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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选民登记前,首先需要依法确定选民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十八周岁(从出生日到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选举法规定,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因此,选民登记时间一般应当确定在选举日前的21-25日。选举日前第21日为选民登记的最后截止日期。
那么,当我们确定具备选民资格后,应该怎样进行选民登记呢?
1.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是长期有效的。
2.选民原则上参加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
如果机关、团体、企事业、学校单独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划分选区的,其工作人员可以在单位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但是,如果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居住地选区应当予以登记,并通知其所在单位选区。
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有以下三种方式:回原居住地选区参加投票选举;委托原居住地选区有选举权的选民进行投票选举;在现居住地选区参加投票选举,但需取得原选区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证明。
进行选民登记后,换届选举工作人员会将选民名单审核上报,并按规定时间公布。大家如果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会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