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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怎样开展工作评议

www.gxbsrd.gov.cn  2017-03-23 08:16  阅读:634327次  作者:李青灵  编辑:韦艳阳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监督法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采用开展工作评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笔者认为,要促进本级“一府两院”及所属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升本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依法办事理念,提高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地位和权威,就得依照监督法的规定,认认真真开展工作评议。


一、必须熟悉和掌握开展工作评议的法律依据

按照监督法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采用开展工作评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形式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日常监督。监督法对过去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的“述职评议”这一实践中不够统一、不够成熟、不够规范的监督形式没有列入监督法,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不再开展述职评议。为了加强对“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日常监督,监督法肯定了大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评议”的有益经验,并将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在全国推广。相对于“述职评议”,开展工作评议,更能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特点,发挥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优势。一是开展工作评议,更侧重于工作方面的监督,可以把对工作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有机地统一起来,实际上对干部也是一种监督,这样,妥善处理了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与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二是开展工作评议,一般是围绕“一府两院”的某一项或某一方面的专门工作,如,评议教育问题,农村医疗问题等,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比较熟悉,能提出很多中肯的意见和建议,评议有深度,监督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就这些问题反复多次地开展工作评议,一抓到底,不抓出成效不罢休,而不是普遍开展评议。对于如何开展工作评议,监督法中也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好这项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监督法规定:工作评议要向社会公开,听取人民群众对专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就相关工作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被评议部门负责人要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工作情况的报告,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被评议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同时,监督法对工作评议从各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统一了监督主体为人大常委会;二是统一了评议对象为“一府两院”的某一方面工作;三是统一规范了评议议题的选择有六大途径(即:分别是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大代表集中反映的意见,组成人员提出比较集中的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常委会专工委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监督法的这些规定更好地体现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责,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也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效开展工作监督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必须充分认识开展工作评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工作评议作为监督法颁布后一种新生的监督形式,增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深度、广度和力度,提高了监督工作的整体水平,增强了“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法制意识、人大意识和公仆意识,推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进一步丰富了代表活动内容,畅通了民主渠道,密切了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拓宽了党管干部的渠道,是党委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与管理的有益补充,凸显了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一)必须充分认识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是国家性质所决定的。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就是说,“一府两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理所当然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而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评议就是有效的监督形式之一。

(二)必须充分认识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建设高度文明、民主富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主与法制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特别是加快了立法步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目前,有的地方和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抗法、甚至徇私枉法的现象屡见不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提高依法治国”。为了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地方人大常委会必须采取各种措施督促落实,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推动依法治国建设进程,其中开展工作评议就是有效的监督形式。

(三)必须充分认识工作评议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要对“一府两院”开展工作评议。这说明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工作评议是履行职责,认真落实监督法的具体体现。人大常委会既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又是民意机关,代表人民对“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是责无旁贷的职责。同时,人大常委会用工作评议的形式开展监督,可以把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的监督、人大代表的监督及人民群众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使人大常委会监督更有权威,更有实效。依法开展工作评议,积极实施工作监督,可以有效地促进“一府两院”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恪尽职守,努力工作;可以有效促进“一府两院”认真履行职责,高度负责地抓好各项工作,防止工作出现失误和偏差,进而避免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的损失,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四)必须充分认识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符合党心民愿。开展工作评议是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大政方针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具体体现。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既是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又是畅通规范的民主渠道,通过这种面对面的评议,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密切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案、依法决策,增强工作透明度,增强宗旨意识、法制意识、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廉政意识、人大意识,评议是一副清醒剂,能使被评单位干部保持清醒的头脑;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愿,使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活动,增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大代表履行法定职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必须严格依法认真开展工作评议

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评议,有利于把法律赋予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变成实际内容,增强人民当家作主、依法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责任感,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得到加强和深化,有利于促进“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反腐倡廉,有利于促进“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摆正位置,接受监督,推动工作。人大常委会开展评议工作,就是通过民主的办法,通过人民起来监督的办法,来跳出“人亡政息”的周期率,让国家的政权更加稳固,人民的事办得更好,我们地方人大常委会一定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对工作评议重要性的认识,积极认真地开展工作评议,努力取得实实在在的实效。

(一)必须精心选题,严格程序。一是选准选好议题,把握工作评议的全局性和针对性。首先,要抓重点、议要事。紧扣党委工作中心和“一府两院”正在着力实施的、涉及广大群众关注的要事。其次,要抓全局、议大事。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不可能面面俱到,必须抓住事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改革稳定大局的事项,切忌求全求多。最后,要抓热点、议难事。要围绕人民群众、人大代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评议议题,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能够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体现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二是严密工作程序,精心组织安排。根据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专项工作评议,原则上要经过制订计划、确定对象、宣传动员、自评自查、视察调研、形成意见、听取报告、会议评议、票决测评、跟踪监督、公布结果等多个步骤和环节,最重要的是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切实把好前期调研、会议评议和反馈落实阶段的工作,统一规范程序要求,严格按照工作评议设定的内容程序决不能操之过急,不讲程序,随意简化工作步骤,消极应付,不求实效。

(二)必须深入实际、强化调研。开展工作评议前的调查研究是评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必要条件。调研要采取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调研,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了解掌握第一手材料,找出规律,找准问题的症结,才能提出富有针对性、建设性的意见建议。一是拓展调研渠道,通过报刊、电视、网站等平台对专项工作评议的重点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以发出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电子邮箱等多种方法了解情况。二是注重调研实效。在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前,要全面深入实地了解真实情况,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深挖问题根源所在,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三是总结调研情况。调研结束后,集中调研组人员对调研情况进行交流,分析提出问题,群策群力,突出调研情况重点,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必须完善制度,民主评议。在现行法律政策的范围内,根据监督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适时出台一些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开展工作评议的制度和办法,使专项工作评议做到有法可依、促进制度建设的规范化。工作评议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充分展开讨论,深入了解评议对象详细情况。对专项工作进行评议时,可邀请人民群众代表进行旁听,增强社会监督。被评议对象除了作专项工作报告、回答询问外,必要时还要详细做出解释,全力配合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

(四)必须强化问责,督促整改。认真做好整改跟踪督办工作,是专项工作评议取得实效的根本保证。“重过程、轻结果,重答复、轻落实”只会使监督流于形式,人大常委会不能发挥真正的监督作用,对此我们要做到:一是评议结果要公开。开展专项工作评议要通过报纸、电视台、人大网等形式进行会议宣传报道,公开专项工作报告评议情况和常委会行使职权情况,将“一府两院”的工作置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等多方的监督之下,对被评议单位起到督促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作用。二是意见督办要规范。专项工作评议在督办方式上,既可以适当采用常委会督办和各专工委督办相结合的方式,即常委会领导督办重要评议意见,对口专工委负责督办一般评议意见;也可以采取检查、调查等方式,督促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执行和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委会,加大督办力度。同时,常委会和各专工委加强与部门联系,动态掌握工作办理的进展情况,力求做到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双管齐下,真正落实督促评议意见办理。三是反馈制度要完善。评议意见的研究处理必需要明确具体时间,“一府两院”应在收到评议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二个月)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对一些短期难以整改见效的部门向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和反馈期限,以此确保评议意见的权威性。“一府两院”在整改过程中要对照评议意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逐条整改到位,力求实效。同时要多吸纳常委会评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意见,通过严格规范的跟踪监督,推进专项工作评议监督工作取得实效。四是整改落实要问责。评议的目的在于改进工作。人大常委会要对整改单位做好督促,对拒不按要求改正的单位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问责。只有落实问责制度,认真抓好整改环节,落实整改方案,专项工作评议才能取得预期效果。

总之,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评议,是对“一府两院”工作有效监督的一种形式。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我们地方人大常委会要精准把握时代的脉搏,紧跟时代步伐,认真实施监督法,积极探索实践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方式,强化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提高监督质效,运用各种渠道和方式,加强监督“一府两院”工作,切实履行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责,不断推动地方法制建设,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李青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