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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怎样才能成为一名称职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www.gxbsrd.gov.cn  2013-01-21 08:34  阅读:737151次  作者:李青灵  编辑:马 琳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浅谈怎样才能成为一名称职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的体会

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担负着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重要职权。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那么,怎样才能成为一名称职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呢?笔者认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做到“知责、懂法、善言、慎权、正身”。党的十八大报告专门用了一段强调支持和保证人大行使国家权力,在我们党的历次会议上实属罕见,这说明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高度重视人大工作。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深刻领会它的内涵,不仅要清楚常委会职能是“干什么”的,更要明白“怎么干”,知道如何去履行自己的职责,提高依法履职、议事、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协助常委会进一步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增强监督实效,推动“一府两院”“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处理好“三种关系”,让组织和群众满意

  这一届人大的任期,正处于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关键时期,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肩负着科学发展、富民惠民的光荣使命。因此,每位组成人员只有倍加珍惜宪法、法律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正确处理“三种关系”,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称职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才能让组织放心,才能使群众满意。

(一)要处理好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人大常委会是依靠集体行使职权的,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在这个集体中,每一位组成人员都是一票,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每名组成人员发挥作用好坏,工作态度如何,工作效率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人大常委会总体工作和水平。只有发挥好每名组成人员的作用,才能发挥好整个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作用。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从人大代表当中选出来的,是“代表中的代表”,代表着本级人大代表和人民,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不仅要在程序上,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充分讨论,讲深议透,而且要在实际效果上,有真知灼见,入木三分,抓住要害和关节点,在有理、有节、可行,确保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权威性,以及认真落实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二)要处理好整体和局部的关系。在思想认识上要完全到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能带有某些局限性、片面性和倾向性,认为自己是由某选举单位或某选区的选民推选出来的,理所当然要为他们争取利益和解决问题;不能当自己意见建议不被采纳时,不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造成不好的影响。要正确处理整体和局部利益的关系,尊重民主程序作出的决议、决定。如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要关心自己的选区和选民,是正当的、应该的。但不能只注意到自己分管或接触的工作;不能只注重自己的选区选民,甚至只看到自己那“一亩三分地”,缺少全面考虑和大局观念。当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和意见时,就应保留个人意见,服从确定的意见和决定。只有这样才能既代表选民,又体现民主意志,才是一名称职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三)要处理好监督和支持的关系。监督权是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和支持不应当简单的划等号,在监督中促进、改进政府工作这本身就包含着一种支持,但不能说监督就是支持。监督是指监察和督促,是监督者控制被监督对象按照既定的方向、轨道工作,一旦发生偏离,监督者即应采取措施加以纠正。而支持,是指给以鼓励和赞助。可见,从本质上讲,监督与支持是矛盾的,是对立的,不能把二者等同起来,混为一谈。由于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所以,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的基本含义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控制政府、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一旦“一府两院”的工作偏离法定方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即应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当然,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一府两院”合法的行为应当予以肯定和赞成,但这是从国家机关之间共同的目标和非基本的方面来说的。从权力容易被滥用这一特点来说,宪法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基本考虑还是制约、控制“一府两院”,使其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我国国家政权为人民服务的本质。所以,“监督就是支持”的说法是错误的。从哲理上讲应当是:“从目的、效果而言,人大监督可以理解为支持,即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这与一府两院的工作追求是吻合的”或“在一定意义上讲,监督也是一种支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主要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司法机关公正公平,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监督“一府两院”工作,不是相互掣肘,不是唱“对台戏”,大家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一方平安,为了老百姓的幸福安康。对于具体工作和日常工作,应由“一府两院”决定并组织实施,不能包办代替、越俎代庖,也不能不恰当地干预。要按照“党政所急、人民所需、人大及其常委会所能、法律所赋”的原则,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敢于和善于监督,不失职,不越权,把握好“度”,做到“到位不越位,尽职不失职”。要敢于监督。敢于监督,就是要依法大胆行使监督职权,就是要消除“第二政府”的痕迹,不越权不越位,纠正“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行为,依法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增强监督实效,推动“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现在有不少地方党委政府多习惯于证明正确、合法和有效,若人大常委会提出不同意见,指出失误、不合法和由此产生的负效应时,往往就会听到,“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支持发展”,“要坚持改革创新,敢于破除束缚发展的条条框框”等。在这样的语境下,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就成了与党委政府决策不一致的意见,就有不积极支持发展之嫌,所以人大常委会只能充当“第二政府”。人大常委会领导在参与当地经济工作中,没有消除参与中的行政痕迹,不是协管,而是主管,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越俎代庖,没有明确自己的职责,没有遵守宪法和法律,没有严格依宪依法办事,担任重点工程项目指挥长或某些具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直接指挥,现场拍板,办理具体事务,发号施令,个人说了算。因此,有好多地方发生群体事件,都与地方人大常委会没有行使好监督权,把监督与支持划等号,没有严格依宪依法监督和制止政府的暴政行为,没有依宪依法保护公民权益有关。常委会领导要做到参与不越权。地方人大常委会领导在参与当地经济工作中,必须消除参与中的行政痕迹,防止越俎代庖行为,要明确自己的职责,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宪依法办事,最好不要担任重点工程项目指挥长或某些具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不直接指挥,不现场拍板,不发号施令,不个人说了算,不办理具体事务。这是因为地方人大常委会与地方政府的职能权限不同,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各自担负的任务、开展工作范围、内容方法都不同。地方人大常委会领导参与当地经济工作:一是做好协管工作。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区域内的顺利实施。有违反法律的事情人大常委会要去管,如果不去管那就是失职。在地方人大常委会领导内部分工,可以说人大常委会某某领导主管什么,兼管什么,并纳入常委会班子成员的岗位责任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可是地方人大常委会领导参与当地经济工作是在结合行使常委会职权的条件下进行的,决不能因直接参与当地经济工作而削弱人大常委会的本职工作。地方人大常委会领导参与当地经济工作只能是协管,而不是兼管,更不是主管。如果是主管,就会混淆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与执行机关的职权和职责的分工,就会颠倒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律关系,一旦所负责的某项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时,人大常委会将会置身于一种“有话不好说,有话说不得”的尴尬境地,将丧失人大常委会应有的权威。如果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将人大常委会领导推上被告席,那么,人大常委会领导如何应诉?如2004年西安强行拆迁与群众发生冲突、2009年7月福建莆田市发生群体暴力抗签拆迁协议事件、2011年3月云南昭通市绥江县因强制拆迁发生群体事件,今年1月9日因强拆,演化成了黑龙江肇东市肇东镇东跃村的村民一死四伤的恶性案件,过去我们市有一个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征地拆迁组的组长,违反法律强行拆迁,被群众告上了法庭,十分尴尬。如今,我国正如习近平所指出:“中国已经压下的问题前所未有”,主要原因就是还没有真正依宪依法治国,地方出现如此多的问题,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一把手”没有依宪依法办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实质的党委化。人大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服从党委的领导,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坚持党的领导不等于让党来做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服从党委的领导,并不是被动地服从,无所作为,而是要主动参与,创造性地开展监督工作。遗憾的是,现实中,透过人大常委会监督中时时处处、大事小事向党委请示、报告的现象,我们会发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说到底,是党委在监督;人大常委会发出的加强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的呼声,实际上是在呼唤党委来做人大常委会工作,对于党委来说,是权力向人大常委会的转移,对于人大常委会来说,是想借用党委的权力。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有没有力度、效果显著不显著,取决于党委的重视程度,即权力的转移程度,因为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上,除了具体的组织工作外,基本上是难于作为的,都是听从顺从党委意见来做的。如去年有个地方的县委书记叫该县人大常委会一位领导去帮看一份书记讲话稿,提了一些关于依法的意见,被反问道,现在中国是法治国家了吗?样样依法能做成那样?现实的中国一些地方党委领导,实际是书记一人领导,书记说了算,书记不同意不支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能顺利开展吗?现在一些地方党委书记也染上了薄煦来一样的病菌,只能唱和,不能反对;只能赞美,不能批评;只能“谄媚”,不能监督。因此,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当前,一些地方人大工作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问题,既有党委不重视不支持的外部原因,也有自己重视和上级关心支持不够的内部原因。可见,中国依法治国要走的路还很长,很长!但不要灰心,要不卑不亢,中国只有走依法治国的道路,人民才有希望,中国才有希望,才能圆中国梦。党的十八大报告已经明确提出“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这段话不仅说出了各级人大干部的心声,也道出了各级人大干部的希望。只要各级党委书记深刻领会这段话的精神实质,并把它落实在行动上,依法依规重视和支持人大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未来就大有希望、大有作为。二是抓住重点参与。地方人大常委会领导参与当地经济工作不是一般事务性参与,而是围绕当地经济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性参与,为人大常委会解决宏观性、长期性、根本性的大事开展审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地方人大常委会领导参与当地经济工作不是事事都参与,而是抓住重点参与。哪些该参与,哪些不该参与,事前应认真调查研究,决不能盲目顺从。三是不越权不越位。要正确处理集体与个体的关系。地方人大常委会领导参与当地经济工作是个体的,而不是人大常委会集体。所以,参与当地经济工作的人大常委会领导应以各自的身份办事,不能代表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在具体工作中,参与的人大常委会领导主要是对自己参与的事务负责,不能越权,不能越位。在遇到重大问题时,该由政府解决的应由政府解决,做到参与不代办,建议不个人说了算;该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应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常委会会议按法律程序作出决定;遇到疑难问题,而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一时把握不准的,暂不作明确表态,应在工作中继续认真探讨摸索,等到胸有成竹后再向党委、政府提出可行性建议和意见,以充分体现地方人大常委会参与当地经济工作的实效性和权威性。常委会领导要做到参与不代办。地方人大常委会领导在参与当地经济工作中,必须防止“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行为,努力克服“种了别人地,荒了自己田”的现象,不能充当“第二政府”,不能忘记法律赋予的职责,不能违背参与经济工作的宗旨,削弱人大常委会的职能和权威。地方人大常委会领导参与当地经济工作:一是当好参谋。通过参与,深入了解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情报,千方百计当好参谋,努力为党委、政府的决策提建设性意见。通过参与,掌握好第一手材料,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汇报,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二是把好法律关。地方人大常委会领导在参与当地经济工作中要紧扣民主法制这个根本,以民主法制手段为经济建设服务。通过参与掌握当地政府对经济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通过常委会会议审议等形式提出批评和意见,责成政府整改,并由人大常委会工委跟踪督办,确保经济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杜绝政府在经济建设工作中的重大失误和损失,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三是督促政府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督促政府加强管理,畅通渠道,优化环境,全力推动当地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地方人大常委会领导通过参与当地经济工作,利用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法律监督的优势与权威,配合党政部门治理好经济发展环境。同时,充分利用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监督职权,帮助政府治理好投资、建设等方面的环境,努力为本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尽职尽责。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注重提高“三个能力”,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要真正成为一名称职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必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提高“三个能力”。

(一)要注重提高审议能力。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主要内容,也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和载体。作为会议的参与主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水平直接决定着会议审议的质量,影响着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效果。在常委会会议上,组成人员不要不敢发言、不会发言,不要抓不住主要矛盾,言不对题、离题千里;不要“茶壶煮饺子”有话说不出;不要唱赞歌多、观点思路少;不要滔滔不绝、说的都对、可操作性差;不要始终“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要泛泛而谈、概而说之,很难引起重视;不要始终不发一言。审议发言只有抓住关键点,措施处置得力,可操作性强,才能够让人家信服,才能引起重视,产生共鸣,否则就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提高组成人员的审议能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审议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人代会审议,每年都安排会前视察或调研,提前写出议案或建议,做好审议大会报告的各项准备;二是人大常委会审议,一般在会前7天将拟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送到各位组成人员手中,提前了解掌握情况,写出审议发言提纲,这样既可以提高审议发言的质量,又可以节省审议发言时间,在有限的审议时间里,让更多的组成人员发表更多的意见。不管是哪种审议,都要做到提前思考,提前准备,提前熟悉和了解,这样才能胸有成竹,有的放矢。在审议发言时,要坚持以大局为重、发展为重、民生为重,尊重事实,尊重科学,言之有物、言之有据,做到紧扣主题,不说题外话;熟悉情况,不说外行话;把握分寸,不说过头话。

(二)要注重提高视察检查能力。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视察、检查工作一般都列入了年度工作计划,视察检查事项大多是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能够“牵一发而动全身”,引起代表和老百姓的关注,起到以点带面、以点促面的作用。在视察检查中,如果不提前查找资料,了解情况,往往容易走马观花、浮光掠影,在短暂的实地视察检查中很难看出什么问题,听取工作汇报时不了解前因后果,也往往囫囵吞枣,似是而非,听不明白。这就直接导致了在视察检查中,提出的建议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影响了视察检查的效果。要提高视察检查工作水平,关键要做好三点:首先,常委会要选准、选精题目,题目不在多,关键在实、在精,这就要求既要选取全县的重点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又要有计划的安排对这类问题感兴趣、有专长的组成人员参加,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和岗位优势,调动参与的积极性;其次,在开展视察检查中,人大常委会要尽力扩大参与面,增加参与量,注意视察检查能力的培养和锻炼,逐渐提高发现问题的敏锐性、分析问题的严密性、建议对策的可操作性;再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提前做好视察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心中有数。


 (三)要注重提高调查研究能力。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查研究是谋事、议事、成事的重要前提。调查研究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从实际出发,按照规律办事的必然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来自各个不同的工作岗位,社会阅历、工作经验、履职能力和所联系的群体各不相同,对有关情况的了解程度和思考角度也不一样。因此,要把调查研究,作为做好人大工作的基本方法,作为提高审议工作报告质量、提高视察检查工作水平的基础工作来抓。在选题上,要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审议的议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为人大常委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在方法上,要把有组织的集中调研与个人调研、一般调研与专项调研结合起来,每位组成人员既要积极参加统一安排的各种调研活动,又要加强与选举单位或选区的代表和选民的联系,对本社区、本行业、本系统、本部门及其相关情况,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年内至少应写出1篇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在调查对象上,尽可能多接触代表和群众,认真听取和仔细辨别各方面的意见,客观公正地评价工作。常委会会议审议结束后要形成审议意见,视察检查结束后要形成视察检查意见,调研结束后要有调研报告,这里面都牵扯到归纳总结的问题,有一个对各种意见或材料进行分析处理的过程,有一个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过程,这是达到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透过现象抓住本质,得出符合实际的正确结论的关键一环。在起草各种意见报告时,一是实事求是,不说假话,不说没有根据的话和道听途说的话,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和历史的评判;二是多提问题,少评功摆好,少说恭维话,问题提得要准确,要抓住要害,分析要透彻,论据要充分;三是善于解剖“麻雀”,少讲面上的一般情况,应抓住事物的特殊矛盾和关键环节,通过对几个具体问题的重点剖析,小中见大,举一反三;四是多提建设性建议,少说套话、空话、没有用的话,使提出的建议更加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提高审议、视察检查和调研的实效,抓好各种意见和报告的落实是关键,在抓贯彻执行时,一是建立反馈机制,保证常委会形成的意见决议有渠道、有落实、有结果;二是进行跟踪督办,及时了解掌握进展,特别对重点监督事项,要采取多种形式督促办理,重点问题重点解决;三是落实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强化部门职责,努力提高监督工作实效。

三、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固树立“五个观念”,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要真正成为一名称职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必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增强“五个意识”。

(一)要牢固树立责任观念。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当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人民对自己工作的认同和肯定,不仅感到光荣,而且更感到责任重大,要为民代言,为民履职。因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首要的是要增强责任意识。责任就是压力,有压力才有紧迫感,才有动力。只有增强责任意识,明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尽的义务和必须履行的职责,才能有工作的主动性和热情,才能积极履职,自觉认真地做好本职工作,切实发挥作用。


(二)要牢固树立学习观念。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大多数是兼职的,人大工作确实需要一段适应过程,要尽快适应并切实担负起本职工作,就要克服各种困难,坚持不断学习,掌握人大工作基本程序、相关法律法规和必备的业务知识。一是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是要学习法律法规、科学文化知识及人大业务知识。除了学习书本知识,还要向行家里手求教,学习外地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学习要有韧劲、长劲,贵在坚持,不可临时抱佛脚。只有坚持不断“充电”,才能使自己适应新形势,胜任所担负的本职工作。

(三)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权、监督权、选举任免权。要切实行使好法律赋予的上述职权,就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法履职。要做到依法履职,就必须带头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树立法治观念。无论是参加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还是审议发言、提出意见和建议;无论是参加各种会议,还是平时工作,都要使自己的言行与法有据,不可与法律法规相悖。只有坚持依法履职,才能有效地做好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同时,作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要积极主动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多种形式和方法,积极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让更多的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带头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当好普法宣传员和执法监督员。


 (四)要牢固树立公仆观念。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我国,权力机关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人大代表人民选,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委会组成人员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和期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天职。要当好一名称职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负人民重托,就必须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关心人民群众疾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努力为人民服务。同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要采取多种形式,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克服缺点,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

(五)要牢固树立表率观念。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受人民重托,为人民履职,接受人民的监督。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规定出席常委会会议,认真审议议题,不要请假,更不要无故缺席;要积极参加视察、执法检查、调研等活动,切实发挥好应有作用。不能像市二届人大常委会有一位组成人员那样,市二届人大常委会2006年9月至2011年9月的五年任期,共召开39次常委会会议,他只参加15次,占38.46%,37次会前专题调研,他一次也没能参加。这是对人民的不负责。只有每一位组成人员都能严于律己做表率,常委会才能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因此,作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无论何时何地、言谈与行为,都应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自律,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牢记“两个务必”,经常深入人民群众之中,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改进自己的工作方法,扎实做好本职工作,在学习、工作、生活及各项社会活动中,发挥表率、模范带头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总之,只要我们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同心同德,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努力把人大常委会建设成为团结战斗的集体,为劳动生息在这片热土上的老百姓生活的改善和提高,幸福美满作出每个人的努力和贡献,就一定能成为一名称职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口李青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