色市法治建设的征途上,将镌刻下新的历史标注——《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将标志着百色市地方立法工作正式扬帆起航。这是百色市获得立法权后出台的第一部实体法规,同时也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除南宁市外13个新获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出台的第一部实体法规。

 

  设绳墨而取曲直,立规矩以为方圆。《条例》的出台,承载着全市立法的希望和期盼,倾注了市人大常委会和各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工作机构人员的心血和汗水,凝聚了社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

 

  坚持依法起草,夯实基础

 

  依法立法方合法,立法工作必须有法规依据。根据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百色市作为广西第二批新获得立法权的市,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地方立法工作。根据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向社会公开征集第一部实体法项目。其中由市人大教科文卫委提出的将百色起义文物的保护作为立法项目的建议,得到了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赞同。

 

  百色起义是1929年12月11日,由邓小平、张云逸等革命先辈在百色组织领导的武装起义,是中国共产党在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工农武装割据”的一次光辉实践。与百色起义有关的重要文物是红色历史文化的凝聚和见证,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将百色起义文物保护纳入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既是百色市地方特色的体现,也是百色起义文物保护的迫切需要,更是作为对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的纪念献礼。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多次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最终将《条例》定为本市第一部实体法立法项目。

 

  坚持科学民主,广开言路

 

  从实际出发,体现实情民意,是我国制定法律的一项指导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提出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为确保《条例》起草质量,立法计划下达后,市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3月2日召开百色起义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立法工作筹备会议,部署立法起草等各项工作,并成立了由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法制办、市文新广电局、百色起义纪念公园管委会等单位组成的起草小组,正式开展《条例》制定工作。

 

  一是注重学习借鉴。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条例》时,坚持求真务实,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3月,起草小组分赴湖南浏阳市、江西南昌市、陕西延安市、广西河池市等革命老区开展调研考察,学习借鉴革命文物保护和立法工作的经验,之后又组织到百色市内各县(市、区)查看百色市内百色起义文物保护的情况并听取本辖区文物保护部门意见;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在右江日报、百色电视台、百色人大网等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条例》(草案),向自治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部分法学专家发放征求意见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归纳整理,合理地、适用地吸纳到条例中;三是召开专家论证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多次邀请社会各界专家和学者、上级部门领导,就《条例》的每一稿进行反复论证,较好地充实完善了《条例》中的各个条款项,为常委会的会议审议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坚持反复审议,程序完备

 

  2016年6月22日,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将《条例》起草完成并提交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暨第45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正式形成草案。6月23日,将《条例》(草案)报百色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根据委员提出的修改意见,本着“不抵触、可操作、重实际”的原则,法工委的工作人员对《条例》进行了认真修改,力求条例符合立法规范。7月28日,百色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人大法制委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审议意见,对《条例》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使《条例》更加成熟,后将《条例》报市委常委会批准。

 

  在每一次《条例》的提交审议前和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法制委组织召开的座谈会、论证会、审议会,都在对《条例》进行反复研究、讨论和修改,特别在每一次提交常委会议审议前,常委会分管领导,联系副秘书长,法制委主任、副主任,法工委主任、副主任及所有工作人员都全体参加会议,对《条例》进行逐句逐字的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定稿再提交会议。

  8月18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对《条例》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条例》。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将《条例》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坚持依托上级,顺利出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承接地方立法权,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使命艰巨而光荣。面对这项全新的工作,经验不足、力量不足、能力不足严重制约地方立法工作的开展。为了少走弯路,确保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条例》时坚持依靠上级力量,多请示,勤汇报。《条例》在一审和二审后,都及时送交自治区人大法工委进行审核修改。自治区人大法工委的同志从《条例》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条例》的结构内容、章节条款、法律用语等方面进行了细致审查,多次提出宝贵意见。在经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审核后,201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正式审议批准了《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

 

  坚持良法标准,再接再厉

 

  强帆铸就,扬帆起航,立法之行,任重道远。《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作为百色市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里程碑,吹响了我市推进依法治市的冲锋号角。良法善治,树立良法意识,坚持良法标准,制定出管用的、能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法规,把百色市转型发展的有关事项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引领和推动百色市经济社会发展,这是地方立法之根本。市人大常委会将认真负责地行使好地方立法这一法定职权,积极稳妥推进本市立法工作。建队伍、抓培训,提高立法能力和水平;建章程立制度,做好立法配套制度建设;加强调研论证,做好立法项目储备;争取各方力量,形成立法工作合力。逐步形成党委领导、人大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立法格局,继续制定出接地气、有特色、可行性强的地方性法规;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在改革发展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推动良法善治,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我们有理由期待,随着百色市这一部地方性实体法规的出台实施,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将与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随着地方立法工作的深入开展,百色市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必将迈上新征程,翻开新篇章!□黄子媚

 

图为《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

 

图为黄建宁在发布会上作讲话。

 

图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瑞琼接受采访。

 

图为广电局副局长孙彬接受采访。

                                                                    □本版图片均为农海华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