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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人大代表进行质询培训的建议

2013-02-25 13:13:03  |  阅读次数:621490  |  作者:  |  编辑:马 琳  |  来源:广西百色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代表享有“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人大代表具有质询权,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一方面,质询制度是我国人大会议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全国人大代表以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来自中国各个阶层,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意义,也对基层现状具有最现实的了解和理解。人大代表能直接面对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对时事热点陈述利弊,提出意见,将使各部门的决策更加符合基层实情,对我国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市三届人大代表经选举产生一年多来,积极参加各次市人代会,依法行使代表职权,认真审议各项工作报告,依法提出了诸多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闭会期间,能围绕着市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各种渠道踊跃提出建议意见;同时,积极参加市人大组织的专题视察调研活动,认真履职,成效显著,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较好地发挥和体现了作为人民群众代言人的作用。然而,由于本届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履新者,对如何行使人大代表的质询权不甚了解。为了让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履职水平,实事求是地反映基层的实际情况与意见,在国家大计、政府行使职权、维护百姓利益等方面认真履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好老百姓的代言人,我们建议市人大常委会适时对市人大代表开展质询培训活动,在市直部门选择一个单位开展,组织各县人大常委会及部份市代表进行观摩,以便在全市各县统一开展,更好地贯彻落实十八大提出的加强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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