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百色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2026年9月9日百色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邀请不是百色市第六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百色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一、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在百色工作的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和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四、政协第六届百色市委员会委员;
五、列席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的自治区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
六、百色市的其他厅级领导;
七、厅级离退休老干部;
八、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副秘书长;
九、市委副秘书长;
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十一、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十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十四、市委部、委、办、局各一名负责人;
十五、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负责人;
十六、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副职领导;
十七、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一名主要负责人;
十八、百色市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一名负责人;
十九、驻百色的中央直属单位、粤桂协作工作队百色工作组、自治区直属单位各一名负责人;
二十、驻百色的高等院校、百色干部学院、驻百色城的中等专业学校、市直高级中学、市直医院各一名负责人;
二十一、百色军分区主要负责人;
二十二、部分企业负责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列席人员范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