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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灵:贯彻六中全会精神 行使好人事任免权
www.gxbsrd.gov.cn   时间:2016-11-15   阅读次数:614184   作者:李青灵   编辑:马 琳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百色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原主任 李青灵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是我们党在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伟大进程中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明确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顺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需要、顺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期盼,对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对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迎难而上、战胜挑战,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确保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对党章党规的进一步升华和细化,是对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对我们党有效应对“四大考验”、克服“四大危险”、赢得具有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结合地方人大工作实际,对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要求,要学深悟透、学以致用,在行使人事任免权过程中做到坚决贯彻落实不走样,不断增强被任命人员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促使被任命人员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意识。
 
    首先,要认清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全面贯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行使好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相关法律法规都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任免范围、任免程序及任命后监督都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人事任免权的依据。可是在实践中,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却存在:注重程序合法,注重高票完成党委的人事安排,缺少任前考察了解,缺少任中民主审议,缺少任后监督的问题。“注重程序”的主要表现,是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只注重任命程序的合法性,却不管常委会组成人员认识不认识、了解不了解等问题。“注重高票当选”的主要表现,是有些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都希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任命时都投赞成票,保持高度一致,不得有异议。“缺少任前考察了解”的主要表现,是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前没有进行考察,没有进行任前公示,没有进行任前经济责任审计。“缺少任中民主审议”的主要表现,是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发言者很少,拟任人员有的不作供职报告,不接受组成人员的询问。“缺少任后监督”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法律上仍处于一种任后监督空白的状态,缺乏监督依据和监督举措,主要表现是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自身没有监督考核的办法,质询、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不敢使用,免职、撤职权大多是被动行使,甚至存在用免职代替撤销、罢免职务;被任命人员没有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其工作情况的规定。
 
    当下,造成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拟任命人员前不了解、审议时无法发挥民主、任后监督不力,未能充分体现出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原因是,认识偏差、法律法规不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不敢担当不敢作为所造成。一是认识偏差。党委方面的认识偏差:党内有同志认为,党管干部是原则,党始终要牢牢把握住对人事的管理权,因此干部管理是党委部门的事情,人大常委会无需参与;有的认为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只是履行法律程序,在人事任命问题上应与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必须无条件服从党委领导,对被任命人选不能提出异议。地方人大常委会方面的认识偏差:有人认为人事任命是党委的职权,被提请任命人员是经党委同意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无条件服从党委领导,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如果地方人大常委会过分强调行使任命权,有与党委争权之嫌;有人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过分认真审议,特别是对拟任人选提出异议,是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就会被指责不与党委保持一致,同时也会得罪拟任对象;有的委员认为,自己是个平民百姓,哪管得了谁当官的事,不如顺水推舟,免得惹麻烦。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人事任命权时,只注重程序合法性,回避接触拟被任命人员,未能正当、充分使用人事任命权。“一府两院”的认识偏差:有人认为,拟任人员的职务已经党委组织部门或政法部门同意的,报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只是个形式;对拟任人员的介绍过于简单原则,评价语言程式化,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仅很难看出其德、能、勤、绩的具体状况,也很难看出其个性特点。二是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宪法和法律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虽然有规定,但都是原则性、授权性的,过于笼统,特别是在机构改革中对本级政府哪些部门的局长、主任应当由人大常委会任免,法律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执行中各地表现出明显的地区差异。地方人大常委会只任命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而各级政府中政府组成部门仅占政府系列部门的很少一部分,大部分政府部门都不在人大常委会的任免中,这就弱化了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一些具有行政执法和管理职能的部门如工商、税务、质监等,都划归“条条”管理,其工作算不算本地政府的工作,局长该不该由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又如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个别副县(市、区)长的任免。可是各地在执行时也很不一致,有的一次任命一个,有的一次任命两个甚至更多,有的化整为零、分而任之,在不长的时间内调整了大部分副县(市、区)长。三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不敢担当不敢作为。从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制来看,除办公室的设置较为统一之外,其他机构的设置不尽相同,而且由于编制所限,有的只挂牌子无人员编制,至于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服务的工作机构不少地方基本是一块牌子,一个人,难于承担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服务的大量工作。同时,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特别是专业知识水平等都不能适应此项工作的需要。综上所述,各级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务必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下决心解决存在的这些问题,让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真正走上法治化轨道。
 
    其次,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把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把强化监督贯穿于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全过程。
 
    一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着力增强对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免权的认识。准确全面地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提高对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地方人大常委会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其权力直接来自人民,这项权力必须得到应有的尊重,不承认或不尊重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就是不承认或不尊重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增强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免权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神圣职责的认识。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依据,其中人事任免权是其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任命、撤销、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权力,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重要职权之一,是人民群众监督自己的公仆的最根本方式,是实现人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效监督的根本手段。地方党委宣传部门和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地方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宪法法律法规的学习,熟悉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人大意识,要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到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体现。坚持党的领导,进一步增强党管干部与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干部有机统一的认识。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是实现党的意志、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三者统一,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成为名符其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的重要条件。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必须牢固树立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的观念,按照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的要求,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正确处理党管干部原则和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干部的关系,积极主动配合党委工作,把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有机地统一起来,使两者相辅相成,做到知人善任。当前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明确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的关系,划分好责、权、义、利等关系,加大党管干部的改革力度,让地方人大常委会代表人民充分行使权力,真正做到党管干部与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干部有机统一。
 
    二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着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把监督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要强化监督,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把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制度的笼子扎得紧不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严不严。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根本,在实践中仍有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制定“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条例”,把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的范围、原则、程序和对任命干部的考核,以及个别任免的具体数量、方法,进一步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然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即按照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要求,完善监督制度,把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进一步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行使。扩大民主,杜绝等额选举,凡涉及地方人大的选举,法律上应规定差额比例数,进行差额选举,让人民真正有选择权。同时要健全镇乡人大组织,在乡镇实行直选。
 
    三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着力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规,除了对不同类型的市级、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数的规定外,还要对常委会专职人员职数、机关工作人员的编制及其思想政治水平、文化业务能力、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作出合理的规定,同时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的机构设置提出具体的要求,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提供法律保证;加大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的差额比例,引入竞争机制,要将有意愿、有能力、有时间做地方人大工作的人通过演讲、考试等形式选拔出来,交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要健全人事工作机构,建立人事工委和代表工委,以确保有人专门负责服务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工作。要切实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的整体素质,通过公招等形式将综合素质好、热爱人大工作、年富力强的同志选入地方人大常委会机关;加强对地方人大干部和人大工作者的培训,不断提升其自身素质和能力;加地方大人大干部向党政机关的双向交流力度,使地方人大干部能得到全面的发展。
 
    四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着力强化任前考察了解,扩大知情权,推动人事任前公开化。强化任前考察了解,目的就是为了让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是不是某岗位的最适合人选,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常委会审议表决前,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工作机构应做好任前人大常委会考察、任前经济责任审计、任前公示等工作。任前人大常委会要对提请拟任命人员进行考察。对地方“一府两院”提请常委会拟任命人员,在决定提交常委会审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人事工作机构相关人员,深入拟任命人员工作单位、家庭居住地和服务对象处所,对拟任命人员的德能勤绩表现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考察,特别要注重单位民意调查、居住社区民意调查和服务对象民意调查的结合,形成考察报告。认真做好提请常委会拟任命人员的考察,是防止像薄熙来、白恩培、周本顺、王珉、张廷登、霍云涛、谢德强等带病的干部被提拔重用的现象发生。地方“一府两院”向人大常委会提报拟任命人员名单后,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要按照《公务员法》、《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对拟任命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从源头上把好第一关。拟任命人员情况简介要详细,不仅要介绍基本情况、工作简历,更要包括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优缺点等,做到全面准确。对于满意率不高,或者有经济问题、作风问题等反映的人员,地方人大常委会应根据考察的实际情况,加强与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建议“一府两院”撤回人事任免议案,待相关问题有关部门有结论后再提交人大常委会任命,决不能带病任命。任前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为了保证所任命干部的廉洁性,对于曾任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拟任命人员,地方“一府两院”在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时,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以及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将拟任命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提交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让常委会组成人员知道该人员在现有岗位有没有经济问题,进一步增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命人员的了解,扩大知情权,确保任命工作质量。对拟任职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不管是本级审计局组织审计,还是委托相对独立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都必须要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参加。审计时间段原则上以拟任命人员现任岗位为主,时间跨度为近三年来。任前公示。需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要提前七个工作日进行公示,充分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公示内容为拟任对象基本情况、拟任职务、接受举报单位和联系方等。公示方式应为拟任人员现单位、人大的网站和当地主要媒体。目前有些地方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对任职公示仅局限于直管干部,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公示未作更多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完善对法官、检察官的任前公示,进一步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和人民群众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促进审判、检察队伍建设。对公示中举报的问题,要求提名机关或人大常委会调查组逐一调查核实,调查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五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着力加强任中审议,民主表决,推动人事任免审议民主化。在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任命干部的程序:一是需提请机关负责人到会介绍拟任人员的情况、拟任命人员作供职发言、常委会相关机构公布拟任人员考察情况;二是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充分审议,然后民主投票表决;表决通过后,再由常委会主任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被任命人员向宪法宣誓。此阶段需拟任命人员在具备组织认可的任职资格、考察合格、经济责任审计无问题、公示无不良反映等前期考察合格的基础上,亲自参加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并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接受询问,接受人民的挑选;常委会会议中要充分审议,民主表决,才能推动人事任免审议民主化。拟任命人员要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常委会任命的任何人员,必须到场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为组成人员更好地熟悉了解被任命人员情况、依法行使人事任免表决权创造条件。具体而言,就是在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议案时,拟任命人员需先与主任会议人员见面,接受主任会议的审查,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提请机关负责人到会介绍拟任命人员的现实表现、任职理由等情况;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议案时,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提请机关需安排拟任命人员到会,与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这既是提请任命机关和拟任命人员对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的尊重,也是对拟任命人员对自己的负责。特别是领取人大常委会的任命证书,必须要本人亲自领取,不是本人来领取的,不得颁发,这有利于增强相关人员的人大意识。因此,常委会任命人员,不管是“一府两院”、人大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还是审判员、检察员,都必须亲自到场,接受人民的挑选。要做好表态发言。拟任命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审议前需做供职报告,或是在常委会任命后做任职发言,无论哪种方式,在常委会会议上表态发言,作出履职承诺,都是任免的必经程序。表态发言主要围绕对拟任职岗位的认识,对自己与拟供职岗位有联系的工作经历、资历和能力做出系统、翔实的说明,提出做好相应工作需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政水平的措施,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审查和选择;对拟任单位的具体情况做出客观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对拟任后的工作目标、方法、措施等进行深人细致的阐述,并公开作出承诺,表明自己的态度,并提出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打算等。对任命通过的人员,向宪法宣誓和其任职发言要向全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并作为以后工作监督的参考依据。此举有利于增强被任命人员对宪法和法律、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敬畏之心,增强其国家观念、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审议发言要充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地方人大常委会进行人事任命审议时,要听取提请机关对拟任人员的情况介绍,然后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作任职资格审查及民意测评等情况介绍。投票表决前,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进行充分讨论,拟任命人员要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加直接全面地了解拟任命人员情况,做到审议投票时有的放失,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人选德、能、勤、绩等情况心中有数后,有利于真正将德才兼备、政绩突出、廉洁奉公、群众公认的干部选拔到相应的工作岗位上。对常委会指出的拟任命人员自身的不足之处,明确要求限期改正。投票表决前,不同意的,尽量在会上说明理由,以便拟任命人员进行整改或相关机关重新确定人选。对提请任命而未获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可以在该次会议后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但同一职务两次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不得再被提请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时不得以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副职的名义主持该单位行政工作。审议阶段,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表态发言并说明理由,才能提交常委会表决;审议时,相关与会领导要充分尊重组成人员的不同意见,不能以权压人、以官压人,更不能事后打击报复。
 
    六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着力加强任后监督,全面考核干部任后工作情况,推动任后监督常态化。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的要求,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被任命干部工作监督机制,通过专项工作评议、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提高被任命干部的人大意识和履职积极性,提升依法行政、勤政廉洁意识,把好任后监督关,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和制度防线,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要加强对专项工作监督的力度。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坚持监督权与人事任免权相结合,提高干部任后的监督实效。要进一步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相关制度,健全建立走访调研、听取工作报告、开展工作满意度测评等监督机制,以制度化形式对被任命人员的任后监督工作进行规范和明确。为提高监督效果,地方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检查组邀请人大代表和专业人士一同参加,或建立专业组开展监督,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进行调查问卷等方式,就被检查对象开展专项工作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在专项工作中发挥的领导、协调、表率作用情况等进行检查,最终形成地方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检查意见。该意见要报同级党委相关部门和领导,并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及其所在部门,限期进行整改落实,从而提高对干部任后监督的实际效果。强化人大常委会审计、监察职能。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和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现行体制的审计权、监察权属于行政权力,而来自政府内部的许多干扰往往影响审计、监察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客观事实上,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监督机关,特别是开展任后监督,必须真实全面掌握这种情况作为监督的依据。建议从体制上把审计、监察部门划归人大常委会直接领导,或者从编制上在人大常委会内设审计、监察机构,从而奠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坚实基础。要善于运用刚性监督手段。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干部任后监督手段要硬,措施要有力。要通过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对被任命人员每年度的履职及其它情况进行评价,同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履职评价差的或反映其他重大问题的,要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大胆运用法律武器,敢于动真碰硬,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该撤职的撤职,该罢免的罢免,进一步强化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增强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干部任后监督实效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