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百色市德保矮马保护与利用条例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百色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百色市德保矮马保护与利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地方立法水平,现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将意见建议寄送、传真、电邮至百色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百色市右江区向阳路13号,邮编:533000,电话(传真):0776—2860376,邮箱:bsfgw2016@126.com)。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15日。
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11日
百色市德保矮马保护与利用条例(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德保矮马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德保矮马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德保矮马是指《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德保矮马品种,原产于德保县及其周边县(市、区),经自然繁育或者纯种培育进行繁殖,具有独特遗传特性的马种。德保矮马成年马体型具有矮小强健、体态匀称、紧凑结实的显著特征。
第三条【基本原则】 德保矮马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多元参与、保护优先、高效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部门职责】 市、德保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德保矮马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德保矮马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市、德保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德保矮马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市、德保县人民政府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商务、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德保矮马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工作。
第五条【保护方式】 市、德保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采取活体保种与遗传材料保存相结合的方式对德保矮马遗传资源实施保护。
第六条【资源普查】 市、德保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德保矮马遗传资源普查与统计工作,对德保矮马遗传资源进行身份信息登记,掌握其种群规模、质量、结构、分布等基础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选种选育】 德保矮马选种育种应当坚持纯种选育的原则,巩固提升德保矮马种质特性。
市、德保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选种选配、科学饲养、疫病防控等工作,建立德保矮马良种繁育体系。
市、德保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行业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程,组织开展德保矮马种马生产性能测定和遗传性能评估。
第八条【保种场建设与监督】 市、德保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方式支持保种场完善保种基础设施,收集、补充符合品种标准的德保矮马,扩大种群数量。
市、德保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德保矮马保种场的监督检查,发现保种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保种场职责】 德保矮马保种场应当制定保种方案,选用符合种用标准的德保矮马,建立保种核心群,采取分类培育、分级定等、分群饲养等措施开展养殖管理,建立系谱档案,加强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确保保种群体的数量和质量。
鼓励德保矮马保种场向周边德保矮马养殖主体提供优质种马配种服务。
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德保矮马保种场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遗传资源。
第十条【养殖繁育】 市、德保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政策扶持、技术服务等措施,培育德保矮马养殖企业、养殖合作社、养殖户等养殖主体。
鼓励德保矮马保种场、养殖企业与农户合作开展德保矮马养殖,扩大养殖规模。
鼓励养殖主体开展德保矮马纯种繁育,对成功繁育健康德保矮马的养殖主体给予适当资金补贴。
第十一条【遗传材料保护】 德保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国家和自治区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挑选符合种用标准的德保矮马,采集其精液、卵细胞、体细胞等遗传材料,纳入基因库进行保存。
德保矮马养殖主体应当配合国家和自治区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德保矮马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科技创新】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加强德保矮马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完善德保矮马养殖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引导和支持养殖主体应用研究成果,提高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
第十三条【用地保障】 市、德保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德保矮马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第十四条【人才保障】 市、德保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马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机制,培养人才队伍。
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深化产教融合,优化学科、专业、课程设置,培育德保矮马繁殖工、调训师、马兽医等实用人才。
第十五条【金融和资本支持】 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适合德保矮马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信贷支持。
鼓励和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发德保矮马养殖商业保险,以及其他适合德保矮马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保险产品,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保险产品。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德保矮马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
第十六条【行业协会】 鼓励和支持涉马行业协会依法参与德保矮马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发挥其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七条【产业融合】 市、德保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德保矮马遗传资源保护与体育健身、文化旅游、休闲娱乐、保健康养等产业有效衔接,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挖掘德保矮马历史文化,建设马文化主题景区、科普基地,发展休闲骑乘、研学游学、马事体验、文化演艺、民风民俗、体育健身等业态。
第十八条【品牌保护】 市、德保县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发展“德保矮马”区域公用品牌,建立健全品牌运营管理和保护机制,加强德保矮马品牌建设。
市、德保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规范“德保矮马”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德保矮马”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未经授权或者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德保矮马”地理标志产品、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文字、图案等标识、标志。
第十九条【宣传推广】 市、德保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德保矮马宣传推广体系,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德保矮马,实施品牌营销策划,提升德保矮马品牌效应。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