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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百色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www.gxbsrd.gov.cn  2013-02-20 08:57  阅读:715778次  作者:  编辑: 罗名斯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2013年2月19日百色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邀请不是百色市第三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百色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一、驻百色的全国人大代表和自治区人大代表;二、出席百色市政协三届三次会议的政协委员;三、百色军分区领导;四、在百色的厅级离退休老干部代表;五、中共百色市委副秘书长,市委部、委、办、局各一位负责人;六、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驻外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一位主要负责人;七、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一位负责人;八、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在市人大机关工作的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九、驻百色的中央直属、自治区直属单位各一位负责人;十、百色市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一位负责人;十一、驻百色的高等院校、驻百色城的中等专业学校、市直高级中学及医院各一位负责人;十二、部分企业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