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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加强学习 争当行家里手

www.gxbsrd.gov.cn  2013-02-01 09:24  阅读:729197次  作者:李青灵  编辑:马 琳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又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肩负着替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任,肩负着广大选民的信任和重托,使命光荣而神圣。人大代表素质的高低,履职能力如何直接影响人大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应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良好的思想文化素质,科学的思维方法,较强的工作能力,求真务实的精神。为此,人大代表要积极加强学习,争当行家里手。

必须认真学习掌握人大代表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享有与执行职务相适应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3)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4)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5)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人大代表权利的行使,要遵循法定的程序,有的是要通过全体代表或者通过部分代表。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同时也是履行应尽的义务。

必须认真学习掌握什么是代表议案。人大代表的议案。在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在地方人大,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镇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代表议案是法定数量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内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求列入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议事原案。代表议案是人大会议审议的议案的来源之一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一种重要行为。

必须认真学习掌握提出议案需要注意的要求。代表提出议案的要求主要是:(1)要注意在调查研究、认真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人大代表应当本着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提出议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将提出议案与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相结合,把参加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以及通过各种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等的过程,作为酝酿、起草议案的过程,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依法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的议案。代表不能简单地把他人起草的材料,直接作为议案提出。(2)要注意根据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提出议案。凡不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如制定行政法规、调整行政区划、增加机构编制、申请建设项目、申请财政拨款、案件申诉等,不应作为议案提出。不要以为只有代表议案重要或者受重视,而把属于代表建议的内容作为代表议案提出。(3)要注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出议案。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出议案,不片面追求数量。代表议案的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4)要注意提出议案应当共同负责。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应当体现所有联名代表的共同意志。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议案内容,以表达其真实意愿。要杜绝或者避免提出议案过程中代表转圈签名、参加联名的代表不了解议案具体内容等现象,真正体现代表对提出的议案内容共同负责,真正维护法定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的立法本意。(5)要注意符合代表议案的格式要求。为便于代表议案的处理和审议,代表议案应当书面提出,一事一案,使用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代表应当按照代表议案专用纸上所列项目和要求填写,并亲笔签名。代表在准备议案过程中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也可以请有关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给予协助并提供必要服务和保障。

必须认真学会依法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可以在人大会议期间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将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送至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设立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机构,在代表驻地设有工作机构接收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将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为方便代表,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还为代表制发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信封。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随时要求撤回。人大代表向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必须认真学会审查政府工作报告。(1)审查政府工作报告的程序和方式。①参加全体会议听取政府工作报告。按照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议程惯例,一般在会议的第一天听取政府工作报告。②讨论审查政府工作报告。代表法规定:“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查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人大代表一般参加代表团分组会议,审查政府工作报告。③对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代表在审查中,可对报告和政府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代表在审查报告时,对于不清楚或有意见的问题,可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询问,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或负责人员作出答复。④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表决。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大会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对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关于报告的决议。(2)审查政府工作报告的原则要求。①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政府工作报告涉及到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各方面的政策措施。这些大政方针和政策措施有其历史连贯性和发展变化过程。人大代表要对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就需要了解其来龙去脉。政府工作报告还涉及到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外交、国防等方面内容,还包括行政体制、政府建设等内容。人大代表审查政府工作报告,应学习了解有关方面的必备知识。②熟悉政府有关工作的实际情况。人大代表应当对政府工作的任务布局和实施情况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对政府工作报告既要全面审查,也要从不同方面认真审查。人大代表来自于社会各个方面,一般比较关注某些方面的工作和某些领域的问题,这又要对这些方面的情况有比较深入的了解。这样审查,才能够符合实际、有针对性,也才能够代表群众利益和愿望,把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出来。③深入研究思考问题。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审查政府工作报告,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倾听基层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做好比较充分的准备,包括掌握基本情况和相关数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思考,提出中肯的、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④坚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全面地、辩证地、历史地看问题,紧紧把握全局,把握主流,客观公正地评价政府工作,防止以偏概全,力戒片面性。⑤把审查政府工作报告与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结合起来。政府工作报告是从全局和宏观的角度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提出下一年的任务。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作为政府提交大会审查的报告之一,是政府工作报告的具体化。政府调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是否合适,财政收入的来源是否符合实际,财政支出的用途是否合理等,在其中都有体现。结合审查,能够更全面、准确地了解政府工作,进而作出客观的评价。

必须认真学会审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点审查以下内容: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反映了当地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计划安排的主要目标是否符合已经确定的指导思想;计划安排的措施是否与确定的目标相衔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是否切实可行;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解决措施;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审查过程中,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财经委在会议期间应当举行全体会议,并根据代表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计划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提请大会表决。

必须认真学会审查政府预算。(1)把握好政府预算审查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做好人大代表对政府预算审查工作,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的领导,围绕党委的总体工作部署,紧紧把握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从大局出发,认真深入地审查政府预算,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出谋献策。根据预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监督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大代表在审查政府预算草案时,要集中审查政府预算草案的合法性、真实性、政策性和合理性。合法性审查,就是看政府预算的编制是否遵循预算法的要求,预算编制的形式、编制的内容、编制的程序、编制时间都要依法进行。收支项目的分类、收支项目的统一性等,都要遵循国家的具体规定,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这些都是合法性审查的要点。真实性审查就是看政府预算是否是真实、完整地反映政府和部门的一切财政收支活动,收支数字是否有假定、估算或任意编造,是否打有埋伏,是否造了假账,预算外是否还另列有预算。政策性审查,就是看政府预算是否体现了当年国家财政经济的大政方针,是否体现了当地党委政府宏观调控目标和工作重点。政府预算编制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体现政府的调控意图,主要是通过预算收支范围的调整和预算收支结构的变动来实现的。合理性审查,就是看政府预算确定的收支总量与收支结构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是否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之下,人大代表可以从编制审查、收入审查、支出审查、平衡审查四个方面进行重点审查。(2)严格预算审批程序。预算审批程序是人大代表依法有效行使预算审批权的重要保障,也是人大代表审批政府预算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程序也是法,依法审查和批准的程序必须进行,而且要认认真真地办好,这也是为实现对政府预算实质性审批奠定的一个前提条件,可以这样说,没有程序性的审批就不可能去实现实质性的监督。因为我们人民代表大会所有的议程都得按照规范的合法的程序去办,这也就包括政府预算的审查和批准。预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都专门规定了人大审查、批准政府预算的程序。比方说,政府预算编制完了以后,政府要研究,政府研究完了要向人大常委会汇报,然后要向党委汇报。在这个汇报当中,人大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就要进行初审。人代会期间的预算审查、批准要经过各代表的审议、预算委员会或财经委员会的审查、主席团审议预算委员会或财经委员会提交的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全体会议表决等环节,批准预算,这些程序都是必须的。从会前的预审、初审,到大会期间代表审议、预算委或财经委审查,从主席团会议通过审查结果报告,到大会最终表决,政府预算要在人代会上连闯大大小小六道“关口”,才能最后获得批准。(3)抓着政府预算草案的重点进行审查。审查预算是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政府预算的基础,更是批准预算的关键环节,无论是人大代表的审查,还是预算委、财经委的预审、初审,都要抓住以下重点。①看政府预算形式要件是否符合规定。编报政府预算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有一套必须严格遵循的方法、程序和具体要求。因此,我们首要的是对政府报送的预算形式要件方面进行审查,确保预算编报规范、合理,重点看编报预算资料是否齐全,预算报告是否完整,预算报表与资料的衔接和联系是否符合逻辑,保证人大代表审有资料、查有数据、议有参考。②看收入预算是否完整、合理。预算法规定,所有政府收入都必须纳入政府预算,受人大预算监督。人大代表对收入预算进行审查,第一就是审查政府及部门是否依法将所有的收入都列入预算,是否如实测算各项收入,是否隐瞒或少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是否隐瞒或少列少报单位的经营收入。第二要审查收入预算的增长是否与GDP的增长相适应,是否考虑了财政政策和国内外经济形势、产业结构、进出口贸易等方面的变化对财政收入的影响,预算收入是否科学、合理,结合经济结构分析各项收入计划,尤其是主要收入的计划,看收入结构是否合理。③看支出预算规模是否适当,重点支出是否得到保障。财政支出是工农业生产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保障,是党和国家各级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实施的具体体现,是政府预算审查中最复杂的部分。做好支出预算审查,是预算审查的重中之重。在支出预算审查中,重要是看预算支出规模是否适当,支出预算与计划和政策的衔接程度如何,支出结构是否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不断优化,要看支出具体项目的合理性尤其是绩效,要看法定支出的落实情况,要看部门对活动成本的测算是否合理。在财政资源分配中,由于财力总是有限的,想满足全部支出是不现实的,这就需要在坚持统筹兼顾的基础上确保重点。对地方政府而言,重点支出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本年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所确定的重点投入领域和项目,大多体现在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之中;二是经济社会中亟待解决一些热点难点和群众当前最关心、最迫切、最直接的利益保障,如社会保障、就业、医疗卫生等;三是法定支出。目前,我国的法定支出比较多,其中教育、农业、科技方面的法定支出是具有强制性的。在审查政府预算时,要认真审查这项重点项目支出决策是否科学,这些重点支出是否得到保证,教育、农业、科技等重点领域财政投入的增长幅度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④看预算收支是否平衡。我国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平衡审查就是审查预算收支的平衡情况,其关键是要看平衡是否真实,防止虚假平衡。例如,预算确定的收入指标不切实际,执行中用挤占其他方面收入的办法实现,对应付的费用不安排或安排不足,支出留缺口等,这样形成的平衡就是不真正的、不可靠的平衡,就是表面的虚假平衡。虚假平衡会使人们产生对财政状况的误解,因而比公开的赤字具有更大的危害性。通过审查和批准政府预算,人大代表就能够发挥为人民看好“钱袋子”的重要作用,确保公共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确保政府履行财政责任,促进依法理财和民主理财。

必须认真学会审查预算收支是否平衡。财政收支平衡又称预算收支平衡,是国家预算收支在量上的一种对比关系,即在一个财政年度内,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之间达到平衡。保持财政收支平衡,对保持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我国预算资金的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因此,只有当年取得的收入和当年的实际支出才构成当年财政收支平衡,运用以往留下的结余或者是当年留下的结余都是不平衡。在审查预算是否平衡时,尤其要注意财政赤字和发债规模。根据我国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债务收入不作为一般的财政收入,债务还本支出也不列入当年一般财政支出。因此,在衡量预算平衡时要看预算草案“收入合计”和“支出合计”栏目是否平衡。在预算草案中,弥补中央财政收支差额一栏反映的就是中央财政赤字。如果出现较大结余,意味着财政资金未能做到有效运用。如果赤字过大,甚至年年出现赤字,可能会造成通货膨胀,引起商品供求关系紧张,也会影响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给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危害。我国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中央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性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政府公共预算是指反映国家以社会经济管理者身份取得收入,用于维持政府公共活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发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支出的预算。政府公共预算支出主要用于社会职能方面,都是无偿性支出,或者说是不能取得直接收益的支出,因而其来源也应是无偿的。由于地方没有弥补赤字的手段,因而不能搞赤字预算。在审查预算执行时,要看赤字和发债规模是否控制在人大批准的范围之内。在审查预算是否平衡时,还要注意看预算平衡是否真实,防止虚假平衡。虚假平衡的表现形式主要是“财政挂账”,即将当年收不抵支的差额结转到下一年,如当年该由财政拨付的政策性亏损补贴不按时拨付,该退给企业的款项不退,从而减少了当年赤字。财政虚假平衡会使人产生对财政状况的误解,因而比公开的赤字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必须认真学会审查重点支出是否得到保障。在财政资源分配中,收入总是有限的,很难满足全部的支出需要。这需要在坚持统筹兼顾的基础上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财政支出重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特殊要求;二是国家法律虽未作规定、但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亟须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1)我国对预算支出安排有直接特殊规定的法律主要有:预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经济不发达的民族自治地方、革命老根据地、边远、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农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其他有关法律和一些重要的法规、决定中还有有关预算支出的直接特殊规定。这些都是很硬的指标,我们在审查预算时,要注意对农业、教育、科技等重点领域投入的增长幅度应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2)有些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亟须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国家法律虽未作规定,也应作为预算支出的重点。在不同的时期亟须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会不一样。除了农业、教育、科技等问题外,通常还有社会保障、社会公共卫生等。

必须认真学会审查预算超收收入的支出方向和使用情况是否合适。超收收入是指收入预算的实际执行结果超过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收入,是预算执行结果超过预算数的差额。由于预算只是一种预计安排,其执行结果往往是有一定差额的,或者超收,或者短收。由于我们在编制预算时,比较强调要留有一定的余地,因此在实践中,短收的情况较少,超收的情况较多。预算执行中有了超收,只要是依法征收的,就是好事。问题是超收收入用在什么地方,使用要经过哪些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中对中央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提出了三项要求:一是明确规定中央预算超收收入可以用于弥补中央财政赤字和其他必要的支出;二是中央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即不能随意使用;三是实行通报和报告制度,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情况,国务院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另外,在人大预算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决算审查报告中,有时会对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提出要求。如在2004年的预算审查结果报告中就提出:“今年预算执行中如有超收,应主要用于‘三农’、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在2005年的预算审查结果报告中提出:“今年预算如有超收,应当重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们在审查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时,要看其是否符合这些规定和要求。

必须认真学会审查转移支付是否合规合理。转移支付一般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助。其目的是为了均衡地区之间的财力和实施中央有关政策,转移支付是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又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比较多,其中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科学技术、教育、医疗卫生等。另外,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要求,还有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目前,我国的转移支付法正在制定过程中。我们在审查转移支付时,一是要看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是否贯彻了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二是要看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是否及时、到位。另外,在当前尚未立法的情况下,可对现行的转移支付办法是否规范、转移支付结构是否合理、转移支付安排和拨付是否透明进行审查。

必须认真学习掌握人大常委会职权的内容。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一系列重要职权,通常可分为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等。具体包括:(1)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2)监督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并对它们在本行政区域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3)重大事项决定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4)人事任免权。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地方“一府两院”相关负责人的人事任免,以及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必须认真学会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议案。人大常委会以会议的形式决定问题,会议的主要内容就是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基本上采取以下方式:(1)全体会议审议。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报告单位的负责人要在全体会议上宣读报告稿;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议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对议案的说明。(2)分组会议审议。由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数比较多,为了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时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和议案说明以后,就开始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3)联组会议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常委会会议在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时,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必要时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就议案中的主要问题展开讨论和辩论。(4)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在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审议的同时,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的交付,也对有关议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报告或者审议意见。

必须认真学会审查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听取和审查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一方面是讨论国家大事,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献计献策;另一方面是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作出评价,推动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审查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人大代表要着重把握以下几点:(1)做好审查前的调查研究。审查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实质上是人大代表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作出评价。准确客观地做到这一点,需要通过学习来认识和理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又需要通过调查研究来了解大量的事实,掌握充分的材料。“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因此,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特别是每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前,人大代表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掌握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新时期,党和国家不仅有总的路线和方针,还有一定时期具体的政策,都需要人大代表通过不断的自觉学习来认识和理解。有了对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理解,才能深刻领会和正确判断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内容,才能站在政治的高度发表审查意见。二是无论是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集中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开展的活动、代表的持证视察,还是代表在联系人民群众的过程中,要注意了解和搜集人民群众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建议的有关材料。三是人大代表分布在各地区、工作在各行各业,人大代表要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认真了解和研究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和材料。只有了解真实的情况,掌握丰富的材料,在审查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才能有言可发、有话可说,审查意见言之有物、有的放矢。(2)审查过程中畅所欲言。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优良的工作作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身就是民主的会议,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讨论决定国家和本地区大事,对国家和本地区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提出意见的场所。宪法规定,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因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人大代表也应该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每个人大代表应该抱着不辜负人民重托、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热情,认真审查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正如彭真委员长曾经说过的,有意见都讲出来,赞成的,反对的,满意的,不满意的,建设性的,批评性的等,都可以讲。即使不正确的意见,讲出来也往往对别人有启发,可以促使别人思考问题,从中引出正确的意见来。(3)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地发表审查意见。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活的灵魂,也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和最根本的工作方法。我们党向来提倡,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要说真话、鼓真劲、办实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人大代表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是讨论决定国家和本地区大事,是代表人民对国家和本地区事务提出意见,必须实事求是。这就要做到客观全面地看问题,一方面,客观地看待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充分肯定成绩,严肃指出不足,不主观作判断;另一方面,全面评价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不能用成绩掩盖不足,也不能以不足否定成绩,不片面下结论。(4)从党和国家大局出发进行审查。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发展是硬道理。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指出,必须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是我们党和国家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全局性工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根本的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即坚持发展,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统筹兼顾。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综观国际国内大势,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要准确判断重要战略机遇期内涵和条件的变化,全面把握机遇,沉着应对挑战,赢得主动,赢得优势,赢得未来,确保到二0二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任务十分艰巨,全党同志一定要埋头苦干、顽强拼搏。”审查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人大代表要紧紧围绕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就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结合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和人大工作的特点提出审查意见;提出的审查意见要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服务于科学发展观的贯彻及和谐社会的建立,有利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5)把审查工作报告与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结合起来。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工作都必须以人民的利益为重。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必须维护人民的利益,关注人民的生活,反映人民的声音。因此,人大代表审查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就要看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监督等工作是否维护了人民的利益,是否关注了人民群众的生活;人大常委会下一步的工作安排是否反映了人民的心愿,是否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人大代表工作在各行各业,分布在各地区,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最了解人民群众的疾苦,对人民群众关心和关注的问题也最有发言权。(6)把审查工作报告与评价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结合起来。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文字表现方式,它与人大常委会的实际工作相比较,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审查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目的,是准确地评价常委会的工作,进一步推动常委会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因此,审查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必须与评价常委会的工作结合起来。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内容要认真阅读,但不能仅仅以常委会工件报告的内容看待和评价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常委会的工作主要是两方面:一是行使职权的情况怎样;二是为行使职权开展的工作如何。要通过对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有关材料的分析,结合了解和掌握的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准确地看待和评价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同时,人大代表的审查意见无论是建设性的还是批评性的,也不能仅仅是工作报告如何修改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常委会工作做了什么、做得怎样,工作部署是否得当、如何改进等。(7)把审查工作报告与通过的上一年工作报告结合起来。上一年的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一般在总结一年工作的同时,还提出下一年工作的任务和具体工作安排,有时还针对上一年工作的不足提出一些改进的措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经人大代表审查后,一般都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表决形成一个决议,对常委会过去的工作作出评价,对下一年的工作提出要求。审查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就要结合上一年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上一年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关于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看一看人大常委会在过去的一年是否按照工作报告中的安排和决议中的要求去做的,是否完成了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决议提出的任务,对上一年提出的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改进得怎么样。进而提出审查意见,表明对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实际工作的态度,及进一步改进的措施。(8)把审查工作报告与行使人大代表的其他权利结合起来。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大代表有权提出询问,向有关机关和部门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等。审查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代表可以根据情况把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运用起来。不清楚的问题可以询问,不满意的事情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进行监督,有建设性和批评性的意见可以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使对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审查更有质量。

必须认真学会抓住关键环节审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要从以下几个环节入手:(1)把握好司法工作与国家全局工作的关系。党中央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加强司法能力和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在国家发展的每一阶段,都有不同的工作重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要服务于国家工作大局,通过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保障国家工作大局和工作目标的实现。审查“两院”工作报告,要看“两院”过去的工作是否发挥了对国家全局工作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下一步工作安排是否与国家工作全局相吻合。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效率,充分发挥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保障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正常秩序。司法体制改革也有一个统筹局部与全局的问题。审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也要看“两院”局部的改革是否服从和服务于整个司法体制改革这个全局,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2)把握好重点工作与一般工作的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应当全面发展,在全面发展中突出重点,通过重点工作的突破带动和促进一般工作,实现重点工作和一般工作的协调发展。人民法院的工作包括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审判监督工作等;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包括批捕,提起和支持公诉,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的监督,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等。“两院”还都有队伍建设、工作机制改革、司法行政管理、处理控告申诉等方面的工作。审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当然要了解“两院”的全部工作,但每年完成的重点工作和下一年度的工作重点反映出党对司法工作的总体要求,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强烈愿望,也反映出司法工作的内在规律,人大代表在审查“两院”报告时应当给予特别关注。(3)把握好自身工作与司法环境的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工作、检察工作质量的好坏,效率的高低,主要靠“两院”自身的努力,但也离不开环境的影响和制约。有些地方曾经发生以言代法、以情枉法、以权压法现象,有的地方没有考虑“两院”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组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参加行政执法、行风评议,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活动,干扰了办案,影响了司法工作。审查“两院”工作报告,要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影响司法工作的各种因素,客观分析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因,为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加强监督中体现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支持,促进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4)把握好工作质量和效率与队伍数量和素质的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质量和效率通过办理案件体现,通过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实现。从总体上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在不断提高,但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要求还有距离,一些司法人员政治素质不高,思想作风不过硬,法律知识功底不深,司法实践能力不强的现实还客观存在,队伍人员数量严重不足的矛盾突出。审查“两院”工作报告,应当注重与案件质量和效率有关的内容,如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总量、结案率、上诉申诉率、申请民事执行案件的执结率等情况,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总量、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情况,同时将审判、检察业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与队伍的整体素质状况联系起来,重点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采取了什么措施,取得了什么效果,当前还有哪些不足,下一步还将采取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可行,等等,促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加强队伍建设,保证司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5)把握好工作思路创新与工作连续性的关系。司法工作要保持传统,保持连续性,也要创新。每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在回顾过去工作的基础上都会提出一些富有创新意识的工作思路,代表审查时可以结合上一年度代表大会批准的“两院”工作报告来评价过去的工作成绩和今后的工作思路,重点是“两院”是否完成了上一年度确定的工作任务,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与上一年度的工作是否有内在联系。“两院”的工作不能没有创新,也不能完全割断与以前的联系,一切另起炉灶。

必须认真学会做好审查法律草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准备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法律案或者地方性法规案,首先由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对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然后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或者地方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查意见,对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进行审查,将代表的审查意见研究吸收到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条文中。代表审查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是立法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我国的人大代表都不脱离原单位的生产和工作,而立法本身的专业性、技术性又很强,并且人大会议的议程多、时间紧,审查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时间有限。因此,审议好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需要做好精心的准备。按照规定,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要在人大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发给人大代表。为了做好审查工作,代表接到草案后,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开展调查研究,为大会审议做好准备。调查研究的形式和方法可以有下几个方面:一是调查了解立法事项的现实情况和问题;二是征求与立法事项有关的机关、团体、单位和公民的意见;三是走访与立法事项有关的专家、学者,听取意见。通过调查研究,初步形成对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总的看法和具体修改意见。认真阅读了解关于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草案文本和与草案有关的各种参阅文件和资料,是审议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基础。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对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对主要问题的处理方案都有比较明确的说明和解释。认真阅读研究说明可以获得对草案的总体认识,有利于深化对草案文本的进一步研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于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或者地方性法规案,提案机关、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要提供有关的资料。这些资料通常包括现实情况、国外或者地区的相关资料、常委会的审查意见等内容,为代表审查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提供了一定的素材。通过对这些文件和资料的阅读研究,可以比较便捷地掌握了解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从而为审议奠定基础。

必须认真学会抓住重点审查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代表审查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的必要性即是否有必要立法,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所涉及的事项是否有必要用立法来规范。判断立法的必要性,一是所要规范的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调整的范围,是否需要制定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来进行规范和调整;二是立法事项在现实中的矛盾和问题是否需要用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来加以规范解决。立法的可行性是立法的条件是否具备,能否用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来规范,立法能否在实践中行得通。判断立法的可行性,一是立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处在急骤变化中的社会关系用法律调整是不适宜的,因为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特点是相对稳定,用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来固定急速变化的社会关系,容易造成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与现实的冲突。二是立法所要确立的制度和规范,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在实践中是否行得通,是否统筹考虑了各方面的要求等。三是与立法事项有关的理论准备是否充分,对立法的认识和意见是否统一等。(2)法律草案是否有与宪法相抵触的情况,地方性法规草案是否有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与其他相关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是否协调。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立法统一是保持法制统一的源头。代表审查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要严把法制统一关。不仅要看法律草案条文的具体规定是否与宪法保持一致,地方性法规草案条文的具体是否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持一致,而且要看立法的精神和原则是否也保持一致,同时,还要看与有关的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是否衔接一致。(3)立法宗旨、调整范围、指导思想和原则是否明确、内容是否准确。这些内容通常体现在总则中,决定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的结构、具体条文的设计、具体问题的解决办法等,因此是审查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内容。(4)对重要问题的解决方案是否科学合理。每一部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都有几个比较核心的问题,与这些核心问题相关的条款是立法的重点,要仔细审查这些条款设计的方案是否可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修改方案,并给予充分的论证。(5)立法技术运用是否得当,法律语言表述是否准确、科学和规范。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一般包括总则、分则、罚则和附则等部分。总则一般规定立法宗旨、依据、调整范围、原则和管理体制等。分则一般按章节规定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罚则是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通常根据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一种或者几种法律责任。附则一般是对附带性内容进行规定,包括实施时间,与过去相关规定的关系,相关专业术语解释等。立法实践中,内容比较多的法律草案,包括有篇章节,上述内容分别安排在相应章节中;内容比较少的法律草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则不设篇章节,上述内容体现在有关条文中。立法语言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规范的重要载体。立法语言要求简洁明确,一般较少使用形容词和副词。在立法中,权利一般用“可以”、“有权”来表示,义务一般用“应当”、“必须”来表示。立法技术的运用也是代表审查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时要了解掌握的重要方面。代表审查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可以从以上一个或者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审查。代表在审查草案过程中,遇有不了解的情况和问题,可以提出询问,请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回答。需要查询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术语的含义,可以请大会工作人员提供协助。

必须认真学会在审查法律草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中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在立法实践中,对同一个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条文草案,常常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有的甚至是有激烈的争论。这实际是从矛盾的不同方面看待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引发的问题。为了使立法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作出正确的立法决策,立法中需要正确处理各种关系。代表在审查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几种关系主要有:(1)正义与利益的关系。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要体现正义,体现公正性、合理性,同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又是对具体利益的确认和保护,两者具有一定的冲突性。立法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要维护社会公平,体现社会正义。立法体现社会正义,就需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正确处理各种利益主体的关系。(2)自由与秩序的关系。自由和秩序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但两者也是有冲突的。自由超过限度就会影响秩序,而秩序的确立又要对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立法对社会关系的规范,既要赋予公共权力机关以必要的权力和手段,以确保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时又要赋予每个人以充分的权利和自由,以保持社会内在的活力。只有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3)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与效率都是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但社会的资源是有限的,而资源的不足就会导致公平和效率之间的矛盾。立法作为一种制度上的安排,要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既要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又要充分体现社会公平。(4)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与道德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方式。但是,两者的性质、功能不同。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主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道德规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个人良知来实施。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既要区分社会关系的性质,正确使用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手段;同时又要与道德规范结合起来,使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5)立法与改革的关系。立法的特点是把成熟的社会关系固定下来,使之保持相对稳定;而改革的特点是要突破原有的体制和规则。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冲突性。我国正处在改革转轨的重要时期,必须正确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一方面,立法要体现中央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把实践中证明是成功的改革成果、经验肯定下来;另一方面,改革经验尚不充分或正在进行改革的,立法主要是确定改革的原则,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同时对于现行法律中不适应改革需要的,要及时予以修订完善。(6)惩罚与教育的关系。惩罚是国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所给予的不同制裁,体现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强制性的特点。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是保障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有效形式,但绝不是唯一的形式,教育也是保障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实施的重要形式。对于模范遵守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行为,给予鼓励,充分发挥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引导作用。即使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是着眼于教育,着眼于让行为人认识到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此警示本人或其他人不再违反,从而达到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实施的目的。

综上所述,人大代表只要积极主动认真加强学习,就一定能成为人大工作的行家里手。口李青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