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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举措

www.gxbsrd.gov.cn  2012-01-12 16:41  阅读:464007次  作者:李青灵  编辑:谭 宜  来源:百色人大网 

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举措

——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讲话的体会


□李青灵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健全民主集中制,不断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观念,认真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笔者认为,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是胡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的一大亮点;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是依法治国提法通俗具体的说法;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举措。它的基本要求是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居于权力之上,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制度成为规范社会关系、裁判纠纷诉讼的主要标准。每个公民都要受法律制度的约束,任何人违反法律制度都必须依照法律制度以予制裁。总之,胡总书记的七一重要讲话,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对做好地方人大工作、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我们地方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干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切实把讲话精神落到实处,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要保证权力授予有制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就必须用法律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法律制度最具稳定性连续性。它所设定的行为规则是一种衡则,不会因人的变化而变化;法律制度具有权威性,体现人民的愿望、党的主张和国家的意志,一切组织都必须无条件地自觉执行;法律制度最具科学性,反映客观规律,依据法律,国家的政治事务、经济事务和文化事务均可公平高效地进行;法律规范明确、公开,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广泛的可监督性;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能够有效的维护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秩序。因此,只有依靠法制,才能保证权力授予有制、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国家重大事项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家生活令行禁止,从而社会安定,政治稳定,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地持续发展。正如邓小平所说:“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领导人不可能什么都做得百分之百的正确,不可能一点缺点错误都没有。”“如果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违法,领导人的话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命运和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权威和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因此,为了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胜利,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积极协助地方各级党委用法律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证权力授予有制、行使有规、监督有效。

  要实现社会和谐相处,就必须用法律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法制的基本特征在于它的公正性、正义性和公平性。它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它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确立和维护机会平等的规则,即从总体上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确立和维护按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也就是根据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贡献进行有差别的分配;法制是一种理性的行事原则,它是事先设定的规则,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普遍性、一致性和可预期性,从而有效地调整好各种社会关系。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为实现社会和谐相处,积极协助地方各级党委用法律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消除伤害人民的感情,影响社会和谐的长官意志,杜绝用权威管权管事管人的行为,防止人们权利机会的不平等和形形色色腐败现象的发生。

  要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必须用法律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社会主义从诞生的那天起,就是同人民当家作主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主义是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的事业,而人民的利益只有靠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够真正得到维护。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制度,并选出各级行政官员来执行人民利益和意志体现的法律制度。政府的权力既然来源于人民的委托,作为人民公仆的公务员,在接受、承担人民所交付的任务后,就不能辜负人民的期望,就要成为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和忠实于法律的表率。可是,当今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快速发展,物质极大丰富,人的自由度加大,各种诱惑增多,社会道德滑坡,使许多人常常处于权与法、钱与法、色与法、情与法的冲突、纠结之中。一旦监督不到位,拥有权力的领导干部就很容易处于缺少制约的状态中。在这种状态下,倘若其不注重个人修养及自律,就很容易变得狂妄自大、专横跋扈、目无法纪、为所欲为,将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以身试法。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监督各级政府严格按照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制度去管权管事管人,按照胡总书记的讲话要求,“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行使权力就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决不能把权力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促使各级行政官员不违背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本质,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行使权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忠于人民,尽职尽责。

  要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就必须用法律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我们党把推进依法行政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行政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制度观念淡薄、缺乏群众感情和服务意识。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解决这些问题,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用法律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促进政府部门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规范行政行为,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加大机构整合力度,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减少行政层次,降低行政成本,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问题;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保持清正廉洁,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就必须用法律制度管权管事管人。随着依法治国的进展,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新的形势下,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要进一步加大,监督行为要进一步规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综合运用各种方式对各级政府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形成工作机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内容、程序和工作制度。大力推进执法公开,提高政府、司法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加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力度。同时,要积极协助地方党委用法律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作为重点,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确保监督到位、有力、有效;进一步深化执法监督体制改革,重点加强责任追究,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确保执法权力正确行使。

  要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就必须用法律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就要按照总书记的讲话要求,“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那么,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就要开展普法教育,树立法制权威,培养人们对法律制度的普遍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要树立和维护法制权威,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法制宣传教育是法制建设的基础工程。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加强法制的宣传教育,用法律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自觉维护法制权威,使法律制度在全社会得到遵守;广泛宣传“法律至上”的理念,要下大力抓好“六五”普法,让法律走进千家万户,把法律交给全体公民,让人们知晓哪些行为是正当和受保护的,哪些虽是自己的权利,但不经行政确认,就不能对抗第三人,权利受到侵犯有哪些渠道可以救济。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做了就违法,哪些行为要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哪些行为不但被追究刑事责任,还要附带民事责任。从而自觉规范行为,减少违法,依法维权,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努力培养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树立法制权威,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良好氛围。

  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为用法律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夯实基础。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举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快速发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新形势下,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为用法律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打好基础。但是,过去的立法“宜粗不宜细”,过于原则,行为模式设计不具体,也不设特例,对权力和责任的规定也不够明确具体,没有体现有权必有责、违法必担责的要求。笔者认为,要有良法,只有良法才会得到人民的拥护和遵守。法律要体现人民主权原则,保障自由、平等、权利等基本人权,反映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特别是要适应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立法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突出经济立法这个重点,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努力实现用法律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目标。同时,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抓紧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法律,尽快形成更加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